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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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序言

19世纪中叶,意大义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理论。对这样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应该怎么评价?是肯定,还是否定?我认为,一方面龙氏在当时条件下,得出这个结论是有根据的。因为在此之前,人犯罪入狱,监狱的任务就是根据法院的判处执行刑罚。刑罚虽然有改造或矫正功能,但它毕竟只是刑罚的附带功能或次要功能,因而监狱改造罪犯的功效必然极微,服刑后的犯罪人大都会再次重新犯罪。马克思早在1853年据此也曾指出:“一般说来,刑罚应该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有史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从这个意义上看,龙勃罗梭的结论是有一定道理的。另一方面,由于龙氏所处时代的局限,加之他认识和考证问题的方法不科学,因而得出的结论又是片面的、错误的。

20世纪60年代,毛泽东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我国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提出了“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的光辉论断。毛泽东的这句名言,不仅是对我国罪犯改造理论与实践的精辟概括,而且也是今天改革开放形势下罪犯改造的指路明灯。

几十年来,我国改造了包括日本、伪满战犯在内的各种罪犯一千多万人,重新犯罪率只有6%~8%,成功率达92%以上。“从而维护了中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有效的保障了中国公民的权利。中国改造罪犯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什么在这样一个世界范围内都感到十分棘手,而被有的学者称为“凄惨的事实”,哀叹“关于改造的理论正在广泛地被另一个古老的概念所代替:监狱就是惩罚”的时代,我国能将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守法公民,将社会的破坏者改造成为社会的建设者,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一位在我国因反革命罪判刑9年的法国人鲍若旺,回国后,以自己亲身改造生活为内容,写了一本名为《毛泽东的囚徒》的书,认为我国监狱机关是“因犯错误而学习的学校”,劳动改造“是20世纪的一项发明,是中国共产党理论家向人类贡献的一种制度。”经过我国改造回国的日本战犯,也称中国监狱是他们的“再生之地”。80年代初,美国第十五届首席大法官伯格说:“几乎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庭和监狱都参观过,但中国改造犯人的制度是最好的制度,最富有人道主义。”

对我国罪犯改造事业的评价,无论是在我国改造过的外国人,还是来华参观、访问过的国外官员、学者,应该说都是客观公正的。然而,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他们的评价还未能深入事物的本质,还不可能论及我国取得改造成就的根本原因,以至于有的“外国法律界人士提出这样的问题:论装备,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狱使用现代化的监听、监视设施来监控犯人,而中国主要靠人来管理;论投资,美国养活一个监狱里的犯人要花一万到二点五万美元,中国劳改场所则可以做到自给有余?”

对此,1981年经中央批转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和1992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都作了明确回答,理论工作者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此作了较全面的论述。但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升华原有经验,开拓新的理论视角,完善监狱罪犯改造机制,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加强罪犯改造服务,为社会的稳定、进步、发展服务,这是摆在罪犯改造理论与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近年来,学术界对此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同时也提出了我国监狱运行应以什么为中心,罪犯能不能改造等重大理论问题。对此,我的研究结果认为:监狱虽然是国家执行刑罚的重要机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的行刑应服从于社会进步的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下,为了更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党和国家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高度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监狱应该实行以罪犯改造为母系统的运行机制,而不应该实行以罪犯行刑为母系统的运行机制。监狱实行以罪犯改造为母系统的运行机制则事业兴,监狱实行以罪犯行刑为母系统的运行机制则宗旨废。

为了繁荣罪犯改造科学,并为我国罪犯改造事业的发展贡献一点绵薄之力,笔者特将罪犯改造机制问题进行的研究和探索整理成书,在新中国50华诞前夕,献给关心、热爱、从事罪犯改造事业的同志们、朋友们!

作者

199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