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制教育八年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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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让夕阳更灿烂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析

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单元介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老年人大多已远离激烈竞争的社会,安享晚年,但他们不会因为远离了喧嚣而不被侵犯权益。老年人除了公民共享有的权利外,根据其特点和需要,他们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现实中,涉及老年人的赡养、婚姻、财产等案件仍比较突出。

尊敬老年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广大青少年应从小养成尊老爱幼的好习惯。本单元通过几个案例,介绍老年人的受赡养权、受扶助权、婚姻自主权、自由处分财产权等生活中易被忽视和侵犯的权利。

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六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保护老年人的受赡养权

案例一

李老太太年老体衰,没有工作,她的老伴也早已退休,两个人相依为命,仅靠老伴的工资维持生活。他们有个儿子在某单位工作。

前年,李老太太的老伴去世后,她生活随即出现困难。李老太太要求儿子赡养,但她儿子以母亲尚有父亲补发的工资1000元为由拒绝。

案例二

王老太太姐弟三人,早年父母去世时,两个弟弟年幼。王老太太含辛茹苦将两个弟弟抚养成人。后来,王老太太的独生子在一次车祸中丧命,她因悲伤过度,精神失常,从此生活不能自理,全靠丈夫照顾。

去年,王老太太的丈夫又因病去世。此时的王老太太年迈无靠,生活又不能自理。由于她没有任何直系亲属,因此居委会通知她的两个弟弟,要他们履行扶养姐姐的义务。但二人以兄妹间没有扶养义务为由拒绝。

王老太太的弟弟应不应该扶养自己的姐姐?

以上案例中,都涉及到老年人的受赡养权问题。老年人的受赡养权是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赡养的权利。

赡养人包括老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赡养人对老人的赡养既包括物质资助,如提供生活费、医药费,也包括精神抚慰形式,如为老人提供医疗护理,关心老人精神上的需求,照料老人不受伤害等。由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多方面的,因此,赡养人不得以各种借口逃避法定义务。

案例一中,即使李老太太有积蓄也有权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

案例二牵涉到老年人的受扶助权问题。相互扶助主要是针对老年人同辈间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同时规定: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老年人夫妻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同时双方都有领受对方扶养的权利。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婚姻效力,并不因夫妻感情的好坏而改变。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一方确实需要扶养,另一方就要履行这一义务,除非确实不具备扶养能力。

总的来说,兄弟姐妹之间是旁系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一般并无扶养义务。但属下列情况者,兄妹间仍具有扶养义务,即“由兄、姊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案例二中,王某曾将两个弟弟扶养成人,在她年老无靠,需要照顾时,两个弟弟理应承担扶养义务,不容推卸。

事实上,在我国兄弟姊妹间的扶养关系大量存在,这是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和生活习惯的。

老年人享有哪些权益

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各种权益,它包括: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赡养的权利,婚姻自由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房产权,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劳动权利,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赡养人”具体都包括哪些人?

婚姻自由受保护

案例一

军队离休干部顾某,老伴去世10年,一直没有再娶。恰好单位中有位女同志,刚刚离休,丈夫也已去世。在大家的撮合下,两人愿意结合在一起,准备结婚,却遭到子女的坚决反对。

案例二

赵某早年婚姻由父母包办,婚后几十年凑合着过下来,双方都长期忍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赵某认为,现在儿女都已长大成人,自己不必再为儿女们维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因此提出离婚。但儿女和周围的人都认为这么多年都过来了,半截子入土的人了,干嘛还要离婚。

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受到法律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年人既有结婚自由,也有离婚自由。

生活中,干涉老年人婚姻的情况还比较普遍。这种阻力主要来自于老年人的子女。他们认为老人再婚或离婚“不光彩”“丢人”,或是出于财产上的考虑等原因,阻挠老年人的婚姻。

为了保护老人的婚姻自主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同时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也作了相关规定。

当然,老年人的婚姻,特别是再婚,对双方财产的处理,最好相互商量,取得一致意见,并写成书面协议。这样,可防止在财产上发生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便于处理,使老年人的婚姻少受一些干扰,安享晚年婚姻的幸福。

尊重、关爱老年人

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一亿多,并以年均30%左右的速度递增。我们中华民族历来有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发扬尊重、关爱老年人的美德,让他们幸福快乐地安度晚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首先,尊重、关爱老年人,就要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尊重、关爱老年人,就要尊重他们的生活习惯,理解他们的精神要求,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

再次,尊重、关爱老年人,就要在平时生活中关心照料和体贴老年人。

在老年人的群体中,要特别注意关爱、帮助孤寡老人。每个青少年都要做关心孤寡老人的有心人,并用爱心去温暖孤寡老人的心。

我们该怎么样关爱老年人?

自己的财产自己说了算

孤身老人杨某因儿子常年在外工作,未尽赡养义务,为了老有所养,他与邻居邵某夫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邵某夫妇承担杨某的生养死葬义务,杨某的房产两间在其死后归邵某夫妇所有。协议签订后,邵某夫妇依约履行了义务。

另外杨某还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其珍藏的一幅名画死后赠与生前好友王某。杨某死后,留有遗产房两间、名画一幅、存款及其他财物计5000元。

其子为遗产继承与邵某夫妇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具有自由处分财产权。老年人对其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权根据自己的心愿、子女和配偶对自己的关心与照顾情况,决定由一个或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以及他们的继承份额。也有权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产赠送给他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在本案中,首先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杨某的房产应归邵某夫妇所有,名画赠与王某,最后其他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杨某之子继承。

老年人也拥有继承权

老年人也同样拥有继承权。在老年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后,老年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老年人的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死亡后,老年人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那种老人不能继承子女的遗产或男性老年人遗产只能由子孙继承,女性老年人不能继承的说法都是不合法的。

老年人有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