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天平与杠杆:欧盟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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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欧盟法的界定

欧盟法是指以欧盟三大支柱的法律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形成和发展是欧洲一体化运动的必然产物。

1.欧盟法的概念

一般来讲,“欧盟法”和“欧共体法”(或“共同体法”)是通用的。欧共体法是指以三个欧洲共同体条约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它是欧盟法的核心。

严格地讲,“欧盟法”的范畴比“欧共体法”广泛。欧盟由三大支柱组成:第一个支柱是三个欧共体;第二支柱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第三支柱是司法和内务领域的合作。第一支柱下的欧共体法具有超国家法律的特点,突出体现为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而第二和第三两个支柱下的法律具有政府间国际合作法律的性质。因此,欧盟法应当包括欧盟三大支柱的法律规范,也包括欧盟成员国这两方面的相关立法。

本书中,欧盟法的概念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其法律体系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两大法律体系的特征。

2.欧盟法的形成

欧盟法是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以欧洲联盟的建立为界,欧盟法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欧洲一体化运动的兴起与欧盟法的初步形成

欧洲一体化的思想由来已久,但现代意义上的欧洲一体化运动真正付诸实践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在“舒曼计划”的积极推动下,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六国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此即通称的《巴黎条约》或《煤钢条约》。1952年该条约生效,有效期为50年,上述六国据此建立了欧洲历史上第一个共同体组织——欧洲煤钢共同体。《巴黎条约》试图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加强欧洲的联合,确立了第一个基本的欧洲共同体法律制度。虽然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法律制度还远远谈不上成形,但它是欧盟法的滥觞。

1957年3月25日,荷兰、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和比利时等六国在意大利的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

舒曼计划1943年,时任法国全国解放委员会委员的让·莫内先生就写信给戴高乐将军指出:战胜德国,赢得战争已毋庸置疑。现在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在战后赢得和平,不重蹈一战的覆辙,其关键是妥善解决战败国德国的问题。让·莫内主张通过建设欧洲来解决法德千年宿怨。1950年,他向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法德和解、建立欧洲煤钢联营的设想,后来该设想成为舒曼计划的主要内容。让·莫内因此被称为“欧洲之父”。1950年5月9日,罗伯特·舒曼在巴黎的一个火车站发表的演讲中提出了舒曼计划。“舒曼计划”的公布奏响了欧洲一体化运动的序曲,成为“走向欧洲统一的欧洲市场和欧洲联邦的第一步”。后来,5月9日成为欧洲共同体的生日,并且为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定假日。

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通称《罗马条约》。

1958年1月1日《罗马条约》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宣告成立。至此,以三大基础条约即《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本书以下均称为《巴黎条约》)、《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本书以下均称为《欧共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为基石,由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构成的欧洲共同体正式诞生了。就在欧洲一体化运动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同时,欧共体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框架已经基本成形,它使欧洲的一体化运动完全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然而,20世纪60年代以后,欧洲一体化运动始终举步维艰,一直到80年代中期,它才重新恢复了活力。1985年9月,欧共体召开了成员国政府间会议,商讨在新形势下修改《罗马条约》的问题。经过近半年的磋商和协调,欧共体成员国终于1986年2月签署了《单一欧洲法》,该法案于198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单一欧洲法》的颁布是对欧共体法的第一次重大的补充。

欧洲一体化运动的发展与欧盟法的成熟

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洲一体化运动有了质的飞跃。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十二国经过反复协商和讨论,终于在荷兰小城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的第46届欧共体成员国国家或政府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把欧洲的经济与货币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运动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生效。

《马约》的主要内容是明确提出建立欧洲联盟的目标。根据《马约》的规定,欧盟应当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第一支柱由三个欧洲共同体,即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共同体(原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组成,其法律基础是《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从内容上看,第一支柱包括了“内部市场”和“传统政策”(如农业政策、竞争政策、煤钢政策和原子能政策)领域。第二支柱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第三支柱是司法与内务领域的合作。第一个支柱是欧盟的基础,第二个和第三个支柱则代表欧洲一体化的新领域和发展方向。

1997年10月2日,欧盟15个成员国外长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签订了《阿姆斯特丹条约》(简称《阿约》),这是继《单一欧洲法》和《马约》之后对基础条约的第三次重大修改。《阿约》的主要内容是加强欧盟的第二、第三支柱,即推动成员国在共同外交与安全事务和司法与内务这两大领域中的进一步合作。

总的说来,从《马约》到《阿约》,经历了欧共体升格为欧盟的过程,而欧共体法也在这一过程中演变为典型意义上的欧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