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制教育九年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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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培育祖国的未来(2)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为什么会被撤销?

学生患急症,

学校应担责

董某之子小虎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今年3月11日上午老师发现后,即派两名学生小刚、小强(当时均11岁)送小虎回家。小刚、小强将小虎送到家门口时发现大门锁着,就将小虎放在大门口地上,返回学校。后来,邻居陶老太太发现小虎躺在门口,当即喊来同村郭某让其抱着小虎去本村的诊所看病,途中碰到小虎爸爸董某,董某将儿子送到乡医院,此时已是中午。乡医院诊断小虎患病毒性脑炎。下午4时左右又转到漯河市某医院。三日后转入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但为时已晚,小虎于当日死亡。诊断结论为小虎患急性食物中毒并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

共花医疗费4591.5元

虽然保险公司已赔偿医疗费,但痛失爱子的董某夫妇认为如果学校尽到职责,不延误治疗,事情或许有所转机,于是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及死亡慰抚金等共计13783元。

但校方认为他们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尽到了责任,小虎的死亡并不是学校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无奈之下,董某夫妇便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应依法承担责任。鉴于小虎的死因特殊,其死亡与学校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医疗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故判决学校赔偿二原告死亡慰抚金4000元。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和监护的职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本案中,小虎在校期间患急症,任课老师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他作为教育工作者,应该知道只有及时把小虎送往医院或直接与其家长联系,才是适当的措施。因此,对于小虎被延误治疗1小时之久,后治疗无效死亡的结果,其应承担责任。由于任课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学校应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如果老师当时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学校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学生人格要尊重

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3)班郭老师在学生报到注册的时候,又强调了发型问题。郭老师已经说过很多回了,原因是好些学生处处模仿歌星、影星、球星,发式弄得怪里怪气的。郭老师作风简朴,看不惯这些时髦发式,要求男生一律留小平头。

3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坡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学后,郭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

郭老师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

”“知道。”学生低声回答。

“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郭老师声调里带着几分气。

“我家里不让理,我也没办法。”学生理直气壮。

就这样,师生对话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最后,郭老师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说着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坡中间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

苏坡一边护着,一边跑出了办公室。他在卫生间了照了照镜子,发现自己成了一个难看的阴阳头,就哭着回家去了。

苏坡的父亲看见儿子这个样子,非常生气,就怒冲冲跑到学校兴师问罪。见到郭老师后,他大声责问:“正月里理头死舅舅,凭什么给我孩子剃阴阳头?!”两个人互不相让,就吵了起来,苏坡的父亲给了郭老师一巴掌。

闻讯赶来的校长制止了两人的争吵。他对苏坡的父亲说:“我们的老师有不对的地方,但您也要保持理智,我们可以坐下来解决这个问题。再说,正月里理头死舅舅是迷信的说法,您怎么能当真呢?”他惭愧地低下了头。

校长又对郭老师说:“您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此时郭老师已为自己一时间鲁莽感到内疚,借着校长的话,诚恳地向学生和家长表示了歉意。苏坡的父亲也向郭老师道了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本案中,老师对于学生的发型不满,可以说服教育,强行给学生剪发是一种不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种举动是很不应该的。就这一点来说,郭老师应该向学生道歉。

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事件比较普遍,像老师强行给学生剪发的事不仅仅是这一位老师的行为,家长到学校来“兴师问罪”的事也多见于很多学校,当发生这类事情的时候,应该

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处理,虽然不是所有行为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我们也可以比照一些类似条文或者法律精神来解决。知法、懂法,具备法律意识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静思考,注意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

学校拒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正当理由

在实践中,有的学校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理由属正当理由,比如,按照行政区划,该儿童不应在该地区或该学校就学;由外地转学或借读的学生,未履行或办理规定的转学、借读手续,或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程度,已视为受完义务教育等。对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缓学的学生,在缓学期间学校拒绝接受就学的,也不应视为违法行为。学校若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案中,老师的做法对吗?

受老师打骂

体罚,学生怎么办

安琪儿是某中学初一学生,安琪儿的数学成绩一直不好,为此数学老师在上课时经常骂安琪儿,对安琪儿进行罚站,有时还用木板或教鞭打安琪儿手心。安琪儿已成为同学们的嘲笑对象,很害怕上数学课。

请问,老师的这种做法对吗?安琪儿该怎么办?

老师对学生进行打骂罚站的做法是错误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毫无疑问,老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因为安琪儿数学成绩不好,老师就罚安琪儿站,用木板或教鞭打安琪儿手心,使得同学们看不起安琪儿,也使安琪儿的正常学习生活受到影响,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老师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安琪儿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安琪儿可以同父母一起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安琪儿合法权益的行为,安琪儿和父母也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教委)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教委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教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教委进行处理。

区分轻伤和重伤

伤害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可分为重伤和轻伤两类。重伤害,按照我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情形:(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如砍去一只手足。(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的机能,如眼睛弄瞎,耳朵打聋,割掉舌头,毁坏生殖器等等。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如造成精神病、呆痴、内脏破裂和其他不治之症。

未伤害到上述程度,即为轻伤。例如,断人一手使人肢体残废,为重伤;伤人一指为轻伤。

又如弄瞎他人一只眼睛使人失明,为重伤;造成他人视力减退或暂时失明经治疗后恢复视觉为轻伤。故意地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伤害罪,按照法律规定,要受到惩罚。

老师体罚学生,学生应该怎么办?

张贴学生分数,

学校构成侵权

去年12月的一天,西城路中学的校门口贴出一大幅醒目的成绩单,引得路人纷纷驻足观看。

上面列有该校初三年级(2)班全体学生的一次模拟考试的排名成绩,并对张君瑞等排名在最后的3名同学点名进行批评。

成绩单贴出后,全校师生都议论纷纷,弄得张君瑞等三人在其他同学面前抬不起头来。

张君瑞之父听说此事后,找到学校领导,要求学校立即停止张贴成绩单的行为,并向张君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学校则辩解说公布成绩单的目的只是为了给学生一点压力,从而促使学生更加努力学习,这都是为了学生好。他们一向也是这样做的,表示坚决不揭去排名榜,赔偿更是天方夜谭。

几次协商未果后,张君瑞之父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张君瑞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公布学生排名成绩单,主观上虽没有侵害张君瑞的故意,但客观上已侵害了张君瑞的隐私权,造成张君瑞名誉的损害。据此,法院判决西城路中学立即停止张贴排名成绩单的行为,向张君瑞赔礼道歉,赔偿张君瑞损失100元。

时下,以张贴排名成绩来促使学生努力学习的现象很是普遍,这不但造成学生压力过大,而且常导致不少学生离家出走,甚至自杀。

1994年11月10日国家教委颁布实施的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

本案中,西城路中学不但按学生考分的高低排列学生的名数,而且还将学生的排名成绩表张贴到学校的大门口,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学校公布学生排名成绩榜,主观上虽没有损害张君瑞等学生的故意,但在客观上已损害了他们的隐私权,造成他们名誉受到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损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本案中,张君瑞等人并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的分数,因此,分数对他们来说是一种隐私,可西城路中学却未经张君瑞等人同意,就擅自将他们的分数公布,致使张君瑞的名誉权受到伤害,使得他们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来,理应受到处罚。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该校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西城路中学立即停止张贴排名成绩单的行为,向张君瑞赔礼道歉,赔偿张君瑞损失100元是正确的。

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维持自己获得的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它包括如下三层含义:

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所谓名誉,是指公众对特定公民或法人的社会形象的客观评价。

2.名誉权的内容就是名誉享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享有利益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其二,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排除他人的侵害表现在:第一,维护名誉,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正当的降低和贬损。第二,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使名誉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3.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侵害法人名誉权,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形:侮辱和诽谤。

一种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名誉的损害,但属于依法进行的合法行为,则不属于侵犯名誉权。比如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揭露犯罪、新闻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自然人行使申诉、检举、控告权等。

为什么学校张贴分数会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