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减轻农民负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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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我国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与措施(1)

中央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有些什么规定

针对一些部门和地区纷纷向农民摊派、收费和集资,使农民负担日益加重的情况,1990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多次颁发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法规政策。农业税要按夏秋两季征收,不得提前征收;在夏收作物少的地区,夏征可以推迟到秋季一并征收。农业税征收方式要尊重农民意愿,一律不得强行要求农民折征代金,农业税折征代金数额,要随粮食定购价格的调减相应地进行调减。农业特产税要在应税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时,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核定收入,以规定的税率计征,不得随意确定产量和价格,高估计税收入。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在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严禁按人头、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摊派屠宰税,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负担。税收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严格控制提留统筹费提取数额。以乡为单位,人均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一般应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对受灾地区农民上交的提留统筹费要适当调减。严禁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提留统筹款的预决算制度,加强专项审计。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及时发放到户,并严格执行。

(3)禁止一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对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下发后出台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农民公布。禁止在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就学、农民建房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向农民的一切搭车收费。严禁向农民非法集资和摊派。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医疗和订阅报刊,都必须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和强征代订。禁止非法对农民罚款,坚决纠正因农民未完成种植任务而处以罚款等错误做法。对非法收取的款物,必须坚决退还农民。

(4)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停止在农村搞计划生育达标、修路达标、医疗卫生保健达标;通电视广播达标、小康建设及小城镇建设达标等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一些地方开展的教育“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检查验收活动也要从实际出发,不得增加农民的负担。

(5)切实减轻农民的用电负担。除国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外,坚决取消附加在电价上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附加费等。

(6)坚决精简机构、人员,压缩不合理开支。要在冻结乡镇编制的基础上,采取坚决措施精简乡镇机构和超编人员。要精简村、组干部人数,提倡村、组干部交叉兼职。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精简教职工队伍,清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乡镇政府要严格控制日常行政开支。严禁平调、挪用和上解使用提留统筹费。

(7)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凡是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首先要追究县(市)委书记、县(市)长的责任。

(8)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我国将从四方面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取消农业税为标志,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今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将重点从狠抓政策落实、探索构建长效机制、层层落实责任以及抓好减负队伍建设四个方面进一步做好减负工作:(1)狠抓政策落实,切实解决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重点问题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2)探索构建长效机制,逐步做到依法监管农民负担。通过加强监管、推动改革、健全法制、促进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监控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治本措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从体制上、源头上逐步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稳定投入渠道,进一步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制上强化对农民负担的规范和监督管理。

(3)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要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既抓苗头、又抓重点,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4)开拓创新,抓好减负队伍建设。各级农民负担监管人员要深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深入了解和掌握法律、经济、管理、科技等方面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农民负担项目日益合法化

20世纪80年初开始实行的农村体制改革,主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核心就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分配体制,当初极大地解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这种分配制度,保留了与人民公社相对应的统筹制度。这种统筹制度与土地产权不清有着密切的关系。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集体经济事实上不存在了,而计划体制下的政府万能体制并未在农村根除,因此,与事实并不存在的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相对应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成了农民负担的一个重要的载体。正是因为政府要向乡村实现权力,因此才有了一个事实上并不存在的集体经济形式。“现行的农村提留统筹制度,实际上沿用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收益分配方式,导致了一些过时不合理的事情合法化。从运行中看,它扰乱了农村公共分配关系,与废除人民公社制度的改革现实相矛盾。它人为地增加了农村产权关系的模糊,导致了税、租、费分配关系的紊乱,同时为侵害农民利益、增加农民负担提供了可能,是导致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根源之一。”

随着城市改革的全面推行,农村分配制度改革被进一步延迟。随后,与集体经济形式相适应而建立起来的,旨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公共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修补和延续原有分配制度。1991年国务院发表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条例》,就是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将原来的分配制度进一步以法律的方法固定下来。这一行政法规的主旨是保护农民利益,从正面确定农民的负担应该有哪些,除此以外,为不合法负担。但是,这一法规却从另一个侧面,将农民本不应该有的、适应并不存在的集体经济形式的负担合法化。这一条例将直接面向集体经济的村提留和乡统筹堂而皇之地要求农民向集体交纳,而事实上主要向乡镇政府交纳,部分用于村委会这一自治组织的工资。“自20世纪从80年代初期,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以来,在我国大多数农村,乡村作为集体,已经不存在。因此,设立村提留、乡统筹,实际上就是对农民超经济强制,变相地平调了农民的财产,侵犯了农民的财产所有权。”

我们在研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时,经常发现,在有关农民负担项目的博弈中,中央一面清理不合理的项目,一面又得照顾到部门和地方的利益,确立和承认一些项目为合法的,是可以向农民征收的。虽然,确立一些项目,否定一些项目,在短期内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新确立的项目却又以非常合法的方式得以存在,当新一轮负担项目上来时,中央又和部门及地方政府进行博弈,新的项目又得以固化为合法的负担。如此累积,农民负担在不断减轻中增加,而且是以合法的方式增加着,重复着“黄宗羲定律”。

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制订多,落实少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出台的频率是极其少见的,所使用词语的严厉程度也是极其少见的。从1990年至2001年12年间,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就发了14个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有的甚至以行政法规形式出现。然而,一项公共政策的成效并不以发文件的数量为标准。恰恰相反,对于同一公共事务文件越多,越是降低文件的权威性。

减轻农民负担的公共政策制订多,能全面落实的却很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这项公共政策涉及的面太广,难度太多,远远不是某级政府在某一时间内就能完成的;二是政策制订后,缺少监管机制,如何落实政策、谁去落实政策缺少必要的组织机构去监管执行者;三是针对农民利益的政策措施,农民鲜有表达意见的地方,更缺少让农民监督政策落实的程序。因此,当侵农事件发生,农民提出自己的主张,只有走并不能怎么解决问题的“上访”一途,或者采用过激的自杀手段,来引起政策制订和执行者的重视。的确,其中有些政策的确是在涉农事件发生后,引起中央的重视后采取的。但这种血的教训,并不是一个法治社会所推崇的。

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将农民负担置于严格的群众监督、纪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下,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一些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擅自出台收资措施却得不到及时纠正,一些涉及农民利益的公益事业建设虽属合理,但由于缺乏透明度,没有经过群众的讨论和监督,农民群众也很不满意。因而,新的农村分配关系、农村税费制度确立起来之后,要从根本上改善农民负担状况,防止农民负担再次反弹,还必须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通过严格的监督手段,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确立这样的新机制,既要强化自上而下的行政性约束,改进干部政绩考核手段,增加监督手段,对违规违纪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实施严厉处罚;又要完善自下而上的民主化过程,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逐步扩大村民自治权力和范围,赋予农民群众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力和机会。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安徽省注重配套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主要做法一是依靠群众推进改革。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广泛宣传群众、发动群众,让群众掌握政策,提高改革政策透明度,增强农户负担的透明性,把中央的政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省委、省政府不仅向全省近1300万农户印发了《致全省广大农民群众的一封公开信》,向35万个村及村民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通告》,而且明确提出了税收政策宣传到户、征收任务落实到户、征收清册编制到户、税收任务张榜公布到户、纳税通知书下达到户、税票开具到户、征收结算到户、减免落实到户等“八到户”的要求。二是向社会公布取消收费项目。为了有助农民和社会监督,省里将明确取消的省级以上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少数地方、部门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已经取消但仍在一些地方收取的收费项目,通过媒体全部向社会公布。三是强化组织纪律监督。省里专门制定了对违纪违法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处罚办法,着力强化了对各类收费行为人的纪律约束。四是扩大村民自治权力和范围。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民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意识日益增强,对关系其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越来越关注,并要求有参与、知情的权利。这次税费改革结合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将村内生产公益性事业建设资金和村内有关用工交给农民群众,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自主决定,扩大了村民自治的权力和范围,赋予了村民合理确定公益事业负担的参与权、选择权、审定权,提高了广大农民自我保护功能,从而为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县在“一事一议”中,实行“大家事、大家提、大家定、大家管”的原则,全县已有90%以上的村就“一事一议”召开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议定事项698件,议定筹资金额712万元。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安徽的试点还只是取得阶段性成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通过这项改革可以实现标本兼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目标是无可置疑的。只要我们继续深入学习和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强化领导,继续扎扎实实地推进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就一定能够解决好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舍的长治久安。

进一步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重点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继续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适时调整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当前,要重点做好五方面的监管工作:一是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二是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对农民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实行重点监管。同时,要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册外地”、草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三是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要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同时,加强对筹集的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四是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将农民反应强烈的征地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

还有,农民负担的广义和狭义:

狭义的农民负担属农村财政学的范畴,指农民为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而承受的税费负担。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农村公共产品由于存在极端的外部性特征,其供给应由政府承担,农民作为纳税人承担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因此狭义的农民负担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农业税收据测算,1997年主要农作物每亩实际税收负担率(税金/纯收益)为:稻谷8.63%,小麦11.88%,玉米10.61%,大豆8.5%。

(1)这4种主要农产品的农业税实际负担与城市个体工商户5%的所得税相比,明显偏重。而按现行税费改革政策,改革后农业税加特产税两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仍达15%以上。

(2)与市民的所得税义务相比,仍然十分沉重。

2.“三提五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