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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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农民信访法律法规知识(1)

(第一节)信访条例规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有哪些

信访人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对于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第二节)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规定

为了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的信访事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需要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为此,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二是,明确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以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信访事项的发生。条例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明确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送、督办信访事项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反馈,说明理由。四是,强化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以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信访工作机制主要规定

为了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在当地尤其是在基层提出信访事项,使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一样,需要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新机制。为此,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这样规定,一方面方便信访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并查询其所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另一方面,方便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了解各地方有哪些信访事项并及时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解决,也可以减少各级行政机关对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受理、办理。

针对近年来存在的重复访等问题,条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规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第四节)群众来信来访,应该找哪一级党委、政府

现在,全国都在实施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恰当、有效的解决。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一般由依法有权对该问题做出处理决定的基层直接管辖的部门或单位,也叫起始单位接待处理,而不是谁的官大就找谁,哪个“衙门口”大就找哪个“衙门口”。也就是说,乡镇能解决的,就不要找县里,市里,省里,更不用找到中央和国务院。越级到上边,一是不符合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的规定,二是领导机关和领导者本人不能“包打天下”,什么都亲自管,也没有那么多精力接待处理。因此,必须是哪里的事哪里办。

(第五节)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受理问题的起始单位该怎么办,有没有办理期限

起始单位在受理群众上访,与上访群众签订《受理上访事项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一般的问题,应在30日之内办理完毕。情况较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最长办理时间不超过90日。在规定期限内仍然不能办结的,应向上访人说明原因。

(第六节)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的规定,信访人可以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③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④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委派的人员 ; 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七节)反映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是许多人共同的,能否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按《信访条例》规定,代表人数不得超出5人。

(第八节)如果没按有关规定在基层反映问题而是直接集体到上级党政机关上访的,上级党政机关将怎样对待这种情况

上级党政机关包括信访部门将告诉上访人,此类信访问题也应当按前面提到的逐级上访的有关规定,向依法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党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党政机关提出。

(第九节)信访人在反映问题时应注意些什么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以免给调查处理带来麻烦和困难,不利于问题的及时妥善解决。更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伪造材料,否则属违法行为,严重的会依法受到严肃处理。

(第十节)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根据《信访条例》第16条、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第十一节)到各级党委、政府上访,应遵循哪些程序,有什么具体要求

凡是到党委、政府上访的,都应到信访部门,因为信访部门是代表党委、政府处理信访问题的职能部门。来访后,要先到信访部门登记室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等候接谈。集体来访的,要选派5名代表进行登记、接谈。其余的人在接待室等候。接谈完毕后,应及时返程,不要在信访部门滞留。上访人员的住宿、返程等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二节)为什么不提倡集体访的形式

《条例》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用意是,尽量不要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党中央和国务院一贯主张,群众上访,不要采取集体形式,因为集体上访对国家对群众都不利。集体上访一旦成为事实,不管组织者的主观愿望如何,它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政治影响更是不可挽回,而且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被利用,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第十三节)信访人反映情况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信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反映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必要时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严格、禁止故意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伪造证据,作虚假证明陷害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以构成诬告陷害罪。

(第十四节)信访人走访行政机关有什么要求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至于集体走访时,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走访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五节)信访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哪些信访事项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1)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2)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3)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4)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六节)信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信访人主要有7条权利和5条义务。

1.权利

(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诉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

(7)受奖励权。

2.义务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第十七节)信访监督

(1)信访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党和政府揭发、检举、控告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信访监督,在社会的治理、纠正不正之风、处理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概括起来,信访监督具有下列性质:(2)信访监督是一种宏观监督与具体监督相结合的监督。

(3)信访监督具有两重性和双向性。两重性就是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监督的结合。双向性就是互相监督,信访人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也监督信访人。

(4)信访监督是具有很高权威的监督。

(5)信访监督包含着对监督者的监督。

(第十八节)维护信访秩序的意义是什么

信访秩序,指在信访过程中的信访人和信访工作者都要按一定的规则行事,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致越轨。维护信访秩序,对社会稳定、造就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及时准确解决信访问题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十九节)如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信访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主权利。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是各级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主要是要做到:(1)认真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问题,满足他们的正当要求;(2)采纳信访人提出的正确意见和积极的批评、建议;(3)在实际工作中防止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对打击报复事件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打击报复者的刑事责任;(4)广泛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活动的合法性,不准截留和私拆信访人的信访信件,不准追查信访人的信访动机和信访活动;(5)教育信访人认识自己的信访权利,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认识到不能用信访的合法性来达到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目的,否则也要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节)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群众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领导或信访部门反映问题,是表达心声的重要方式,我们非常欢迎,也有义务和责任办理好每一件来信,帮助群众解决所反映的实际问题。但在具体办理群众来信时,我们发现不少来信存在内容不详、字迹潦草、表达不清、不留联系地址等现象,这为我们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困难,增加了工作量。因此,群众在给上级领导和信访部门写信反映问题时应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①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写信人自己不会写或写不好时,可以找人代写,有条件的最好打印。这是信访工作人员搞清楚信中反映问题的基础。②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不夸大,也不缩小。语言表达要简捷清楚,让人看了一目了然,一页纸能写明白的,绝不用两页。这样既节约写信人的成本,也节约工作人员的时间。③反映问题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倡一信一事,就是一封信只反映一个问题或一类问题,且这些问题应属于市委、市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管辖处理,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应直接向司法机关反映。这样便于来信的办理和问题的处理。④一定要写清楚联系地址和联系人,有电话的,最好留下联系电话,有工作单位的,应写清楚本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名称。这样有利于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也便于反馈问题的处理结果。⑤提倡充分利用网络,通过电子邮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可以节约大量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保密性。

(第二十一节)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信访人应当通过合法合适的方式提出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 (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于农村群众来说,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可能是最经济最普遍的形式,写信时要注意: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写信人自己不会写或写不好时,可以找人代写,有条件的最好打印;反映问题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倡一信一事,就是一封信只反映一个问题或一类问题,这样便于来信的办理和问题的处理;写信时一定要写清楚联系地址和联系人,有电话的,最好留下联系电话,有工作单位的,应写清楚本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名称,这样有利于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也便于反馈问题的处理结果。信访人需要通过走访的形式反映问题时,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