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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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信访条例知识浅解

(第一节)《信访条例》确立的五项具体原则

五项具体原则是:一是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二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五是责任原则。

(第二节)《信访条例》确立的六项制度

《信访条例》确立的六项制度主要有六项制度:一是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二是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三是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四是信访事项的办理制度;五是维护信访秩序制度。六是法律责任制度。

(第三节)《信访条例》对各级政府畅通信访渠道有哪些规定

《信访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四节)修订《信访条例》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国务院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办,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现行《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因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指示,顺应社会各界的意愿和要求,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密切合作,积极启动和推进《条例》修订进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1月10日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新起点,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标志着信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节)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制定信访法规的依据,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指南。即:牢记为民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则;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原则;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

(第六节)《信访条例》为畅通信访渠道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更加灵活,增加了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提出信访事项的规定;二是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接访渠道的义务,包括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三是规定了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的内容;四是要求市、县、乡人民政府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县级以上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对反映的突出问题主动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的制度。

(第七节)《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实行的是几级终结制

《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

(第八节)《信访条例》对来信处理方式作出了哪些新规定

一是要求对不予受理的来信问题要告知来信人,即“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是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来信,“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下级行政机关”,采取这种方式的要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四是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九节)《信访条例》对来信办理作出了哪些新规定

一是“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二是在办理时限上,要求“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三是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来信,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第十节)新《信访条例》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上有了哪些变化

新《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在程序上进行了完善、细化,规定更加明确,增加了可操作性。一是明确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登记、办理和答复。二是在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程序中,依照信访事项的性质,规定了区分情况,分别处理的方式,更加便于操作和工作。三是新设了报请、通报报告制度。新《信访条例》规定,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新《信访条例》还新设了通报报告制度,要求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一节)各级信访部门应如何确保《信访条例》的顺利实施

各级信访部门要紧紧围绕明确“一个目标”,即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促进“两个规范”,即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和群众信访行为;强化“三个责任”,即强化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人的责任;坚持“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畅通信访渠道、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确保《信访条例》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节)《信访条例》在强化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表现

一是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重大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二是强化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和引发信访事项的责任人的责任。规定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不按规定登记、限期受理、书面告知以及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等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了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不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等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节)《信访条例》在创新信访工作机制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创新畅通渠道的机制。新《信访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上、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二是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信访事项处理模式,由信访工作机构组织有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政等方法解决信访事项,增加透明度,增强信任感,防止、减少缠访和重复访。三是创新工作方式,规定了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听政制度,确认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排查调处机制和督察工作制度等。

(第十四节)《信访条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哪些职能

共有6项职能: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承办特定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政策性建议,指导信访工作业务等。

(第十五节)《信访条例》中对维护信访秩序的规定

面对种种复杂的情况,行政机关会防止片面无原则地迁就信访人不适当或者违法的信访行为,削弱管理、害怕管理甚至放弃管理,导致发生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情况。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7)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相关规定(16-20条)。

(第十六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哪级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其履行职责有哪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5)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