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15609600000029

第29章 综合激励特征与相关问题探析

综合激励理论,是罪犯改造的重要实用理论之一。它是运用现代社会科学理论从宏观上研究以强化罪犯改造动力为中心的应用理论。它的研究,对加强罪犯改造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罪犯改造需要激励措施,这早已成为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的共识。然而,有些人在具体论及激励问题时,都往往只把它解释为行政奖励和减刑、假释。我以为,在理论阐述和实际操作上的缺陷,都将会制约激励效应的全面发挥。事实上,一切改造手段、措施、方法都能在不同程度上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起到激励罪犯改造的作用。

(一)特征

这里探讨与论证的综合激励,是指我国监狱机关,为了实现改造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的与行政的,教育的与劳动的,纪律的与制度的,物质的与精神的,内部的与外部的力量与措施,激发、鼓励罪犯积极向上的一种方法和理论,这个方法、理论有如下特征:

1.措施的多样性和实用性

由于激励的目标是促使罪犯向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转变,是调动罪犯接受改造的积极性,而罪犯向这一目标的转变又是长时间多方面的斗争与转化过程,目标的实现还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要求实现这个目标的措施、手段的多样性和实用性。

2.措施性质的激励性

在我国,监狱机关的各项监管改造措施,不论是法律的与行政的、教育的与劳动的、纪律的与制度的、物质的与精神的,各自都有自己的性质、功能与作用,但不管这种具体性质、功能如何复杂,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属性,这就是对罪犯改造的激励性。没有这种激励性,它就不是本文范围内的激励措施。

3.措施、手段运用的协同性

由于实现罪犯向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转化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完成这一任务的各种方法、手段不能只是孤立地进行。它要求监狱机关在运用这些方法、手段时,根据各个阶段的具体目标,安排好各种方法、手段的协同配合,使之发挥更大的系统作用。

4.激励功能效应的互补性

激励罪犯积极向上的各种措施、手段,都有自己特定的功能,否则它就不可能成为改造措施、手段系统中的一员。然而,各种措施、手段的功能毕竟又只是偏重于某一方面的,这就需要我们认识它们的局限性,在运用中实现优势互补。

(二)综合激励的必要性

我国监狱机关重在罪犯的改造和转化,把改造人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而要有效地实现监狱的根本任务,既需要有外部的力量,更需要有罪犯内在的动力。没有外力向内力的转化,没有罪犯改造的自我努力,改造罪犯的目标就难以达到。综合激励就是解决罪犯改造动力问题的理论。

为什么监狱机关必须采用综合激励措施?它的必要性在哪里?

首先,改造目标的高难性,决定了监狱机关必须采用综合激励措施。我国对罪犯改造的根本要求是要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这个目标意味着在罪犯改造之后应是与改造前判若两人,是一个社会需要的有用之材。这一要求与西方国家的“复归社会”的目标要求不仅有质的差别,就是在量上也有重大差别。要实现这一具有高难度的目标,没有综合激励措施是根本不可能的。

其次,思想改造的艰巨性,决定了监狱机关必须采用综合激励措施。对罪犯的改造,主要是改造其犯罪思想,转化其犯罪观念。而犯罪思想的改造和犯罪观念的转化,与恶习矫正相比,难度就更大。这种难度,一是思想活动的多变性。罪犯的思想被称为“小孩的脸——说变就变”。加之这种变化如不认真观察和了解,往往就容易因疏忽而导致工作上的错误;二是犯罪思想的难改性。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从思想上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你要改变、转化他的犯罪思想绝非易事;三是思想转化的曲折性。罪犯对犯罪思想的认识是有一个思想斗争过程的。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有一个由少到多、由浅入深的量的积累,而且更重要的是会因各种因素引发大大小小的曲折和反复。尽管这种曲折、反复是必然的,但要战胜曲折和反复却需要信心和力量。

再次,罪犯心理的复杂性,决定了监狱必须采用综合激励措施。罪犯的身份,决定了他们的心理必然复杂多变。要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矫正他们与犯罪有关的恶习,实现由罪犯向新人、好人、有用的人的转变,就必须懂得他们的心理,就必须掌握他们心理变化规律。由于罪犯心理的复杂性,一般不可能也没有条件对每个罪犯的复杂心理及其变化分析、掌握得十分准确。大多数的情况只能根据罪犯的宏观心理采取对策、措施。但毕竟由于罪犯的心理是多层次的、复杂的、多变的,凭宏观心理采用对策、措施的效应不可能理想。综合激励措施就能较好地对付这种复杂、多变的心理因素,促进罪犯的积极改造。

(三)实施综合激励的意义

正如有的学者所归纳,综合激励具有:“上下左右共同动作,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内外力量一起上阵”的特点,因此它对罪犯改造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它体现了总结罪犯改造工作实践经验和引进现代科学理论的高度统一

首先,它是罪犯改造实践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新鲜经验的科学总结。几十年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进一步加强了三道防线,完善了考核奖惩制度;由于运用了综合治理和实践了“三个延伸”,因而在新形势下,有效地加强了对罪犯的改造。把这些经验经过科学总结、推广,从而在新形势下推动了罪犯改造,促进了综合激励理论的诞生。

其次,它是引进现代科学于罪犯改造理论研究的结果。综合激励理论,既是我国监狱实战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罪犯改造理论研究中引进现代行为科学、系统科学和社会心理学等理论的成果。几十年来,我国罪犯改造实践中积累的激励罪犯积极向上的各项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经验,同各种现代科学理论的结合,在更高层次上提炼出了这个新的实用理论。

2.综合激励理论的研究与运用,丰富和发展了监狱科学理论

第一,它拓宽了监狱科学理论的研究范围。几十年来,我国的于是在罪犯改造中出现了一门综合激励理论,从而大大拓宽了监狱科学的研究领域。劳改工作实践和研究,在激励措施、手段上,基本都还是停留在50年代创业时提出和实施的措施、手段上。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没有大的突破。80年代中后期,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施,提出与实践了“三个延伸”与劳改工作的综合治理,虽然也还只停留在应用阶段,但由于它实现了劳改实践经验与现代科学引进的结合,于是在罪犯改造中出现了一门综合激励理论,从而大大拓宽了监狱科学的研究领域。

第二,它调整了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视角。在传统的监狱理论研究中,由于只限于直接激励罪犯上进的考核奖惩的研究,而考核奖惩一般都被视为狱政管理学这门分支科学中的一部分。随着实践工作中“三个延伸”、综合矫治问题的提出和行为科学等现代科学理论的引进,就不仅使罪犯改造理论中增加了新的研究领域,而且使罪犯改造理论研究的视角上,也由只重视激励内容、方法的研究,转而同时重视各种激励方法、措施协调、配合的研究。

第三,它使得我国监狱科学真正成了以法学为基础,以改造人为核心,多学科综合性的边缘学科。我国的监狱科学,很多人都只把它看成是法学中的一个部门法学。然而,监狱科学就它研究的对象看,远远超过了法学的范围。法律常识告诉我们,法律规范由三个部分,即三要素组成,一是假定,二是处理,三是制裁。我国监狱科学中的刑罚执行部分和监管、奖惩部分都鲜明地反映了法律规范的特点和要求。但是,无论从罪犯改造的三大主要手段的理论与实践看,还是从罪犯改造主要是思想转化的实质看,或者从各相关科学涉及的内容看,监狱科学都远远超过了法学的界限。由此,不少学者和有的院校的教材都把监狱科学定义为以法学为基础,以改造人为核心,多学科、综合性的边缘学科,综合激励理论,特别是激励理论中的内滋激励、心理学上的内驱力、教育学上的系统影响、劳动学上劳动激励等方面的内容,对罪犯改造理论的渗透进一步证明了监狱科学是边缘学科的界定。

3.综合激励理论,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促成罪犯改造目标的实现

第一,它能调动各方面的激励因素来为罪犯改造服务。在我国,改造罪犯有多种手段。但从激励罪犯积极向上这个角度来考察,原有的激励因素是不够的,而且还未综合使用。综合激励理论的提出,能从各个方面调动、激励罪犯积极向上的因素,加快罪犯改造步伐。

第二,它能把众多激励因素组成一个整体网络体系,更有效地促进罪犯的改造。随着罪犯改造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罪犯改造理论研究的深入,促进罪犯积极向上的激励因素越来越多,因而对罪犯的改造作用也越来越大。可是,由于它们是孤立的激励,或者虽有激励作用,但却没有条件发挥这种作用。而综合激励理论,则可以在理论上将众多的激励因素汇集成为一个整体网络体系,使之发挥比各个单项激励因素之和更大的作用。

第三,它能更好地调动罪犯自觉改造的积极性,从而加速罪犯的改造。罪犯的改造,刑罚惩罚和其他强制措施是罪犯改造的前提和条件,除此罪犯就无法转变为守法公民。但是惩罚和强迫毕竟是一个外部条件,最根本的还是要有内因,要有自觉改造的要求和行动。罪犯没有这种自觉改造的愿望和行动,是根本不能真正得到彻底改造的。综合激励理论,就是运用各种措施、方法激励、调动罪犯自觉改造的积极性。综合激励理论越发展,就越能发挥各项激励因素的作用,就越能调动罪犯自觉改造的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加速罪犯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