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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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各地的政策(2)

来苏找工前,在原籍务工的占4.1%;在原籍打工的占9.7%;在其他地方打工的占80.0%;学校刚毕业的占6.2%。大部分因苏州经济快速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和较好的人居条件所吸引而来。

住房:被调查对象中,20.5%由企业提供集体宿舍;69.7%自己租房;7.2%与他人合租;2.6%选择其他。主要以散居为主。

(3)外来打工妹劳动条件状况

劳动合同:调查问卷中,有91.3%打工妹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8.7%打工妹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1年的占70.8%;2年的占7.0%;无固定期限12.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占8.2%。

劳动时间:每天工作时间平均10h;每周工作为6~7天,经常加班的占77.9%;不加班的占22.1%,个别企业劳动时间为工作12h,休息24h。

劳动工资:工资收入500~620元的占10.2%;620~800元的占42.1%;800以上的占47.7%。工资基本高于苏州平均工资额。每月200元奖金的占27.7%。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发放的占93.9%;不发放的占6.1%。

(4)外来打工妹对劳动法规基本知识的了解程度打工妹法律法规知晓情况: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占7.5%;《女职工劳动保护法》45.6%;《劳动法》31.4%;《工会法》4.9%;《未成年人保护法》3.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0.9%;《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2%;《婚姻法》4.0%。

打工妹签订合同的内容:与企业签订合同期限的占67.4%;工作内容的占;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的占5.7%;劳动报酬的占7.6%;劳动纪律的占4.5%;合同终止条件的占4.5%;违反合同的责任占1.9%。

综上分析,外来打工妹群体年龄偏轻,文化偏低,已婚者居多,主要来自农村,流出地依次为江苏苏北地区、安徽、四川、河南等地,大部分打工妹都有在其他地方打工的经验,她们中多数人都跟丈夫一同出来打工,自己租房居住的较多。

二、存在问题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外来打工妹群体的发展主流是积极向上的,她们乐观自信,独立自主,对未来生活充满了美好的向往,对苏州具有较强的归属感,而且归属感随着时间的延长愈加深刻。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呈整体较好趋势。其中,公有制企业普遍好于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企业中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普遍好于规模小、效益差的私营企业。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打工妹的劳动权益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流于形式,女职工劳动权利得不到保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的主要法律依据。本次问卷调查显示,近90%的被调查对象与企业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67.4%为合同期限,对合同中的其他内容签订的比例极少;合同期限短期化,70%以上在1年以内;合同到期后,80%左右的人能够及时续签。但是,经座谈和个案访谈了解到,一些民营企业不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或“押金合同”。据某镇劳动社保所负责同志介绍,该镇所有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约为1/3,一方面企业法人不愿意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中有关法律责任,企业主动与用工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很少,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完全是为了应付检查,基本上是无效合同。另一方面,苏州总体劳动力特别是有一定技能的熟练劳动力缺乏,打工者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便于流动到一些工资高、条件好的企业中去。因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无法依法保障。

(2)工资基本正常发放,但工资待遇偏低,加班加点现象普遍。

在调查中,企业能按照苏州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约620元左右。但在丝织、纺织、服装企业中,加班加点现象非常普遍。经调查,77.9%的女职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h,10.1%的女职工人均周劳动时间为76h,甚至长达90h,节假日不休息。工资主要以计件制的方式来计算,根本不按规定支付节假日工资和加班费,收入部分主要以加班加点获取。

(3)使用女工“黄金年龄”段,女工特殊保护得不到落实。

部分企业招工避开女工生育年龄段而不承担女工特殊保护的责任。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企业中基本无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在与女工的交谈中,她们认为结婚或生育,都是自己的事,与企业无关,哪有不上班白拿钱的,所以她们根本不知道还有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待遇。一旦怀孕,一般都是打工妹自己提出回家生育,等生产后孩子断了奶,再回到城里另找工作。在本次对130名已婚女性的调查中,61.5%的打工妹没有享受到产假工资。在走访企业中也没有看到哪家企业有为“四期”妇女提供的服务设施。

(4)打工妹政策法规知之甚少,法律意识薄弱。

打工妹为了生存背井离乡来到苏州求发展,她们肯吃苦、能吃苦,用她们的知识、技术和劳动为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在这部分群体中,因自身文化程度低、缺乏法律意识或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从而导致自我维权意识不强。本次调查中,打工妹对各项有关法律的知晓率为31.4%,大多数的打工妹反映,从来没有接受过法制教育,遇到困难时,主要是靠朋友帮忙解决,根本不知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企业劳动保护管理水平低,政策法规形同虚设。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程度主要取决于企业法人的法制意识和文明素质。部分企业法人对法律明文规定的各项政策依法执行,人性化管理员工,视员工为亲人,即使工资待遇不是很高,但人员相对稳定,企业效益稳步提升,企业培养成熟员工的成本较低。但大多数企业法人特别是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老板认为,自己赚钱养活工人,工人靠他维持生活,我如何对待工人是我的良心,只要我依法纳税,我就是守法的老板,职工的权益不存在依法保护的问题。

(6)职能部门监管处罚力度不够,违法现象屡有发生。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非公企业的不断发展,大量妇女流向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企业主凭借劳动用工关系中的主动地位,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职能部门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企业处罚力度不够,从而助长了企业违法现象的发生。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这类现象,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宣传教育,并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之中。

三、对策建议

目前,苏州全市登记外来人口333.35万人,其中女性148.8万,占外来人口总数的45.5%,她们是苏州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是苏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同时,她们是我市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城乡边缘群体,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同样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职责。现就进一步保护打工妹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着力构建政府牵头、部门合作、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外来务工妇女分布各行各业,各个地区,其分布广、人员结构复杂、流动性大,做好外来务工妇女的教育管理和权益维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综合管理。为此,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制定各项政策、法规,做好协调;暂住人口办公室要做好外来务工妇女的登记和监督工作;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流动人口管理牵头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务市场和社会保障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有毒有害工种及职业病防治的检查监管;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做好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教育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要安排好外来人口子女的就学问题;群团组织要加强对务工妇女、青年、民工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和依法维权工作。总之,要以人为本,寓教于管,走以教育促管理、服务促维权之路,在政府领导下形成社会化的工作格局。

(2)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一要强化各地政府、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意识,提高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自觉性,使这项工作真正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二要加强对女职工法律法规和女工卫生知识的教育,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三要扩大社会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女工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是涉及子孙后代、提高民族素质的大问题,意义深远。四要及时总结推广一些企业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分类指导,注重推广引导,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3)依法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针对当前私营企业和部分“三资”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薄弱的状况,重点抓好几个环节:一要加强企业中工会组织和妇女组织建设力度,推动建立“打工妹”维权站(点)、法律援助中心和有关救助机构,利用组织优势,发挥载体作用,切实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二要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劳动合同;三要完善企业劳动管理,进一步落实女工“四期”的各项规定,保障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四要加强女工卫生设施的建设,对同班女职工作业人数在40人以上的单位,要逐步完善女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保健设施;五要加强女工生育保险工作,修订完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规范企业参与职工生育保险的行为,依法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

(4)建立完善以帮助弱势群体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地健全、完善。今后一段时间,社会保障体系应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特别是外来务工妇女的特殊利益。要努力构建外来人口保障机制,积极推行外来人口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督促企业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工伤待遇规定,要特别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保障机制,规定最长劳动时间、最低工资线及其他劳动保护。

(5)进一步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检查监督力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的力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纠正在合同期限、劳动权益、解除条件等方面侵害女职工利益的约定和条款;对损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同时,各级劳动部门要主动牵头卫生、工会和妇联等单位,有针对性的组织专项检查,整体推进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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