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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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企业行为应规范(10)

“招商——拆迁——再招商,第一轮回都会给一些人带来利益。”赵春直言不讳对地说,“但是,拆迁必须要有合法手续,不能谁随便制定个什么标准就可以侵犯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少中小型企业都持有同样的看法。面对开发区的“腾笼换鸟”,有的企业聘请了律师,有的企业则请了专业评估人员,他们已决心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抵制违法拆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眼点评】“鸟儿”另择新技“笼子”将成摆设

表面看,这家开发区让中小企业频频“腾笼换鸟”是为了“筑巢引凤”,而真正目的则是“轰走小鸟,腾出地方换进大鸟”。一些中小企业被迫一再重建,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财力,而且开发区的“朝令夕改”让众多中小企业对今后的发展前景失去了信心。

这家开发区为扩大规模进行重新规划,其实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不顾中小企业利益违反我国有关拆迁法规,用行政手段或其他办法达到“腾笼换鸟”的目的,自然会受到抵制和反对。

有的中小企业主聘请了律师、专业评估人员,决心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中小企业则另择新技,去别的地方发展……长此下去,开发区必将成为聋子的耳朵。

(毕多言)

浴池玻璃坠落切断顾客腿筋

文/李宝芳

2002年12月24日,对浙江来京打工的王少娟来说是灾难性的一天。自这天起,她的右小腿部分失去知觉,左脚脚趾完全丧失了活动的功能,经常摔倒,蹲不了茅厕……至今她都害怕大的声响,特别是“哗”的那种声音。而这一切,均缘自一块天窗玻璃跌落之后。祸从天降

王少娟和丈夫来北京已经2年了,在朝阳区来广营租了一间平房,靠开卖日用品的小商店为生。2002年底,胡同口一拐弯的地方开了一家名为“亮马”的浴池,还贴出了优惠单。王少娟第一次得到免费的优惠,其后她又接连几次去那里洗浴。没想到就在第四次去亮马浴池洗澡时,一场大祸降临到她的头上。

2002年12月24日中午11时多,王少娟正在浴池里淋浴,忽然间她听到头顶处“哗”的一声响,她本能地往旁边一躲,头上和上身逃离了危险地带,但觉得左腿沉了一下,原来从天窗掉下来一块玻璃,哗啦啦地碎了一地。玻璃正好从她的左小腿上划过,腿上随即汨汨地往外冒血。王少娟说,奇怪的是从受伤开始就没再感觉疼。这时一旁的搓澡工急忙跑过来,一边用搓澡的毛巾捂在她的伤口处,一边把她扶到更衣室,很快伤口处的毛巾就被鲜血染红了。有人打电话叫来了王少娟的妹夫,几个人一起给王穿上了几件衣服,又在身上捂了一床棉被后,把她抬到门外打车送进医院。经医院诊断,王少娟的左小腿腿筋被割断,当天下午她就被推进了手术室。醒来的时候,躺在病床上的王少娟问身边的丈夫:“大夫是怎么说的,我的腿脚还能恢复得像正常人一样吗?”丈夫回答:“大夫说做手术把割断的神经都接上了,但神经不容易恢复,得慢慢休养。”丈夫还告诉王少娟,浴池负责人还派人送来了1900元钱先给王治疗。拆线以后,王少娟的右小腿留下了一条环绕腿肚子大半圈的大约十几厘米长的伤疤,总共缝了14针。更严重的是,她的腿和脚从伤处以下都已经没有任何知觉,拆线不久右脚脚踝处又开始溃烂,吃了不少药后总算止住了溃烂的趋势。到了天气炎热的夏天,夜里睡觉醒来她常常发觉右腿膝盖以下又凉又硬,就做了一个两层布的腿套,每天晚上睡觉时从膝盖以下都套上腿套,这样右腿就不再怕凉了。有一次王少娟不小心被剪刀扎破了右腿,只见血顺着脚趾流下来,可丝毫没有痛感。从那以后,她更加小心翼翼地看护腿脚,不让它被尖利的东西伤着。自从受伤以后,王少娟的不便是一件接一件:容易摔倒,下不了楼梯,只能用左脚蹦着下;经常犯以前没有过的腰疼;骑不了自行车;穿不了拖鞋;蹲不了茅厕;干不了重活……转眼到了2003年,王少娟看着自己的腿仍没有什么进展,便多次到望京医院要求转院治疗,最终望京医院还是不同意开转院证明,她只得自己去积水潭医院继续治疗。经检查,医生告知王少娟的左脚的神经手术后没有恢复,可以重新做手术。但她从2002年12月受伤至今已经9个多月,再做手术也只能尝试连接神经的可能性,右脚能不能恢复知觉不能完全保证,且需要交1万元的住院押金。为治伤已倾其所有的王少娟,再也拿不起这笔钱,便准备向对其受伤负有责任的浴池索赔。

索赔药费

起初王少娟打电话到亮马浴池,找到浴池的经营者崔某要求赔偿。崔某在电话里说道:“你就是割破了点皮,根本没必要住院。”他明言不肯赔钱,更不肯见面商谈什么赔钱的事。经过一番了解,王少娟得知崔某所经营的亮马浴池是租赁朝阳区来广营农业生产资料商店的房屋,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2003年3月,王少娟一纸诉状将亮马浴池经营者以及该房屋出租方——来广营农业生产资料商店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因伤造成的医药费等损失共计15970.2元。

在法庭审理中,两被告承认于2002年10月30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来广营农业生产资料商店将闲置不用的一间库房租给了崔某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于承租房自身的原因出现的事故,由承租方自己承担。后崔某将这间库房进行改造,添置了洗浴设施、取暖设备等,于2002年11月对外营业。在法庭上,来广营农业生产资料商店的代理人提出,他们和房屋承租方已在合同上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事故,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故王少娟所受伤一事理应与己方无关,来广营农业生产资料商店不应对此事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二被告崔某与原告王少娟在法庭上也产生了诸多争议。对于王少娟当日是否买票进入,亮马浴池当日是否已正式营业这两个事实,双方各执一词。王少娟称是花5元钱买票进去的,崔某却找来其工作人员证明王少娟因与服务员很熟,没有购票即擅自进入浴池。崔某及代理人还拿出雇用的水暖工的证言,用以说明亮马浴池在12月24日出事当天还处在试营业阶段,并未正式营业。他们称,王少娟强行进入浴池发生事故,责任理应自负。王少娟则请来附近邻居当庭作证证明亮马浴池在2002年11月12日之间一直正常营业,此外王少娟还拿出一张亮马浴池的优惠宣传单,宣传该浴池在开业期间给予的优惠措施。崔某对王少娟未获取望京医院许可转院证明,即自行到积水潭医院治疗的医疗费不予认可。赔偿损失

经过几次开庭审理,2003年9月18日,朝阳法院望京法庭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有关浴池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已经正式营业,第二被告崔某向法庭提供的2个证人证言均不足以证明其在此期间未正式对外营业,而原告王少娟提供的3份证人证言以及浴池开业优惠宣传单则足以表明亮马浴池自2002年11月起就正式营业。故法院认定王少娟在亮马浴池受伤时,该浴池已经正式对外营业,但该浴池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应属违法经营。崔某提出王少娟是强行进入浴池后受到身体伤害的,但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况且即使王少娟是强行进入的,也是在崔某没有尽到经营者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实现的,崔某作为浴池经营者的责任亦难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