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医疗健康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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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农村医疗问题法律法规(6)

要构成药疗事故,一方面对患者或公众要有“人身损害”后果,另一方面药学人员要存在“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或公众的主观故意。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定是否属于药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并没有给患者或公众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称为药疗事故,如:医生给呼吸中枢功能障碍的患者开具了巴比妥类药物,但在患者未用巴比妥类药已经因呼吸衰竭而死亡,这里的死亡与应用巴比妥类药没有因果关系。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医务人员或药学人员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药疗事故。以链霉素的应用为例,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有许多患者因长期大量使用链霉素导致永久性耳聋,但当时医学界和药学界都未能对链霉素的耳毒性有充分的认识,虽然有损害成果但并不存在“过失”。如果我们现在因使用链霉素而导致永久性耳聋,那一定是药疗事故了,因为现在链霉素的耳毒性已得到医学界和药学界的公认。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明知道某些药使用后对患者有损害后果,但又无其他药物可替代,为达到治疗某种疾病的目的,在患者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这些药物,这也不能判定为药疗事故,如抗结核药异烟肼与利福平、乙胺丁醇合用时容易肝炎,但这3种药作为一线抗结核药又无其他药物替代,在患者知情情况下使用这3种药,虽然可能形成后果——肝炎,但并不存在过失。

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属于药疗事故:

(1)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异而发生用药意外的,如:有胆碱酯酶遗传性缺陷的患者在用去极化型神经肌肉阻断剂琥珀胆碱时,不能及时分解琥珀胆碱,从而产生长时间的肌肉松弛,可出现用药后呼吸暂停,甚至长达数小时。

(2)在现有医学、药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尚不能发现或预测的药源性疾病。

(3)由患者或公众的用药不依从性而导致的药源性疾病,如医务人员或药学人员已经向患者讲明“利福平”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而患者本人却私自大量服用而导致严重后果的。

(4)由患者或公众故意隐瞒病情或用药史,而导致药源性疾病的。

(5)因改善绝症患者的生存质量的。如癌症晚期患者长期大量使用麻醉药品而产生的成瘾或中毒死亡,均不属于药疗事故。

(6)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施试验性用药发生不良后果的。

(7)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有许多危重病症和疑难病症的病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抗力的死亡等不良后果的发生在所难免,这主要是疾病的自然转归所致,这时为抢救患者,按各种规范、常规用药出现的不良后果不能定为药疗事故。

总之,为防范药疗事故的发生,无论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药学人员,还是社会药房人员,都应该加强业务学习,掌握药学的基础知识和药学领域的最新成果,不要因孤陋寡闻或知识不能及时更新,使我们不能掌握药学界、医学界公认的东西。那样,一旦出现药疗事故,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

何谓病情的自然转归

病情的自然转归,简单地讲即指患者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实践中,医务人员常常会遇到一些危急重症和疑难杂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他们采用各种现代医疗技术手段和方案去救治患者,争取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且皆大欢喜的情景不少。但是,绝大多数情况因为属于病情自然转归,不良后果的发生也在所难免。医疗工作由于其直面人的生命和健康,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和特殊性,医学科学并未进步到各种疾病均可治疗、治愈的程度,病情的自然转归就是其中的一种情形。从法律上来分析,病情的自然转归应该具备两个基本要素,其一,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方法和过程都必须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其二,患者所患的疾病,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的预防

转变思想观念:在整个诊疗过程中,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注意维护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医疗行为的每一个过程中充分体现一切为患者服务的宗旨。杜绝只为“人民币”服务、不管医疗效果的现象。

增强防范意识:(1)医务人员要有防范差错事故的意识,要真正认识到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幸和经济负担;也给自己造成心理压力;同时导致医院经济上的损失,影响医院的社会形象,甚至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如果处理不当,还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后果。

(2)医务人员要消除医疗纠纷与自己无关的错误观念,充分认识到防范纠纷的发生不是医务科一个部门或某一个人的事,而是全院员工共同的责任。

加强责任心,提高技术水平:医务人员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一切为病人着想,事事考虑周全,而不能把病人当作一个简单的治疗对象。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诊疗水平和医疗质量,切实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医疗技术是避免医疗差错事故的重要保障。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医院管理工作做到系统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项工作规范,建立一套完善的医疗安全保证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机制,从而避免医疗过失的发生。

强化服务意识、热心为患者服务:(1)及时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坚持首诊负责制,不能推诿病人。危重患者及时就治的同时要报告上级医生和医务科,确保患者的安全。坚持三级查房制度,各项功能科室的检查要准确、及时等。

(2)注意服务态度、尊重病人注意尊重病人,注意说话态度,对患者的回答解释要耐心,不能敷衍了事,不要对患者冷漠。

(3)尊重患者权利患者对自己的病情有知情权,要注意对患者病情的告知,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在与患者的沟通时,医生要注意以下几点:①要明确告知患者疾病的现状、疾病的治疗、疾病的预后;②要与患者进行良好的交流、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使患者对医生有信任感和安全感;③与患者的手术前、操作前谈话要认真对待,对手术形式、手术中、手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要认真交代,并且一定要记录在病历中。④注意不要对患者及家属说不负责任的话,夸大手术或治疗的效果,乱打保票、说大话,以至引起患者的不满和不信任;⑤与患者谈话时不要再与自己的同事谈论与治疗无关的其他事情,尤其是在治疗或手术中,更要注意谈话内容。

认真履行“五个明白、五个知道”医院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做到:

1.五个明白

①让病人明白诊疗收费价格及药品价格;②让病人明白自己的病情;③让病人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④让病人明白如何选择看病医生;⑤让病人明白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

2.五个知道

①让病人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的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②让病人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③让病人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④让病人知道诊治自己疾病需要进行的诊治项目和药品费用的价格;⑤让病人知道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加强病案管理: 病历是医疗过程的真实记录,也是发生纠纷时的重要证据。因此,它的法律意义重大。它是决定医疗赔偿官司胜负、医疗过失鉴定的重要依据。如果病历记录不详细、重要数据、病情变化等漏记,或对病情观察处理的记录不及时、不严谨、不完整等等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所以,医务人员绝不能忽视对病历重要性的认识,不能因为工作忙而忽略病历的质量。在病历记录中切记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重要病情变化的记录,时间准确、用词贴切;②实施的检查和治疗应及时记录,尤其是重病人,采取治疗手段后更应严密观察、详细记录;③手术前的讨论、会诊意见、术式选择、出现问题的处理,记录要详细、全面;④对患者的术前谈话、操作前的交待、手术后的预后交待、特殊治疗等都应当详细记录。同时一定要让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如果患者及家属拒绝签字的,要如实记录在案,并请在场的第三人作证签字。⑤不得随意涂改、更换病历,对确实需要补充更改的部分原稿必须保留,并注明所改日期;⑥出具各种医学诊断证明要准确、真实,医学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谨慎,不得开具虚假证明,否则要承担“伪证罪”。⑦注意保管好各种原始资料,如病历、X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要有一套收集、保管、借阅的管理措施,避免发生病历丢失,否则也要承担过失责任。

讲究语言艺术: ①注意说话方式和态度,不要对患者显得冰冷或生硬;②不要说不负责任的话和不确定的话;③手术或操作台上不要乱说话;④抢救患者时对患者家属要注意说话方式,避免患者家属对医务人员产生不信任感;⑤在给患者介绍病情时不能用“没事”“不可能”“一定会”等过于肯定的话;

强化设备管理:对医疗仪器严格检测制度,要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淘汰不合格产品,避免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

加强医德教育:医院要强化廉洁服务观念,提高医院的声誉和尊严。规范收费,抵制收红包。坚决制止向患者索要金钱的情况发生。要严格处理搬弄是非、激化医患矛盾的内部人员,建立相关的处罚条例,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这也是避免医疗纠纷产生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总之,医疗纠纷是任何人都不希望发生的,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首要措施就是从自身做起,加强我们医务人员的自律性,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同时,加强医院管理力度,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