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户籍户口制度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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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户籍和户口基本常识

户籍制度的历史沿革

户籍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国家机关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

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账,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3份,1份留县,1份送州,1份送户部。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3年。“3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账。每造凡3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

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登记。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5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5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

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民国时期,《户籍法》已经推行。1931年和1935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和修订《户籍法》及实施细则。1937年,颁布《保甲条例》,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制。

政府通过户籍的整顿和严密的“什伍相保”“什伍连坐”制度强制百姓,力图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这种政策的确能收到一时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备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前提的。一旦政府和官吏横征暴敛,或遇天灾人祸,任何禁令,都将成为一纸具文。

新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废止了旧的户口制度,制发了新的户口簿册,建立了新的户口登记制度。但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总体上看,仍保留有大量传统户籍制度的内核。如户籍带有深深的身份烙印,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存在着等级差异性,享受的待遇明显不同;户籍被打上世袭的烙印,农村居民的子弟除考学等少数途径外,绝大部分都承袭父母的农村户籍;户籍管理带有很强的社会治安功能等。

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户籍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我国应尽快变户口的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淡化户籍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制约作用,实行用工制度与户籍制度弹性挂钩,加速实行证件化管理,用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控制手段调节人口迁移。

什么叫户籍

户籍是指登记居民用户的册籍。户籍管理是一个国家掌握社会人口基本状况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户政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可以使国家更好地了解人口的数量、结构、质量、增减、变动等状况,为国家制定相应政策提供基本数据和客观依据。我国社会主义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是为准确统计人口资料、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等各项工作服务的。

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起源:从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

农业户口:原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

非农业户口:原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

(1)“农户”和“非农户”以前是在吃商品粮上在区别,现在是没有了,或者说是区别几乎没有了。

(2)社会保险方面,这两者的区别也不大。总体只和一个城市的区别有关,在一个城市则没什么大区别。

(3)劳动就业方面,城镇也不是包工作的,但劳动再就业,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是比农村好点。农村如果有新技术示范区的,当然在这方面也会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的,但就是不像如城市方面系统。

总之,农户与非农户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商品粮的因素),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区别不是很大,也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区别了。

什么是集体户口

集体户口是指在一个单位或一定区域内,对没有产权房或其他符合要求投靠地点的人员的户口进行集中管理,拥有集体户口管理权的单位,是经公安局相关部门批准授权的。集体户口同样属于常住户口。

居民身份证都有哪些用途

(1)居民登记;

(2)户口登记;

(3)兵役登记;

(4)婚姻登记;

(5)入学、就业;

(6)办理公证事务;

(7)前往边境管理区;

(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9)参与诉讼活动;

(10)办理激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1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16)提取汇款;

(17)寄卖商品;

(18)办理其他事务。

如何办理农转非

办理条件:(1)夫妻双方中必须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申请父母配偶及不满十八周岁子女转非的。

(2)生活无依靠,随近亲生活的;以及有特殊困难的。

(3)在城里经商并在城里购房居住的。

(4)专业技术人才及直系亲属。

所需证明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3)拟转非人户籍证明。

(4)15~18周岁的子女需有在校生证明。

(5)城里经商的需有营业执照副本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1)凭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分、市局审批。

(2)批准后凭准迁证迁户。

(3)办理落户三联单,到派出所落户。

如何办理户口迁移

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而且由于落户地的不同,具体办理程序也略有差别。因此建议公民在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时,查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

我国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有哪些手续

我国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者《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并按照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

我国公民应何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我国公民在什么情况下需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并办理申报补领新证的有关手续。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领临时身份证。

公民补领新证后找到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申请领取我国居民身份证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9条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遇到哪些情形需要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对于公民死亡、服现役、定居国(境)外等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具体办理手续请查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

如何办理非迁非

办理条件:(1)外地无职业的非农业人口与本区非农业人口结婚后需迁入户口的。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3)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投靠成年子女的。

所需证明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3)拟迁入人户籍证明。

(4)属婚入的同时出具结婚证及复印件。

(5)是育龄妇女的由迁出地计生办出具婚育证明,拟迁入地计生办出具纳入计生管理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审核,上报分局、市局(指市外迁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