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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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公民维权受保护(2)

赵芳忠说,完工之日就是讨账开始之时,项目单位会用种种手法拖欠工资。第一招:拖。找会计要钱说让找经理,找经理又让找预算员算,预算员又说要经理写条。等经理实在拖不过了,就开始第二招:扣。想方设法以种种名义扣,要么质量不合格,要么管理不到位,经过七扣八扣,最多只能拿到85%的工程款。第三招:卡。施工中很多项目经理都是项目单位聘请的,不招待好这些人根本拿不到钱,于是就要请客送礼,伺候好了才能快点拿到钱。合同正规反而接不到活赵芳忠2002年在郑州承揽了一处工程,工程完工一年多了,至今余款仍然被拖欠。到劳动部门咨询后,他知道自己以往签的各种施工协议都不是正规的劳动合同。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他从郑州市劳动保障局拿了一份正规合同,可谁知用这份正规合同去签约却是处处碰壁。2003年10月20日,赵芳忠以劳动输出承包形式去谈一个工程,谈妥后准备签合同时,他拿出了这份正规合同,但对方一看便说:“你这合同太正规了,条条框框太多。”赵芳忠说,这是国家规定的,可对方告诉他:“不行,我要签了将来我要负责任。要是签正规合同,我接受不了,你可以撤人了,我不让你干了!”赵芳忠说:“不光这一家项目单位是这样,我最近接触的所有项目单位都不接受我这份正规合同。”

无奈,赵芳忠与对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书。记者将这份只有一张纸的协议书与正规的劳动合同比较发现,这份协议书上“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6条全部没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条全部没有; “劳动报酬7条”只有1条“工资报酬标准和办法;”“保险福利”4条全部没有;劳动纪律、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经济补偿等全部没有。在违约责任划分上,协议上全部是民工出现违约责任等问题后的责任追究,没有一条对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的内容。赵芳忠说,我们平常施工签的都是这样的协议书,即使偶尔有一两条对方责任内容的,也全是空话。据了解,很多民工并不是不知道劳动合同对保障他们权利的重要性,只是他们在合同签订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是不得已才为之。

谁来约束项目单位

由于项目单位迟迟拖欠工程款,赵芳忠手下的几十名民工工资也被拖欠着。他说:“这边民工找我要钱,那边项目单位不给钱,我现在是有家都不敢回啊。”他说:“出现这样的问题,我知道是因为合同不规范引起的,但是我要签正规合同人家不和你签,现在找活这么难,为了接活只能委曲求全。眼下接手的这个工程我还不知道下一步又会出什么问题。”

能否选择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呢?赵芳忠说:“我们也知道可以打官司,但是打不起。一场官司下来,少则半年,多则几年,加上3%的诉讼费,底下几十名民工全指着我吃饭,时间长赔不起,钱也掏不起。”

赵芳忠说,劳动局的同志告诉我,以前签的协议书实际上是“受骗合同”,只有正规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有关部门才能依法追究。我们也想签到公平合同,但社会缺乏机制来约束项目方,他建议有关部门出台规定,要求所有在建项目,统一使用由劳动部门印发的劳动合同书,对项目单位也形成约束。

【法眼点评】法律应保护弱势群体

民工维权难,是因为在整个协议形成、履行过程中民工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甚至在协议签订中都不能平等对话。签不到正规的合同,由于要吃饭,就不得不继续接受不平等待遇,于是赵芳忠和他的民工们就这样一次次行走在“交工之日,讨账之时”的怪圈中。

民工是当今中国社会的弱势群体,已经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如何维护民工的正当权益,不仅是对法律是否公正的考验,也是对改革是否合理的考验。这个问题解决得好坏,将影响人们对法律、对改革的认识。

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公平、正义。民工在当今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是一个任人宰割的弱势群体,所以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赵正强)

外地施工人员旷日持久的维权行动获胜文/冯霞

500个民工的500万元工资被拖一年。500个家庭日日夜夜的热切期盼。何时才能变成现实?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如何保证?请看——刘建,马鞍山人,民工,10余万安徽进京施工大军中的普通一员。

2003年11月17日,刘建突然成了“名人”。这一天,他走进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演播大厅,面对摄像机向全国人民讲述了自己一段难忘的经历。刘建爱看电视,但他从来没有幻想过自己能与中央电视台产生什么“瓜葛”,他的上镜,缘于他和公司里500名民工兄弟一次旷日持久的维权行动。

同样是在这一天,这次维权行动有了最终的结果。当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外地施工人员法律援助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代称巨安公司)支付马鞍山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三建)建设工程劳务费用503.445万元,并从2002年12月起至2003年4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滞纳金。刘建说,他和这500名民工同是马鞍山三建的工人,在京从事建筑装修工程。判决书上这503万劳务费是他们这500多名民工一年的血汗钱,更是这500多名民工家中妻儿老小们500多天的期盼。“这笔2002年年底就应该拿到的钱被拖到了现在,不过,有了法院的终审判决,终于让我们有了盼头。希望今年能拿到钱,欢欢喜喜把家还”!“大家都是我从老家带出来的,又到年底了,怎么也得对家乡父老有个交待呀。”拿着判决书,望着工人们脸上的喜悦,回想起一年来讨债的艰辛,刘建的父母官——马鞍山三建驻京负责人张军的心情很复杂。

一单“大活”揽来横祸

2001年9月28日,马鞍山三建从北京国贸成公司工程公司手里揽到了一个“大活”,双方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国贸成公司将其承建的北京巨安公司京通新城G6、G7、G8号楼内外粗装修交付马鞍山建筑公司施工,工期260天,合同价款737.9953万元。客观地说,对于一个外地进京的劳务单位,能够拿到这样的工程应算幸运。但张军没想到的是,这一单大生意非但没能在他的业绩上再添一笔,反而几乎将他拖到了破产的境地。

工程伊始,巨安公司和国贸成公司就多次找到张军表示资金困难,希望能“克服”一下,并承诺在工程竣工后一定补齐;在施工期间,又出现了材料以及人工费用也不能按时到位的情况,“就是在这样的一种困境下,我们还是动员所有参建职工,在2002年9月10日,提前110天完成了除甲方提出的暂不施工项目外的所有项目”,张军说。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早在工程竣工前的4个月,合同方就没有再向马鞍山三建支付一分钱。

2002年11月25日,张军签完了最后一单结算单,结算总金额为833.445万元,除去工程期间巨安公司已支付的320万元(支付率为38.4%)及未完工程补偿费10万元,尚有503万元没有到位。令张军始料不及的是,这之后,巨安公司与国贸成公司的相互推诿与抵赖竟险些让这503万元工人的血汗钱成了“无主债”。

令张军陷入这个债权债务“黑洞”的是一份三方协议。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发包方是巨安公司,总承包方是国贸成公司。

1999年4月、2001年5月,国贸成公司与北京巨安公司签订《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由国贸成公司负责对北京巨安公司所有的京通新城G6、G7、G8号楼建设工程进行施工。

2001年9月28日,国贸成公司又与巨安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北京巨安公司作为国贸成公司的第三项目工程部,对京通新城G6、G7、G8号进行装修,并负责该工程项目的结算。这就是说,总包方把一部分工程又分给了发包方,身为发包方的巨安公司此时又具有了分包方的身份;同日,国贸成公司与马鞍山三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2001年11月15日,在国贸成公司的提议下,马鞍山三建、巨安、国贸成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办理人工费预(决)处的说明》,在该说明中,三方同意由北京巨安公司直接向马鞍山建筑公司支付施工人员的劳务费用,即马鞍山三建为国贸成公司大包的京通新城G6、G7、G8号楼装修工程所提供劳务(人工费)的价格签订、核算、结算及相关的工程洽商变更,可直接对巨安公司办理,国贸成公司予以认可。

其实,在与国贸成公司正式签订分包合同之前,马鞍山三建就已经进场施工,而且巨安公司也曾按三方协议的约定支付了一部分劳务费。理所当然,剩余的503万元劳务费,巨安公司理应履行“工程竣工后一定补齐”的承诺。在多次的“围追堵截、软磨硬泡”下,就余款问题巨安公司与马鞍山三建在2002年11月18日签订了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北京巨安公司承诺对尚欠马鞍山公司施工人员的劳务费用在年内支付150万元,余款分期支付。“现在回想起来,这一切不过都是他们的缓兵之计。”张军说,在结算书签完之后,巨安公司的负责人就以“分包合同是马鞍山与国贸成公司所签”为由,对我们避而不见了。在马鞍山三建与国贸成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双方的确在违约条款中约定:国贸成公司未按约定实际支付劳务费用,马鞍山建筑公司可发出要求付款通知,收到通知仍未付款,双方协商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未按期付款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马鞍山建筑公司有权书面告知理由,撤走施工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的劳务费用及损失赔偿费。于是,2002年12月26日,马鞍山三建将人工费部分的决算情况书面报告了国贸成公司,并将存在的实际困难作了详细的说明,但国贸成公司却以三方协议为由,没有支付人工费。

年根逼进,打工的钱却还没有着落,民工们的情绪开始躁动。最先受到“围攻”的是张军。“那时,工人们每天把我围在办公室,要讨说法。”张军说,“当时正值‘两会’期间,一方面是政府部门要求‘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一方面是500个等着回家过年的民工。每天要不停地跟工人们做解释、劝说工作,还要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找到巨安公司和国贸成公司的负责人,压力太大了!那段时间感觉都要崩溃了。”

后来,工人们慢慢得知了张军的“苦衷”,于是,他们自发找到国贸成公司,要讨个说法。碰壁后,20多人甚至要集体爬上一栋塔楼……在一片不和谐中,日历已翻到了2003年1月20日,这时离春节只有10天时间了。

“有钱没钱,回家过年。”多年来秉承着这一传统的500多名民工,这时变成了500枚随时可能爆炸的“炸弹”。在京从事建筑施工10余年的张军清楚地知道,这500颗“炸弹”引爆的后果。无奈之下,张军把情况反映到北京市建委等相关部门。此时,北京市外地施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刚刚成立4天,紧张的形势令他们迅速介入到此事中。1月22日下午13时,法律授助站主持召开了由崇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内保处、安徽省驻京建管处、马鞍山市驻京办事处及马鞍山三建及国贸成公司参加的长达12个小时的协调会。会上,国贸成公司提出,年内付清全部人工费有困难,最后双方达成“年内暂付80万元作为民工回家过年路费”的共识。但这之后的几天内,国贸成公司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反悔”,事态一步步变糟。

1月27日,国贸成公司以账上没钱为由,提出马鞍山三建可以向其上级单位“暂借”80万元,但开出了两个条件,其一是出具法人委托手续,其二是春节后双方共同告巨安公司。

1月28日,当张军连夜回安徽办好手续去“取”钱时,国贸成公司的答复依然是“不能付款”。由于其负责人避而不见,50多名愤怒的民工代表再次围住了国贸成公司负责人的办公室要求解决问题,但国贸成公司却以“有人闹事”为由报了警。在要款无望的情况下,民工们再次来到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表示要和国贸成公司有个“了结”。时间不等人!眼见调解工作一时难以取得成效,法律援助站与安徽省驻京办事处、安徽省驻京建管处积极帮助马鞍山三建筹措了53万元用于民工返乡的路费,并建议马鞍山三建在春节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这时离大年三十只剩下不到两天的时间了。“其实发到每个人手里的也就一千元左右,除去来回的路费,剩不下几个钱。”

由于钱太少,一部分民工没“敢”回家,而是直接把钱寄了回去,他们说:“明年家里人一年的开销都指望着我们年底拿回去的这笔钱呢,能多一分是一分吧。”生怕“节外生枝”,张军也没“敢”回家,就连建管处的洪处长也是在北京过的年。

“由于工程垫资和劳务费迟迟不能到位,公司已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不要说律师费,就连诉讼费我们也都难以承担了。”鉴于马鞍山三建的特殊情况,春节过后,法律援助站将该案作为特例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予以法律援助。在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具有多年建筑工程纠纷案经验的北京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古美荣律师代理此案。

法院判决:民工胜诉

对于这个援助案件,古律师的第一感觉就是“义不容辞”。诉前,古律师和法律援助站的工作人员一道进行了充分的诉前准备。根据马鞍山三建的证据材料,在研究了相关的卷宗和建筑业的有关规定后,古律师认为本案有三大难点需要确定,即诉谁、到哪里诉、诉讼标的是多少。由于马鞍山三建与巨安公司、国贸成公司三方协议的出现,使得此案被告的界定变得错综复杂。作为劳务承发包合同的甲方,国贸成公司可作为被告的事实毋庸置疑;但是巨安公司是本案的直接受益人,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巨安公司又确实履行了付款的义务,且在决算签署后,巨安公司又曾经口头承诺将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这就使得巨安公司也具备成为被告的理由。同时,巨安公司和国贸成公司又都有不该成为被告的理由,因为巨安公司与马鞍山三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关系,而国贸成公司与马鞍山三建之间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但在签订三方协议后,实际的付款义务已经由巨安公司来履行。几经分析、商讨,古律师在征得马鞍山三建的同意后,决定将巨安公司和国贸成公司共同作为被告推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