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五五普法(中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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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旷课不回家,父母忧愁多

玲玲今年才十二岁,年龄虽小,却是标准的“追星一族”

,“追龄”已经有三年了。

最近,玲玲最喜欢的偶像这个星期四晚上要举办演唱会!去看演唱会当然是不可能的,因为票价高得吓人,父母绝不可能从不宽裕的生活费中拿出几百块钱让她去听他们认为的“垃圾”。

“他们根本不懂得欣赏!”玲玲不屑地想,她决定从收音机里收听演唱会,同时到那位歌星住的宾馆门口等着亲眼见偶像一面。

星期四吃过中饭,玲玲带着小收音机、一袋饼干和一个漂亮的签名用的日记本,没有告诉任何人,出家门直接上了去那家宾馆的公共汽车。到了才发现已经有不少歌迷守候在那里,玲玲和他们一起等了一个下午,也没见到偶像的身影,于是她随着其他的歌迷一起又去了距离城中心很远的举办演唱会的体育馆。他们在体育馆外面听着偶像的歌声和里面观众的嘶喊声,激动得热泪盈眶。演唱会结束已经是凌晨三点多了,那位歌星早已从别的通道返回了宾馆,可一帮小歌迷却痴痴地守在门外。虽然没有弄到签名,也没有搭上最后一班公交车,玲玲却觉得很值。

玲玲回到家后才知道,老师和同学们到处找她,父母更是担心了整整一夜。老师见玲玲下午没来上课,马上跟玲玲的父母联系。到了深夜还没见人影,可把人急坏了,大家分头和玲玲的亲戚朋友联系,去她可能去的地方寻找,折腾了一个晚上……

未成年人旷课和夜不归宿属于不良行为。青少年由于处在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定型的时期,容易对媒体炒作的偶像、明星等产生盲目的崇拜,只要将这种崇拜控制在理智的范围之内,不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来,本身是无可厚非的。玲玲的行为错在瞒着老师、同学和家人,旷课去“追星”,还擅自夜不归宿。这种行为耽误了自己的学习,让父母、老师、同学担心,也容易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试想,如果玲玲在“追星”的人群中被挤伤,或者在外面过夜时碰到歹徒,后果都不堪设想。对于没有什么辨别能力和抵抗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夜不归宿就更加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交流苑

在英国,孩子经常逃课或行为不检,对父母要处以罚金。家长不仅被罚款,还可能被强制要求上特殊的学习班,学习如何为人父母。如果父母放任子女逃学问题严重的话,还有可能被判刑。

例如,2005年11月28日,英国一名妇女因为允许13岁的儿子逃学,结果被地方法院判处8周监禁。

思考题

1.想一想,英国对学生旷课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差异?

2.英国有关学生旷课的处理方法我们可以借鉴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