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学生主题阅读空间(异国风情卷)-小导游去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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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瑞典的政治(1)

瑞典实行君主立宪制,瑞典的议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任期四年的比例代表制的一院组成;瑞典公民从18岁开始享有普选权。

瑞典的社会民主党一直单独或联合执政,1932-1976年,1982-1991年和1994-998年之后,社会民主党形成了少数派政府,在议会中的比例为131∶349。得票不超过4%的政党在议会中不能占有席位。目前在议会中占有席位的政党包括:左翼党、社会民主党、环境党、中央党、基督教民主党、人民党和温和联合党。

内阁13个部主要职责是准备政府议案。执行法律由100个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及23个县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每个县有选举产生的县议会,有权力征税主要用于医疗卫生领域。目前有288个市(1971年之前有850个),并且有自己的通过选举产生的市议会。市议会也可以征税,用于学校、儿童和老人照顾、住房、文化和休闲设施等。居住在瑞典满三年的外来移民有权参加投票和在地方选举中任职。

议会督察专员负责调查公务员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其他的督察专员主要是保护公众,包括消费者的权利、防止种族和性别歧视、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以及残疾人的权利。大多数政府文件必须接受公众和大众传媒的检查。

一、瑞典宪法

瑞典的宪法文件目前有四部。《政府组织法》制定于1809年,《王位继承法》制定于1809年,《出版自由法》起源1766年,制定于1810年(1949年经过了大的修改),另外,《议会法》制定于1809年。另一部宪法文件《表达自由法》制定于1991年。其中《政府组织法》是最主要的,它是在1772年《政府组织法》和1789年《联盟及安全法》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这两个法律规定了国王的绝对权力,而在1809年瑞典战败后,国王古斯塔夫四世遭到废黜,于是,新制定的《政府组织法》确立了权力分立的原则,具有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功能。

瑞典《政府组织法》确立了三项宪法原则: 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 民主原则(包括结社自由、投票权和表达自由);依法行使公共权力。

瑞典的政权组织形式: 1.议会。自1971年以来,议会为一院制,结束了自1866年以来实行的议会两院制。共有349名议员。议会有议长1人,副议长3人,每届议会至少应当设立15个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常邀请有关部参加,有权批准条约、制定法律。涉及公民权利保障以及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关系的由议会制定法律。议会可以授权政府制定实施法律的法规或者是保障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权利的法规。

2.国王。国王在内阁总理的要求下,出席内阁会议。国王不得是政府内阁或是议会议长及议会成员。在国王缺位或王室绝嗣的情况下,由议会决定新的国王人选。从1973年开始,国王不再享有政治权力,目前的主要官方职责是每年九月主持召开议会。1979年,《王位继承法》被修改,男女都可以继承王位。自1980年起,以长子或长女为王位继承人。

3.政府内阁。政府由总理及内阁部长组成。议会可以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政府可以提出解散议会进行大选。只有成为瑞典公民十年以上的,才有资格担任内阁部长。首相下有副首相和13个部的部长,这13个部为:司法、外交、国防、卫生和社会事务、交通通讯、财政、教育和科学、农业、劳动、文化、工商、内务、环境等,每个部一般不超过100人。主要职能有:为政府向议会准备预算方案和法律议案;为行政机构颁发法律、法规和一般规则;处理国际关系;任命行政管理人员;接受个人向政府提起的申诉。政府各部一般不直接从事管理活动。

准备法律草案有时不仅仅由政府各部完成,在有些场合,政府基于自己的提议或议会请求,可以组织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职能由有关部规定。咨询委员会专家一部分来自议会,一部分来自各部,还有来自科研和高校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由有关部门提交专门的行政机构或者是非政府组织征求意见,然后作为政府向议会提出的正式的议案。

政府的行政决定一般由中央行政机构执行,如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下就有卫生和福利国家理事会、国家社会保险理事会等行政机构。行政机构由政府任命的首脑领导。行政机构的首脑一般从政党中产生。在行政机构中服务的人员通常从社会上精通相关业务的并代表有关方面利益要求的人中选任。部长不得干预行政机构的活动。所有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任命,只有少数资深理事由理事会自身产生。行政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公民个人对行政机构的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构提起申诉。有关人事任命的最高上诉机构是内阁,而有关法律问题的最高上诉机构是最高行政法院。

4.法院。瑞典有两套法院: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普通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县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5.宪法委员会。议会宪法委员会有权监督内阁部长履行职责的情况,为此,宪法委员会可以阅读政府所有文件。担任过或现任部长严重失职的,由宪法委员会提出弹劾事项,交最高法院审理。

6.全民公决。瑞典宪法所规定的全民公决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议会制定一项法律以后所进行的咨询性复决。迄今为止共发生过5次,最近的一次是1994年11月,就加入欧盟所进行的公决。另一种情况是决定性公决,是1979年规定到宪法文件中的。主要是宪法修正案应当公决,但必须由1/3的议会议员提议,并且与大选同时进行。此种公决迄今为止仍未实践。

7.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制度。在1809年《政府组织法》中就规定了议会督察专员的地位。从1809-1917年,只有一个议会督察专员,1963年增加到3个,目前有4个议会督察专员,其中有一名首席议会督察专员。1975年产生了第一个女性议会督察专员。目前一年办理3 000多件案件。

二、行政区划

瑞典有21个行政区域。地方行政局由政府任命。行政区有区议会,议员为市代表。行政区由市组成,2002年全国共有市289个。

全国共分为21个省:布莱金厄省,达拉纳省耶夫勒堡省,哥得兰省,哈兰省,耶姆特兰省,延雪平省,卡尔马省,克鲁努贝里省,北博滕省,厄勒布鲁省,东约特兰省,斯科耐省,南曼兰省,斯德哥尔摩省,乌普萨拉省,韦姆兰省,西博滕省,西诺尔兰省,西曼兰省,西约特兰省。

三、瑞典的王室

瑞典王室是欧洲最古老的王族之一,逾千年之前就有了国王。从公元980年起,瑞典历史上先后记载了50多位国王的英名。国王最先由贵族选举产生,终身任职,而非世袭君主。这种选举制度直到1523年,古斯塔夫·埃里克森·瓦萨国王当政起才寿终正寝。这位国王使瑞典摆脱了丹麦的统治,并奠定了瑞典作为一个国家的基石。1544年,议会决定瓦萨家族世袭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