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向解放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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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根据任务和情况,适时提出新的纪律要求

任务变了,情况变了,军委总部会及时地制定新的纪律,作出新的规定。拿解放战争后期来说,为了加强集中统一指挥,中央发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指示、决定和文件,要求全党用最大的努力克服无纪律状态和无政府状态,克服地方主义,将一切可能和必须集中的权力集中于中央和中央代表机关手里,使战争由游击的形式过渡到正规战争的形式。在中央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了“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号召,并把加强纪律性放在战略方针的中心环节的位置。为了加强集中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中央还多次作出建立严格而完备的报告制度的决议、指示,这是党中央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无纪律、无政府倾向的长期斗争,在新条件下的一个重大发展。

为了贯彻中央的这些精神,各大区都先后召开了党委或前委扩大会议,从上而下逐级进行了整顿,从大区、纵队司令员、政委和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做起,检查了个人和党委执行纪律的状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逐级作出决议,检查执行情况。由于这种集中整顿的方法,时间短,精力集中,见效快,所以后来每个大的战役之前,大都要召开这种会议,或者专门整顿纪律,或者把它作为重要议题,这对于统一全军的思想、行动,起了重要作用。

当时,中央军委决心很大,1948年 12月 2日发出训令,要求师以上党委(实际上后来发展到团)对整顿纪律和反对无纪律、无政府状态问题,必须分两次开会进行检讨,分别作出决议,因战争关系可以推迟,但必须补开,因此有的部队一直到 1949年 4、5月才作出决议。组织纪律问题,关键是个领导问题,整顿的问题。这种在一定时期之内,集中一两个问题进行学习整顿的做法,成了我军政治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

集中统一的指挥是夺取决战全胜的根本条件之一。为着统筹全局,集中指挥,有利于作战方针的贯彻,中央决定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野战军共同参加一个战役的情况下,都要组织总前委。1948年 11月 16日,中央军委发出了关于组成中原、华东总前委的指示,指出“此战胜利,不但长江以北局面大定,即全国局面也可基本上解决。望从这个观点出发统筹一切。统筹的领导,由刘、陈、邓、粟、谭五同志组成一个总前委,可能时开五人会议讨论重要问题,经常由刘、陈、邓 3人为常委,视机处置一切。小平同志为总前委书记。”1949年 1月 10日,中央又发出关于组织平津前线总前委的电报指示,指出,为统一夺取平津及防守一个时期(大约 3个月),管理平、津、唐及其附近区域一切工作起见,中央决定由林彪、罗荣桓、聂荣臻组成总前委,林为书记,指挥管辖该地区的军事、政治、财政、经济、粮食、货币、外交、文化、党务及其他各项工作。平津两市委、两军管会有关上述工作,均直向总前委请示,由总前委向中央负责。并明确总前委与华北局为平行关系,有事用函或面谈解决。总前委的建立,对于建立战役的集中统一的指挥作用是很明显的。

群众纪律是人民解放军的重要纪律,依据环境和情况的变化,军委、总部和各级会适时规定新的群众纪律。解放战争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使之成为全军统一的纪律。在向全国大进军中,毛泽东、朱德于 1949年 4月 25日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宣布约法八章,严明纪律,申明解放军不妄取民间一针一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针对各个时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群众纪律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1978年 12月 1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出《关于搞好部队驻地军政军民关系的意见》的指示,对进一步改善和密切部队与驻地群众的关系,维护群众利益等,提出了具体要求。1981年 7月 16日,总政治部又是发出《关于驻城市部队搞好军政军民关系的意见》的指示,对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律,保护人民群众,遵守社会公德作出具体规定。1990年 8月 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正确处理军民关系问题的通知》中,对部队尊重地方政府,保护人民群众,爱护群众利益等问题又作了明确规定。1991年 2月 2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关于批转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要求军队经常到地方征求意见,检查部队执行群众纪律的情况,按照团结 —协商 —团结的方针解决问题。

人民解放军群众纪律的内容,随着形势变化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但总的精神是一致的。主要有:①说话和气。军人在同人民群众接触交往中,要讲文明,有礼貌,热情友好,不能耍态度,更不能说脏话和骂人。②平等待人。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尊重地方政府和各级领导,尊重人民群众,关心帮助鳏寡孤老和残疾人。③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卫生,注意军人仪表。④爱护群众财物。在执行作战、训练、施工等各项任务中,注意保护庄稼、树木、草场等。因训练和演习在非军事用地上构筑的各种临时工事,用后要及时拆除,损坏庄稼、树木、草场等,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⑤不准侵占群众利益。军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拿群众物品;在经济交往中,要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公买公卖;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准与群众争土地、争水源、争水解放军官兵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域、争草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房地产、环境保护等政策法规,保护森林资源,爱护名胜古迹。⑥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的矛盾。军人同人民群众发生矛盾时,要通过组织出面和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坚持耐心说服解释,防止事态扩大;严禁打骂群众,严禁开枪威胁群众。⑦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尊重群众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不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到宗教活动场所宣传无神论。⑧不准污辱妇女。尊重妇女,防止庸俗作风和低级趣味,禁止任何调戏妇女的言行;士兵在服役期间,不许同驻地女青年谈恋爱,退伍时不许以任何借口将驻地女青年带走。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群众纪律,建立在广大官兵政治自觉的基础之上。要求部队各级领导和政治机关重视群众纪律教育,针对各个时期、不同地区、不同人员和执行不同任务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教育,提高官兵执行群众纪律的自觉性。在教育基础上,贯彻检查、监督制度。各部队在每年春节、“八一 ”建军节期间,到驻地群众中征求意见,检查执行群众纪律的情况。外出执行临时任务的部队,离开驻地前,派出群众纪律检查小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结合清理战场,认真检查战地群众纪律的执行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对于执行群众纪律较差、影响军民关系的单位,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挽回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