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民事纠纷与解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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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法律法规(1)

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类型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和第11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及第2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不难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包含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和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纠纷案件的可能。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行政作为与不作为均有可能产生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纠纷案件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或者农村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所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均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本文重点讨论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情况。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主要类型有: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

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现状

我国有9亿农民,“三农”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核心问题都离不开“三农”问题。而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意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种权利。”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日愈增多,这类案件普遍具有法律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性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广西法院针对上述问题和审判实践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广西区高级法院出台对“十三类”案件暂不予受理,其中就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之一。当然,这段时期广西并非不发生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只是法院暂不予受理这类案件,当事人只好找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处理。某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院从2005年12月5日开始受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截止2006年2月底的短短几个月统计,该院先后受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24件,平均每个月受理8件,已审结8件,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6件,占审结案的7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件,占审结案的15%,未审结16件。其中:①受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原告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返还土地承包责任田6件,涉及原告为社员成员的当事人9人,要求返还土地承包面积3 780m2(5.668亩),人均要求返还土地承包面积420m2(0.63亩);法院已审结5件,支持原告占100%;②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1件,即农村村民个人之间纠纷1件,原告当事人4人,争议面积3 495m2(5.24亩),一审法院已审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③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17件,占受理案件的70.83%,涉及诉讼请求原告当事人22人,诉讼标的的181 817.77元,法院已审结2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件,未审结15件。从某法院受理案件分析:一是该县是山区县,人均分包土地面积量不大,但社员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返还土地承包面积是十分强烈的,也集中反映当地农民人多地少对土地依赖为生存的突出问题,法院基本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是该县县城周边农村土地,由于近年来建设较大工程项目及其县城扩大征地建设等,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在原告(本社员)土地承包被征用后,集体经济组织扣留、截留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分给该社员而产生纠纷,在某法院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这类案件占70.83%。三是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有明显上升趋势,也说明这种社会矛盾有扩大上升势头。四是人民法院将越来越多承担法律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这种土地承包纠纷的社会矛盾的艰巨重任。这样社会矛盾的“球”本来不是法院来打或当裁判,它是我国现行土地政策体系的一个“运动球”,现在社会把“球”踢给法院来处理,法院不得不理,如果法院处理不好,会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将面临执法严峻与挑战。

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原因—土地政策调整滞后于经济体制政策调整

一、经济体制政策与土地政策问题

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四固定、60条的土地分配经营制度,是我国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这个非常时期所采取的非常土地政策,它始终使土地政策与经济体制政策相协调,对当时维护社会稳定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上述几次进行土地大调整的政策,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产生了影响,但对农民个人似乎影响不大,农民容易接受政府的当时土地政策,一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农民集体经济的分配制度是实行平均制比较突出,农民个人因土地资源而直接受益影响很小;二是土地政策性实行比较刚强,加上当时政治力度之大,农民只能服从当时土地政策;三是土地调整仅适合当时农村社队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之需要,如分段分片耕作经营,方便管理等;四是加大限制农民和人生产经营土地、林牧副渔及直接从土地资源中个人受益,如限制农民个人私耕滥种农作物等;五是计划经济和经济基础及技术能力的落后制约了人们对土地自然资源的激烈开发。在这种计划经济背景条件下,生产资料和生产力仅集中反映于社队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对土地的所谓生存必要条件没有最大显现。

二、农民个人直接从土地自然资源受益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全面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这次土地政策对农民家庭成员及个人震动激烈,利益影响很大。一是农民家庭成员及个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包的土地面积范围内,通过自己的智慧和付出血汗,个人开发利用土地自然资源,发展农业经济而直接个人受益;二是农民个人或企业,在市场经济全面开放性条件下,投入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如综合开发农业经济、开发生态旅游资源、水产资源、林业资源等,从中直接赚钱;三是农民社员个人在政府或开发商征用其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中直接分配受益。上述情况,既有土地承包政策性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相关,又有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有关,都反映经济体制政策与土地政策的焦点,也反映农民个人在土地承包所表现于个人经济的影响问题。因此,利益启动了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在一定时期内在所难免。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与社员资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