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村委会与村民自治
15480400000005

第5章 村委会的选举和产生(1)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等责任制形式后,对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在原来生产大队,有的在生产小队的基础上建立了村民委员会。1985年2月,生产大队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全国全部完成,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到目前,全国共有9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基层性。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区,村民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具有基层性的特点。二是群众性。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享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都有机会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既从事劳动生产,又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由村民自己决定。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

村民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凡是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只要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实行民主选举,有利于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

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召开村民会议有困难的,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对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个人行为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据此进行管理。同时,村民委员会在对村内事务进行管理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经村民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撤换和罢免。③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对于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有义务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两者有所不同,但又不可截然分开。在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兴办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要有,修桥建路、修建码头、兴修水利,兴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植树造林、整理村容、美化环境,扶助贫困、救助灾害等。

(2)调解民间纠纷。调解民间纠纷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利益的冲突,邻里之间、家庭内部、村民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纠纷。如婚姻、家庭、继承、房屋、财产、借贷、宅基地、买卖、委托、保管、水利、土地、山林、损害赔偿等纠纷,还有一些轻微违法的刑事纠纷。村民之间发生的这些纠纷,并不是根本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往往是因为某种局部或者暂时的利益引起的纠纷,但如不及时调解,或者调解不当,就会引起矛盾的激化,发生刑事案件。在实际中,因为一些小的纠纷而引起的斗殴、凶杀、放火、投毒等恶性案件的事例,并不鲜见。因此,及时调解和妥善处理民间纠纷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民间纠纷是大量的,单靠司法机关处理难以及时解决,有些纠纷也不宜由司法机关去解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己选举产生的,受到村民的信赖,在村民中享有威信。并且对本村的情况和人际关系比较熟悉,有条件及时调解和解决纠纷,制止矛盾的发展,避免矛盾的激化。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在我国,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大国,仅靠公安机关来维护社会治安是不够,必须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社会治安工作。因此,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村民委员会的这一任务主要是通过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来完成的。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同人民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村民委员会来自于村民,活动在村民之中,熟悉情况,了解群众的意愿和心声。如村民在生产、生活上有什么要求和困难,需要给予什么样的支持和帮助,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什么意见等。村民委员会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主要是向乡、镇人民政府,但又不限于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向县以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

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逐步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体系,广大农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正在日益增强。但是,一些地方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依然还存在着重形式、轻实效,制度不健全、决策不民主等诸多问题。这不仅与我国农村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实行村务公开不能图形式、走过场。一定要坚持求真务实,坚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化运作。凡是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凡是涉及到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全公开、真公开、实公开、早公开,真正解决问题,真正使群众满意。同时,各地农村都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积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延伸。

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亿万农民群众开展民主实践活动切实有效的场所。因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并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加强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农村税费改革后,村民“一事一议”正在逐渐成为各村商议筹资筹劳、兴修水利、维护公路等公益事业的主要方式。因此,不仅要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而且要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决策,而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同时,也要尽快建立相应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进一步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加强财务监督是村务管理的核心,因此,各地要尽快建立一套符合农村实际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普遍设立村民理财小组,具体负责对村财务收支监督,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要积极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不仅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而且,评议结果要和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标准直接挂钩。

加强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农村基层党组织向来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因此,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组成

村民小组是村民中的自治组织,带有私性,村委会带有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