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电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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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电力基本知识(1)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农民生产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电力设施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电力建设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电价与电费

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广大电力用户的利益,需要《电力法》予以保护融入世界经济,需要《电力法》与国际接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越来越密不可分。一些发达国家有着百余年市场经济的经验,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保障制度。我们国家的《电力法》也应该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们的电力法律制度。总之,新形势和新的立法基础要求我们对《电力法》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修改后的电力法应当是电力改革法,是电力竞争法,是电力发展的促进法和保障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法。

广大电力用户的利益,需要《电力法》予以保护。现行《电力法》对于保护电力消费者权益方面确实比较薄弱。由于电力商品在经营上的特殊性,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承担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还应该承担起部分社会责任,包括通电责任、提供优质电能的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监管部门有权监督电网经营企业建立起完善的服务常态机制,尤其是对广大农村电力消费者,应该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最终使电力用户和广大电力消费者受益,享受到更为充足便捷、优质价廉的电能。

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电力法》给予维护今后的电价模式应为:竞价式的上网电价、协商式的互供电价、核准式的输配电价、政府定价式的终端销售电价。对于在以往实践中出现的分时电价、峰谷电价、丰枯电价,也需要《电力法》上升为法律层次加以规范与引导。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家电力公司已经完成了厂网分开的改革,竞价上网的格局也将逐步形成。如何在竞争中让消费者得到实惠,同时又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是《电力法》要承担的一个主要责任。现行《电力法》还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以电价为例:现行《电力法》对电价实行的是政府核准制和定价制,电力企业没有根据市场定价的自主权。所以,目前实行竞价上网还存在着法律障碍。现行《电力法》只规定了发电电价和销售电价模式,而输配电价模式尚无法律依据,网厂分开后电网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没有法律保障。

新电力法应建立新的制度体系

(1)电力市场主体制度。电力市场建设必须有独立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电力企业,但目前我国电网经营企业实施的是层层国有全资子公司的模式,发电企业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又十分普遍,全国绝大部分地市供电公司都是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电力市场主体制度的建立,首先要明确发电企业、输电企业、配电企业和售电企业的分类及其地位;其次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通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第三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2)电力监管制度。建立依法、独立、公正、透明、诚信的电力监管制度,一是要明确电监会的法律地位。二是要明确监管职能。电价审批、市场准入、投融资管理、成本监控等监管内容,环环相扣,必须密切协同,才能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三是要明确监管方式和手段,规范监管程序。四是要建立对监管的制约机制,广泛实施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五是要建立一套监督、仲裁制度,以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保护电力消费者的利益。

(3)电力市场运行制度。电力市场运行制度应以市场化改革和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为核心,以建立新型电力工业体制和促进持续稳定发展为重点,对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进行规范。一是要确立电力调度和交易中心的独立地位,确保公平调度;二是要降低电力市场准入标准,统一电网服务内容与标准,建立重要用户对供电商的自由选择制度,促进电力市场竞争;三是要完善产权交易制度,为电力企业的产权重组、所有制改革以及外资的进入提供法律依据和交易安全保障;四是要确立电力市场运营制度,彻底打破垄断,促进和规范有效竞争;五是要完善供用电合同制度,使厂网分开、输配分开、配售分开具有法律制度基础,各方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纠纷得以迅速有效的解决;六是要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明确政府定价与市场价格形成的不同标准与方式,建立价格调节制度,将电价从成本定价转变为以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市场调节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