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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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赔偿常识(1)

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法的特点有哪些

1.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

(1)可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有所增加。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等。

(2)将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作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便民

(1)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向谁申请行政复议,由申请人选择。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但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实行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制度。在某些难以确定行政复议机关的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负责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4)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延长。由过去一般15日延长到60日。

3.强化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监督

(1)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则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2)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承担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的;2)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3)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4)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被申请人的下列行为承担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责任:1)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2)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3)对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4)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或者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复议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变更或责令其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如果复议审查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或不当的,可以依法撤销或转送有权机关予以纠正或处理,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行政复议的行为,保障行政复议的实施,1994年10月1日起,我国的《行政复议法》施行。

乡镇政府有行政复议权吗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实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制度,只能由行政机关承担复议职责。从县级人民政府到国务院部门都有是有复议权的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对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实施广泛的保障和监督,其他权力机关、政党、社团组织、企事业机构等都不能成为复议机关。乡镇政府是最基层一级政府,不具有复议职能。

农民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 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乱纪乱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实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实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实行的。

(10)申请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什么是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2)必须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