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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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必要的时间、空间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存在都离不开时间和空间。恩格斯指出:“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空间和时间。时间以外的存在和空间以外的存在,同样是非常荒诞的事情。”罪犯的改造与其他事物一样,也是在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研究时间、空间与罪犯改造的关系,充分利用时间和空间方面的条件,来促进和加速罪犯的改造,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罪犯改造需要时间

时间是一种物质存在的客观形式。是由过去、现在、将来构成的连绵不断的系统,是物质运动、变化持续性的表现。监狱对罪犯改造活动与时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1.时间对罪犯的改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罪犯的改造是一个过程,需要必须的时间保证。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及为此根本矛盾所规定的过程本质,非到过程完结之日是不会消失的。”监狱对罪犯的改造目标,是要将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也就是说,要改掉原支使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犯罪思想、恶习,并将他们塑造成社会需要的、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质、劳动习惯、劳动技能和有一定文化科学知识的新人。实现这个目标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这个过程的长短,取决于这个过程的根本矛盾——罪犯犯罪思想、恶习与社会需要的差距,取决于这个根本矛盾所规定的过程本质——刑罚处罚。只有当犯罪思想和恶习解决了,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才可能消灭。监狱没有实现罪犯变新人过程的时间保证,这个过程就是不完整的,这个过程就没有完结。尽管刑罚惩罚的刑期已到,但由于这个刑期不能提供改造罪犯所需要的时间,事物的根本矛盾也不能得到解决,罪犯犯罪思想和恶习依然存在,改造罪犯的任务就没有完成,改造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

第二,运用时间条件,可以促进罪犯加速改造。时间既然是物质存在的客观形式,是与罪犯惩罚和改造密不可分的东西,那么,监狱就可以利用罪犯希望减少、缩短惩罚和改造时间,早日恢复自由,早日与亲人团聚的心理来促进罪犯加速改造。在监狱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实践中,当罪犯感到非正道的方法已不能提前出狱时,感到一切对抗改造的方法只会给自己带来危害或不利时,就会依照政策法律指引的办法去寻找早日恢复自由的途径,就会走通过争取立功减刑的道路实现早日出狱的愿望。罪犯的这种变化和争取立功减刑的活动,在实质上就是监狱运用罪犯减少、缩短刑期心理而引导罪犯去加速改造的方法。如果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减刑、假释等时间条件可以促使惩罚和改造过程大大缩短的话,那么,不善于利用减刑、假释等时间条件来吸引罪犯,罪犯接受惩罚和改造的过程就必然不能减短,甚至可能又犯罪而增长刑期。发生这种结果,既不利于国家、社会,也不利于罪犯及其亲属。

2.时间与罪犯改造关系探微

时间与罪犯改造的关系既然密不可分,那么罪犯改造理论研究工作者就有责任来深入探讨这种关系存在的各种形式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问题。深入探讨这些问题,无疑有助于罪犯改造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刑期。刑期是罪犯改造的最高期限。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只能在法院判处的刑期之内进行。刑期届满,不论罪犯得到改造与否均得放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既不能因刑期已到但罪犯未改造好而延长刑期,不予释放;又不能因罪犯已改造好而刑期未满而直接宣布提前释放。尽管监狱可以通过行使提请减刑建议权而使那些有立功和有悔改表现的罪犯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而减短刑期,使一些得到了改造的罪犯能得到释放,但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经“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这就是说,尽管可以通过法院裁定减刑而使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缩短部分刑期,使得部分罪犯改造需要的时间与刑期一致,但由于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最低规定,也就不能使那些确已得到改造者都提前出狱。

上述情况说明:刑期与罪犯改造需要的时间是存在一些矛盾的。这种刑期与改造需要时间上的差距,我主张称之“刑期差”。尽管这种刑期差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但毕竟由于它对解剖时间与罪犯改造有重要作用而不失为创造罪犯改造条件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刑期差,即罪犯被法院判处的刑期与使罪犯达到改造质量标准所需要刑期之差,可分为刑期正差和刑期负差两种。前者指罪犯被法院判处的刑期长于使罪犯达到改造质量标准所需时间而产生的刑期差,故可简称为刑期过剩;后者是指罪犯被法院判处的刑期短于使罪犯达到改造质量标准所需的时间而产生的刑期差,故可简称为刑期不足。刑期正差主要发生在那些判重刑的激情犯、过失犯和法盲犯之中,刑期负差主要发生在那些判轻刑的盗窃犯、诈骗犯和流氓犯中。无论是刑期正差,即刑期过剩,还是刑期负差,即刑期不足,从罪犯改造理论研究的角度,都可称之为广义的刑罚不当。这种广义的刑罚不当,同样会严重妨害罪犯的改造。在罪犯改造实践中,以刑期差为内容表现出来的广义刑罚不当,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是多方面的、综合性的,而不是单一和孤立的。为了深入考察,对其重要原因进行分别剖析也是完全必要的。一是社会原因、各国的历史传统、民族文化,都对该国的刑事立法产生重大影响。尽管在世界刑法理论中早已提出了“教育刑”、“矫治刑”,但罪刑适应原则仍为世界上众多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用;尽管理论界不少人在批判报应惩罚,但谁也无法否认罪刑适应原则包含着报应、惩罚的成分。我国老百姓中流行的“杀人抵命”、“偷盗坐牢”等对犯罪的报应观念已成为一种社会心理。在这种社会诸多因素影响下,刑事立法当然很难更多地考虑刑罚处罚要有利于罪犯改造。二是刑事政策因素。以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秩序需要为核心要求制定的刑事政策,必然会适应阶级斗争与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有松有紧,有“严打”与“非严打”的时期和与之相适应的刑事政策,这就必然对刑期差的出现发生重大影响,进而对罪犯改造带来影响。三是量刑原因,法官量刑遵循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不可能离开现行法律规定和事实去更多地考虑罪犯改造因素。尽管刑罚理论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这一双重预防犯罪目的的论述,但在司法实践中考虑特殊预防效应的不多。就是对特殊预防作了充分的考虑,也不等于就是有利于罪犯改造的恰当刑罚,因为特殊预防和罪犯改造是两个概念而不是一个概念。四是犯罪原因。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罪犯,除一般的抵触不满心理导致的不利于改造的因素直接增大刑期差之外,法院判重了的,会因逆反抵触心理而在较长时间里无法接受改造,使改造难度和改造时间增加;法院判轻了,罪犯并不会因轻而感谢法院而去努力改造。相反,会因此使犯罪时产生的侥幸心理得到强化,不利于罪犯改造。五是监狱惩罚和改造的原因。监狱为了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自然会全力消除包括刑期差在内的刑罚不当给罪犯改造带来的危害和影响,但由于监狱运行机制的某些缺陷和不足,由于监狱干警素质的不理想,由于改造措施、环境的不完善,改造方法、策略运用的不准确等因素,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增大刑期差,影响了罪犯改造速度。

罪犯在监时间。罪犯在监时间,是指罪犯实际在监狱内停留的时间。这个在监时间,在一般情况下与刑期是一致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在监时间短于刑期。故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深入研究罪犯在监时间,对于消除不当刑罚给罪犯改造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罪犯改造有重要意义。

罪犯在监时间的长短,直接关系着罪犯改造。特别是对由于恶性深,需要改造时间长,而法院判处的刑期短和改造需要时间与刑期基本可以平衡的罪犯来说,在监时间的长短关系就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对这类罪犯来说,改造所需时间与刑期存在一定矛盾。有的虽无矛盾,但如果缩短在监时间,即减少有效改造时间,就等于制造和扩大了这种改造需要时间与刑期的矛盾。加大改造所需时间的缺口,势必影响改造质量。

造成罪犯在监时间缩短的原因有三。一是积极改造的原因。即罪犯积极接受改造,通过立功减刑和假释的正当渠道提前离开监狱,早日回归社会。这种原因和形式的缩短在监时间,既无损于罪犯本人的改造质量,又有利于促进其他罪犯的改造,是监狱应提倡和鼓励的。二是反改造的原因。罪犯通过反改造活动而造成缩短在监时间的行为,主要有因脱逃不听制止被枪击伤残在外住院治疗;因打架斗殴等原因致伤、致残的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这种通过反改造而缩短在监时间的行为,除因直接毙命者成了改造中的废品外,那些因伤、残而在外住院或得到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罪犯,从改造质量的要求看是很不利的。它还可能因此给社会治安秩序留下隐患。当然反改造行为还可能导致延长在监时间,给监狱对他的改造带来时机,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三是自然原因。罪犯除人为因素可以造成缩短在监时间外,自然因素同样可以缩短在监时间。如罪犯因疾病保外就医,因工伤事致伤致残或年老失去社会危害而引起的监外执行等。所有这些,从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的要求来讲,是有遗憾的。但从人道主义的原则要求又是应该的。尽管其中有的人可能会因为改造不好而再次危害社会,但这却是难以避免的。

罪犯改造所需的时间。罪犯改造由于有政策法律标准,即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因而监狱是需要进行大量工作的。而这些工作,也都必然在存在方式上表现为时间。尽管各个罪犯因犯罪恶性和主客观条件的区别,改造所需时间有很大差别,但他们的改造都需要有一定时间才能达到规定的要求是肯定无疑的。离开时间谈改造是不科学的。离开时间条件说实现改造目标、要求也是不现实的。

罪犯改造所需时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犯罪思想转化和犯罪需求结构调整时间。尽管由于各个罪犯的情况千差万别,犯罪思想转化和犯罪需求结构调整所需时间相差甚远,但最快、最短的也不可能经过几次个别谈话、教育,几次大会报告,或几天半月的劳动改造,就能达到目的。犯罪思想转化和犯罪需求结构的调整需要有一个周期。以思想教育为例,这个周期一般包括受教育期、思想斗争期、体会或吸收期、反复期和巩固期五个阶段。尽管在实践中,这五个阶段不是孤立的、静止的,而是相互交叉的、有长有短的,但这些内容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也都需要时间的。如果说犯罪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的话,那么由于犯罪思想这个上层建筑有维护和巩固已有认识的反作用,因而改变、转化犯罪思想,调整需求结构并不比犯罪思想形成和犯罪需求结构形成所需的时间更短,相反,所需时间还可能更长。二是恶习矫正时间。犯罪恶习,作为与犯罪者有关的坏习惯,它的形成是一个长时间的发展过程。要矫正这种恶习,实践证明也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虽然某些恶习的矫正不如思想转化难度大,但作为一种坏习惯矫正的巩固却是很难的。它不仅需要有恰当的方法和措施,更需要有必要的时间。比如矫正赌博恶习,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环境内,结合狱政管理措施,使罪犯不进行赌博是容易做到的。但是,要在改换的环境、条件下,使被矫正者巩固原有矫正成果却是难度较大的。这就要求监狱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反复矫正和巩固试验,才能达到目的。这个反复矫正、巩固试验的过程就表现为时间的长度。三是劳动就业技能掌握时间。任何一门劳动就业技能的掌握都是一个细心学习、熟练的过程,没有足够的时间是无法实现的。如果说旧社会的学徒是三年为期,在监狱虽然可以采取速成法,减少所需时间,但学徒是从一开始就是自愿的,而罪犯从被迫到自愿则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同时,作为监狱实现改造目标,还一般不只要求罪犯掌握一门劳动就业技能,而是一至两门,这样才有利于刑满就业和改造成果的巩固。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需要更多的时间。四是学习掌握文化科学知识的时间。我国目前监狱的罪犯绝大多数是青少年,53%点几是小学文化和文盲半文盲。要将他们培养成初中文化程度,实现义务教育要求,就是全日制学习,一个文盲需要9年,一个半文盲也需要6年。尽管监狱文化学习可以采用速成方法加快进度,但再速成总还是需要最基本的时间。更何况只有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罪犯才能半天学习、半天劳动,成年罪犯平均每天只有两个小时的学习时间,而且这两个小时还不可能全部用来进行文化学习。总之,罪犯改造需要时间,这些时间尽管可以尽量缩短,但要实现改造目标和标准,没有基本的时间保证是绝对不可能的。

(二)罪犯改造需要适当的空间

空间与时间一样,也是物质存在的一种客观形式。它由长度、宽度、高度表现出来。监狱对罪犯的改造,离不开空间,离开了就无法存在。不仅如此,罪犯改造空间不单是一种被动的存在,而且它还会对罪犯的改造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研究罪犯改造适当的空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空间对罪犯改造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精神空间对罪犯改造有重大影响。罪犯改造主要是转化犯罪思想,摧毁其犯罪心理结构。完成这一任务,当然主要是靠正面教育、引导。但是,罪犯改造如果没有必要的改造氛围,即没有形成浓厚的改造气氛,对罪犯进行的正面教育引导就可能事倍功半,效果不佳;反之,如果这个单位形成了浓厚的改造气氛,那么,监狱干警进行的正面引导就会事半功倍,效果极好。同时,罪犯同其他自由公民一样,仍然有群体活动的特征,这就是说,罪犯之间的相互影响力极大。良好的改造氛围,能促进罪犯改造;不良的改造氛围,给罪犯带来的则是十分消极的影响。

第二,物质空间对罪犯改造有重要影响。罪犯改造都是在特定的监狱环境内进行的。尽管我国监狱分为成人犯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和从宽管理,但监狱的基本物质设施,要求是大体一致的。不仅都有高墙、门卫,而且也有基本相同的集体监舍和大体相同的管束、教育、劳动、生活设施。所有这些物质设施,一是体现刑罚惩罚功能,二是体现改造功能。前者在罪犯面前展示的是犯罪受惩,抗惩受罚;后者在罪犯面前展示的是积极改造、前途光明。这种影响是无形的,但却是重要的。

第三,外围空间对罪犯改造有重要影响。这里所谓的外围空间的影响,是指监狱以外的各种影响。监狱虽然是一个封闭的小社会,但我国监狱的封闭只具有相对性。监狱罪犯不仅通过通信、会见等多种形式与外界保持联系,而且还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与社会沟通。不仅可以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形式与外界接触,而且可以通过参与电大、函大、刊大学习等形式与外界联络。所有这些与外界的交往活动,都必然要接受外界的多种信息。在我国的条件下,这种信息的大多数肯定都是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的,然而也不可避免会有不利于罪犯改造的信息传入。这种在空间上对罪犯改造的影响,不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其影响力都是很大的。正确运用这种空间影响,对促进罪犯改造有重要意义。

2.罪犯改造必备空间研究

精神空间。前面已经提到精神空间对罪犯改造的意义。那么与罪犯改造有关的必备精神空间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呢?我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良好的教育空间,包括个别进行的思想教育、心理咨询;集体进行的课堂教育,讲话、报告等。二是有目的的感化活动空间,包括心理感化、劳动感化和生活感化等。三是有利于改造的业余生活空间。包括文娱活动、体育活动、读书活动、绘画活动、象征性的比赛活动等等。四是优化的改造氛围。主要包括罪犯日常生活中有利于改造成分的浓度;罪犯活动空间中有利于改造的标语、音响和其他视听效应;罪犯交谈中有利于改造的言论比重及其效应等。精神空间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前者相对容易引起重视,后者往往容易忽视,给罪犯改造留下漏洞和空档。

法律空间。法律空间从广义上讲属于精神空间的一部分。为了便于研究,将其单列出来讨论,对于加深印象和理解是有益的。法律空间,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良好的政策意识,即有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罪犯改造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没有这种自觉性和主动性,党和国家改造罪犯的方针、政策就很可能得不到真正的贯彻落实。二是正确的法律观念。我国对罪犯的改造,长期以来靠方针、政策指导,因而广大监狱干警法律观念不强。加之我国罪犯改造立法不够健全,人们很容易忽视法律关于罪犯改造的原则规定。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不仅有利于监狱干警坚决执行法律规定的罪犯改造规范,而且有利于加强监狱干警执法、守法的自觉性,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去改造罪犯,完成国家赋予的改造任务。三是公正的制度心理。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很多方面都具体化为制度管理和制度行为。优化的制度心理即不仅要求监狱干警熟悉各种监管改造制度,而且能正确全面运用各种监管改造制度;不仅能正确运用各种监管改造制度去监管改造罪犯,而且能按监管改造制度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从而使制度空间发挥更大的改造效应。

人际空间。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一般比自由公民交往更为密切。从有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人际空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罪犯与罪犯之间的正常交往。所谓正常交往,是指有利于促进相互改造的交谈、监督和符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与监狱纪律要求的共同行为。二是罪犯与监狱干警的正常关系,即罪犯以正确的态度接受干警的管教,干警的楷模行为引导罪犯,罪犯为自身的改造主动接近干警等。三是罪犯与亲属间正当关系。罪犯与亲属接触,最多的是通信、会见的关系,也包括少量罪犯获奖离监探亲等。国家法律规定罪犯与亲属接触的目的,除了革命人道主义的要求外,主要就是通过与亲属接触,加速其改造进程。因此,这里所讲的正当关系,当然不包括在接触中进行不利于监管改造的言行。

物质空间。前文讲的物质空间对罪犯改造的意义,说明物质空间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处理得好,对罪犯改造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这种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物质空间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是消除罪犯再犯罪条件和预防罪犯脱逃的监狱围墙,电网;二是保障监管改造秩序的武装警戒;三是维护监规纪律和防范事故的警戒具和禁闭室;四是保障罪犯休息的监舍;五是保障罪犯正常生活的生活卫生设施;六是保障罪犯实现改造目标的教育改造设施和劳动改造设施;七是保障罪犯休息、促进罪犯改造和全面发展的文娱、体育设施及其他业余生活设施;八是保障和促进罪犯改造的监区建设和绿化美化建设。这些设施和建设内容,从单纯的刑罚惩罚角度出发和从罪犯改造角度出发,要求的具体内容截然不同。外围空间。罪犯改造的必备外围空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大好的政治、经济、外交形势。它有利于增强罪犯改造信心,促进罪犯改造。经常通过新闻媒体和报告、讲话等形式,向罪犯传播这方面的内容是有益的。二是体育信息。体育信息,特别是国际体育信息,对于增强树立罪犯的民族自尊心,促进罪犯改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正义战争和预防自然灾害的信息。战争信息和大的自然灾害事故对于那些还未得到改造的罪犯,有负面影响的作用。但正义战争的胜利和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的成功则对罪犯的改造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