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天平与杠杆:欧盟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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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第一次司法制度改革

1.背景

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六国在巴黎签订了《巴黎条约》。1952年该条约生效后欧洲法院成立,它作为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

1957年3月25日,荷兰、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和比利时等六国在意大利的罗马签订了《欧共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通称《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1958年1月1日《罗马条约》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宣告成立。至此,以三大基础条约即《巴黎条约》、《欧共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为基石,由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构成的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European Community)正式诞生了,成为一个统一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

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组织机构的设置仿效欧洲煤钢共同体,它们分别设立了各自的部长理事会、委员会、议会和法院。三个共同体有三套机构,不仅造成浪费,也无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共同体的进一步发展。

2.改革的内容

为了避免机构的重叠,成员国在签订两个《罗马条约》的同时,还缔结了另一个公约,即《关于欧洲共同体(复数)的某些共同机构的公约》,它规定三个共同体共同拥有一个议会和法院,完成了三个共同体机构合并的第一步。结果,欧洲法院统一行使三个条约分别赋予各自法院的管辖权。单一的欧洲法院的建立是欧盟的第一次司法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