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五五普法(小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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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学校罚款于法无据

佳佳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他在学校住宿,每个星期才回家一次。有一天下午,当佳佳要返校时,妈妈像以往一样给了他50元零花钱,佳佳拿着钱迟疑地对妈妈说:“妈妈,我下星期要买两本课外书,我想多拿100元钱。”妈妈看看他说:“佳佳,钱妈妈可以给你,但是你一定要老实告诉妈妈,到底拿钱来干什么?”佳佳低头不想说。妈妈急了,问他:“你是不是在上网玩游戏,你不说我可是要问老师了。”佳佳一听着急地说:“妈妈,你胡说八道什么啊,我怎么会偷着玩游戏呢?我是被学校罚款了,不交的话,老师这个星期就不让我上课了。我不想让你们知道,才打电话跟同学借钱,可是都借不到。”原来学校上星期开始实行罚款制,制定了严密的罚款标准、金额,哪位同学一违犯纪律,经济制裁马上实行。学校和班级都认为这是依法治校,是经济时代的产物。理所当然,罚起来理直气壮,并且“罚”此不疲。

但这可苦了学生,佳佳就是其中的第一批受害者,他上课迟到3次都被值班老师抓到了,共要罚款15元;回到班里,因为他迟到班级的总分被扣掉,所以班里罚他10元;上课时,佳佳与同学说话,被班长记下来了,要罚款9元;他和同学打架,被罚款20元。短短一个星期,佳佳已经破产而且负债累累,他怎么能高兴得起来。

其实,学校以“依法治校”为理由对学生罚款完全是错误的。学校根本无权罚款,其理由是:一、学校无权设定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行政处罚只能依据行政处罚的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设定。除此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即使在地方性制度中,罚款的限额也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定,学校根本无权设定,也无权行使罚款权。二、中小学生享受特殊的司法保护。作为未成年人,他们受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小学生和初中生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允许对他们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款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交流苑

某小学六年级(2)班在一次班会上,经过讨论后一致通过“班规”:上学迟到罚款2元,上课打瞌睡罚款2元,上课说话罚款1元,在教室乱丢垃圾罚款5毛,上缴的钱用于学期末奖励全勤及积极劳动的同学。班主任老师形容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十分合理”。

有人认为,六年级(2)班里的“班规”是经过班会讨论后通过的,因此是合法的行为。这种看法正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