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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证券市场的监管(8)

另一起案件是原告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公司因不服证监会行政审批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案件缘于证监会的两份文件,一是1999年8月20日向领导机关作出的《关于海南凯立公司上市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简称39号文),报告认为凯立公司97%的利润虚假,因而取消其股票发行资格;二是2000年4月28日证监会向海南省政府作出的《关于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函》(简称50号文),并抄送凯立公司,认定凯立公司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原告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被告的上述结论,并判令被告恢复并依法履行对原告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与审批程序。被告证监会提出了6条反驳意见,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即只能对50号文,而不能对39号文提起行政诉讼;向原告退回的是正式上报材料;被告从未批准原告取得“A股发行资格”,故不存在取消该资格的问题;原告会计资料不实有具体表现;该认定有充分法律依据;退回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定程序等。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退回原告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恢复对原告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对于这两起案件的败诉,证监会没有表态。这两起案件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告诉我们,证监会在行使监管职能时,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这种法律必须是《证券法》、《公司法》等正式法律,如果是证监会自己制订的一些政策性法规,必须与《证券法》、《公司法》等相一致,而不能有抵触之处。证监会对孙炜作出的撤销证券律师从业资格的处罚决定之所以无效,就是因为它单方面无权撤销它与司法部双方面共同授予孙炜的这一资格。证监会长期以来对企业发行股票所推行的预审制,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但在《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找不到依据。由此可见,证监会在这两起案件中败诉,很重要的原因是它的这两个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而证监会忽视了这个基本的要求,显然也是其长期以来无视证券法规的具体表现。

2004年4月,ST粤海发通过媒体表示,公司对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2月给粤海发《送达公告》中认定1998年给粤海发带来3534万元收益的资产置换“注入资产不实,资产置换不成立”的说法并不认同,并已就1998年重组的真实性提出了申诉。ST粤海发提出申诉的理由很简单,上市公司拿到的所有单据都是由大股东提供的,在复查了当初一连串的单据后,公司认为仅凭书面单据能够认定资产置换成立,即使在这过程中有虚假成分,也是原大股东一手造成的,证监会没有理由只处罚上市公司,让原大股东及中介机构逃脱应负责任。几乎在这同时,中国轻骑集团总裁张家岭也对1999年被证监会处罚的效果委婉地表示了看法。中国轻骑集团下属有济南轻骑、轻骑海药和新大洲3家上市公司,2004年初它们都发布了预亏公告,在市场上引起一片哗然。张家岭认为,造成今日全面亏损的原因就是1999年中国证监会对集团公司证券部违规炒作股票进行的处罚,公司被处一亿多元的罚金,所有库存摩托车被折价拍卖,产品供货出现断档,最严重的是下半年全部停业整顿,整个损失达七亿元。让张家岭想不通的是,处罚决定是在1999年11月作出的,但就在两个月前的九月份,国家已经放开了“三类企业”进入二级市场。中国轻骑集团没有像ST粤海发那样提出申诉,张家岭说的这一番话有其偏颇之处,却值得监管部门认真思考。处罚的结果使上市公司走上了下坡路,特别是面对事后政策面上的戏剧性变化,监管者只能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

五、来自香港的新官员

2004年2月,在国务院任命的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名单上,一位香港公民的名字引人注目,香港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女士被任命为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是第一个进入中国政府担任副部级官员的海外人士,这一措施被作为中国高层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而引起了海内外舆论的关注。对于中国股票市场来说,此时正值中国证券市场发生《基金黑幕》事件、“中科系”事件后,中国证监会表示要加大查处力度之际,史美伦女士在香港股市又素有“铁手”之称,她进入中国股市监管部门,在股票市场便又多了一层含义,显示出中央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现状并不是很满意,急于引进国际人力资源,用国际标准来管制中国股票市场。

史美伦女士1982年至1984年在美国旧金山Pillsbury,Madi—son&Sutro律师事务所当律师,1985年至1990年成为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律师,1991年加入香港证监会,担任财务助理总监,1993年被提升为香港证监会高级总监,1994年被委任为执行董事,2000年由香港特首董建华任命为香港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同时还是香港科技大学校董会成员和香港太平绅士。史美伦在香港证监会里分管监管工作,还负责监督证监会里的日常管理工作,直接掌管本会的财务及行政、人力资源、培训发展、机构传讯、投资者教育和传讯等业务,在香港证券界的地位仅在香港证监会主席一人之下,非常有权威,她的工作作风更是在香港证券界得到广泛的好评。

史美伦对于能够获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一职,从而成为第一位加入中央政府的香港人,感到非常荣幸,她并且为此而放弃了美国护照。在2月13日香港证监会为史美伦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她表示:“我接受委任是因为这是难能可贵的机会,使我可以参与内地金融市场的发展。我不敢奢谈我将会作出怎样的贡献,反之我仍需学习及了解内地的市场及盼望与内地的同事携手合作。”在谈及自己被中央政府选中的原因时,史美伦说:“我相信这与我在香港证监会的经验有关,而这方面的经验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改革可能有所帮助。”她同时表示:“在履行职责时,必定要坚守无惧无畏及不偏不倚的原则,及证监会必须维持其作为独立监管机构的地位,只有这样才可以恰当地履行监管职责。”2004年4月,史美伦女士第一次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的身份先后在深圳证交所和上海证交所出现,通过对这两家证交所的视察,她开始正式介入中国股票市场的监管工作。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史美伦女士才刚刚进入中国股票市场的环境,她在深圳、上海两地视察证交所时发表的讲话更多地只是一种表态性的言词。她参与中国股票市场监管以后会给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变化,还有待于市场实践的检验。其实在史美伦之前,中国证监会里已经有两位从香港引进的高级官员在担任顾问,他们就是原香港证监会主席梁定邦和原香港证监会副主席吴伟聪,不过他们的任职与史美伦的任职有本质的区别,他们对中国证监会的工作只有建议权而不可能有决策权。在2000年以来,梁定邦作为中国证监会的顾问在中国股票市场上表现得十分活跃,但他讲的话至多只是反映了他本人的一些看法,而不像其他一些中国证监会官员的讲话可以反映市场政策取向的变化。史美伦担任副主席这样的实际职务,可以直接参与决策,这必定会对中国股票市场的监管作风产生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