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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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快乐与痛苦的类型

1.快乐与痛苦:单一的与合成的

我们已经论述了各种快乐与痛苦的共性,现在开始逐一展示各种苦乐所属的类型。苦乐可以用一个总概念来称谓,即“趣味知觉”。趣味知觉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合成的。单一趣味知觉指其中每一个皆不可分解的那些趣味知觉,而合成趣味知觉则可以分解为若干单一趣味知觉。因此,合成趣味知觉可能是(1)全部由快乐组成;(2)全部由痛苦组成;或者(3)由一种或多种快乐与一种或多种痛苦共同组成。许多快乐之所以――例如――被视为一种合成快乐而不是若干单一快乐,是由其激发原因的性质所决定的。凡由出于同一原因的行为所同时激发的快乐,适宜于被视为共同地构成一种快乐。

2.单一快乐列举

人体本能容易感受到的不同的单一快乐似乎有:(1)感官之乐;(2)富有之乐;(3)技艺之乐;(4)和睦之乐;(5)令名之乐;(6)权力之乐;(7)虔诚之乐;(8)仁慈之乐;(9)歹毒之乐;(10)回忆之乐;(11)想象之乐;(12)期待之乐;(13)交往之乐;(14)解脱之乐。

3.单一痛苦列举

不同的单一痛苦似乎有:(1)匮乏之苦;(2)感官之苦;(3)乏技之苦;(4)不和之苦;(5)恶名之苦;(6)虔诚之苦;(7)仁慈之苦;(8)歹毒之苦;(9)回忆之苦;(10)想象之苦;(11)期待之苦;(12)交往之苦。

4.感官之乐列举

感官之乐似乎有:[1]味觉之乐或杯盘之乐,包括满足饮食欲望时所体验到的所有快乐;[2]醉酒之乐;[3]嗅觉之乐;[4]触觉之乐;[5]单一的听觉之乐(无关乎交往的);[6]单一的视觉之乐(无关乎交往的);[7]性感之乐;[8]健康之乐,即伴随着充分的健康活力状态而产生的内在舒适情感或所谓的喜气洋洋,尤其当适度地发挥体力之时;[9]新奇之乐,即由于任何感官感受到新的对象而令好奇欲望得到满足所产生的快乐。

5.富有之乐:或是获得之乐,或是占有之乐

富有之乐可以指一个人因意识到自己拥有作为享受或安全之手段的物件而容易产生的那些快乐,特别是当他最初获取这些东西时,――此时的快乐可以叫做得利之乐或获得之乐,而获取之后的快乐则为占有之乐。

技艺之乐同运用于特殊对象之上的技艺相关的技艺之乐,是伴随着此类特殊的享乐器具的功用得以实现而产生的快乐,但不克服或多或少的困难、不付出或大或小的努力,这种功用是实现不了的。

6.和睦之乐

和睦之乐,即自荐之乐,是可能伴随一个人坚信自己获得或拥有可认定的某某人、尤其是某些人的亲善而生的快乐;或者如该术语所示,坚信自己同他或他们关系和睦。作为这种亲善的结果,他坚信自己会得益于他们的自动而无偿的服务。

7.令名之乐

令名之乐是伴随着一个人坚信自己获得或拥有周围的人们、也就是他很可能与之有关的社会成员的亲善而生的快乐。这种亲善的方法,或是他们的热爱,或是他们的尊敬,或是两者兼而有之。作为这种亲善的结果,他坚信自己会得益于他们的自动而无偿的服务。这种快乐也可称为声望之乐、荣誉之乐或道德约束力之乐。

8.权力之乐

权力之乐是伴随着一个人坚信自己可以利用人们的希望和恐惧,使之有意为自己效劳、让自己受益而产生的快乐;这就是由于人提出对这个问题有分析性的观点,以证明这一目录确如其声称的那样是个完整的清单,也许会是令读者高兴的事。其实,该目录正是这种分析的结果。然而,我认为现在最好不要进行这样的分析,因为它具有过于玄奥抽象的倾向,严格说来,也超出了本书写作规划的范围。参见第十三章“不适于惩罚的情况”,第2节注。

还有一类由新思想的呈现所激发的新奇之乐,它们属于想象之乐。参见下文第13节。

例如,会唱歌或会演奏乐器从而满足听觉的快乐。由此获得的快乐,是添加于并完全区别于一个人欣赏别人同样进行的表演而获得的快乐的。

参见第三章“约束力”。

们对他可能提供的帮助抱有希望、可能造成的损害怀有恐惧而产生的快乐。

9.虔诚之乐

虔诚之乐是伴随着一个人相信自己获得或拥有上帝的亲善或恩惠而产生的快乐。作为这种亲善或恩惠的结果,他相信自己会按照上帝的特别约定,不是在今生就是在来世,享受将要获得的快乐。这种快乐也可称为宗教之乐、宗教意向之乐或宗教约束力之乐。

10.仁慈或善意之乐

仁慈之乐是由于看到可能属于仁慈之对象的存在物应该拥有的任何快乐而产生的快乐。所谓可能属于仁慈之对象的存在物,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有敏感性的存在物,通常包括[1]上帝,[2]人,和[3]其他动物。这种快乐也可称为善意之乐、同情之乐,或者叫做仁慈情感或社交情感之乐。

11.歹毒或恶意之乐

歹毒之乐是由于看到可能成为歹毒之对象的存在物(即人与其他动物)应该遭受的任何痛苦而产生的快乐。这种快乐也可叫做恶意之乐、嗜怒之乐、厌恶之乐,或者叫做歹毒情感或自私情感之乐。

12.回忆之乐

回忆之乐是一个人在享受了这种那种快乐,有时甚至是在遭受了这种那种痛苦之后,当准确地追忆实际发生的享乐、受苦的过程与状况时常常感受到的快乐。当然,这种衍生快乐由以复制的原初感受的快乐有多少种,这种衍生快乐就可以分为多少种。它们也可以叫做单一追忆之乐。

13.想象之乐

想象之乐可能源自于对下述这一类快乐的沉思冥想:这一类快乐可能碰巧是由回忆所提示的快乐,不过发生的过程不同,又伴随着不同类型的状况。因此,这一类快乐可以认为起源于三大时间范畴中的现在、过去或者将来。显然,它们可以具有前一类回忆之乐那样多的特征。

14.期待之乐

期待之乐源自于对任何一种被认为发生于将来的、伴随着信仰情感的快乐的沉思冥想。这种快乐也可以具有与上述快乐同样的特征。

15.交往之乐

交往之乐是由某些物件或事件可能恰巧提供的快乐,但这种快乐并非物件或事件所自动产生的,而只有通过人们根据内心缔结的契约,就某些物件或事件进行某种本身令人愉悦的交往才会产生。例如,下棋时的一连串事件所提供的技艺之乐就是这种情况。这种快乐的令人愉悦性,部分地来自于它同技艺之乐的联系(在做出自动地令人愉悦的下棋动作时运用了这种技艺),部分地来自于它同权力之乐的联系。当纯粹地为了游玩时,组成掷骰子或其他任何幸运游戏的事件所提供的幸运之乐,也属于这种情况。这种快乐的令人愉悦性,来自于它同富有之乐之一、即获得之乐的联系。

16.解脱之乐

我们下面将要看到基于快乐的痛苦;同样地,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基于痛苦的快乐。因此,在快乐清单中可以加入解脱之乐,也就是在一个人已经和正在忍受一段时间的任何痛苦之后,当痛苦逐渐停息或减轻时他所体验到的快乐。当然,有多少种痛苦就有多少种解脱之乐,并且由此会衍生出同样多的回忆之乐、想象之乐和期待之乐。

17.匮乏之苦

匮乏之苦是由于想到当下未拥有上述的任何一种快乐而可能产生的痛苦。因此,同匮乏之苦相应的快乐有多少种,就有多少种匮乏之苦;而匮乏之苦可能正是从这些快乐的匮乏中衍生出来的。

18.匮乏之苦包括:想望之苦

有三种痛苦,它们只不过是不同匮乏之苦的三种变体。当特别想望某种特定快乐的享受却没有什么有把握的预期之时,随之产生的匮乏之苦就有了个专门名称,谓之想望之苦,即未满足愿望之苦。

19.失望之苦

倘若一直在期待着这种享受,并且有一定程度的有把握的预期,而预期突然间又被打碎,由此产生的匮乏之苦就叫做失望之苦。

20.遗憾之苦

匮乏之苦被称为遗憾之苦的情况有两种:[1]它基于对曾经享有而看来不会再度拥有的快乐的回忆;[2]它基于对从未实际享有过、甚至于没有期待过的快乐的理念,――倘若发生过某种偶然事件(其实未发生),这种快乐就能享受到了(根据想象)。

21.感官之苦

不同的感官之苦似乎有:[1]饥渴之苦,即由于缺乏需不时供应给消化道的适宜物质而产生的不如意感觉;[2]味觉之苦,即由各种物质作用于腭部和消化道上部的其他部分所产生的不如意感觉;[3]嗅觉之苦,即由于各种物质作用于嗅觉器官时所散发的恶臭而产生的不如意感觉;[4]触觉之苦,即各种物质作用于肌肤所引致的不如意感觉;[5]单一的听觉之苦,即由各种声音在听觉器官上所激发的不如意感觉,它无关乎(前面讲到的)交往;[6]单一的视觉之苦,即可能由可视影像在视觉器官上所激发的不如意感觉(如果有此感觉的话),它无关乎交往原则;[7]源自过热过冷的痛苦,可归诸触觉之苦者除外;[8]疾病之苦,即由人体易得的不同的小病小恙所引起的严重不适感;[9]劳累之苦(或是肉体的或是精神的),即容易同任何精神的或肉体的紧张劳作相伴产生的不适感。

22.乏技之苦

乏技之苦是在使用任何享乐器具或安全器具之时,有时候因徒劳无功或遭遇困难而产生的痛苦。

23.不和之苦

不和之苦是可能伴随一个人坚信自己容易受到可认定的某某人、尤其是某些人之恶意对待而生的痛苦;或者如该术语所示,坚信自己同他或他们关系不和,以致容易遭受某些这样那样的痛苦,而他自己可能是痛苦的原因。

24.恶名之苦

恶名之苦是伴随一个人坚信自己容易受到或即将容易受到周围人的恶意对待而生的痛苦,也可以称之为臭名之苦、耻辱之苦或道德约束力之苦。

25.虔诚之苦

虔诚之苦是一个人伴随着相信容易招致上帝不满、从而不是在现世就是在来世要遭受上帝特别约定所加予的痛苦而产生的痛苦,也可以称之为宗教之苦、宗教意向之苦或宗教约束力之苦。当这一信念被认为有充分根据时,这种痛苦通常叫做宗教恐惧;而当其缺乏根据时,则为迷信恐惧。

26.仁慈之苦

仁慈之苦是由于考虑到其他存在物可能会忍受什么痛苦而产生的痛苦,也可以称之为善意之苦、同情之苦,或者叫做仁慈情感或社会情感之苦。

27.歹毒之苦

歹毒之苦是由于考虑到恰巧为自己所不满的任何存在物可能会享有什么快乐而产生的痛苦,也可以称之为恶意之苦、厌恶之苦,或者叫做歹毒情感或自私情感之苦。

28.回忆之苦

回忆之苦可能基于上述的各种痛苦之上,也可基于作为实在痛苦的各种匮乏之苦之上。这种痛苦精确地对应于回忆之乐。

29.想象之苦

想象之苦同样可能基于上述的任何一种痛苦之上,也可基于作为实在痛苦的各种匮乏之苦之上。在其他方面,这种痛苦精确地对应于想象之乐。

30.期待之苦

期待之苦可能基于上述的每一种痛苦之上,也可基于作为实在痛苦的各种匮乏之苦之上。这种痛苦也可称为忧虑之苦。

31.交往之苦

交往之苦精确地对应于交往之乐。

32.快乐与痛苦或是自我关切的或是超我关切的

在上述清单中,有一些快乐与痛苦要以存在着另一个人的某种苦乐为前提,而当事人的苦乐则与之相关,――这种快乐与痛苦可以称为超我关切的苦乐。余者不需要这样的前提,可以称之为自我关切的苦乐。仅有的超我关切类苦乐是仁慈之苦和仁慈之乐,以及歹毒之苦和歹毒之乐;余者皆为自我关切类苦乐。

33.法律对上述苦乐进行干预的方法

上述所有不同类型的快乐与痛苦,几乎都会由于种种原因而进入法律的考察范围。所行之事是一桩罪过吗?正是它所具有的毁灭别人的上述某种快乐或给别人造成某种痛苦的特性,构成其危害和予以惩罚的理由。正是对上述某种快乐的预期,或者对确保免除某种痛苦的预期,构成了行事的动机或诱惑;正是这种预期的实现构成了罪过的收益。罪犯必须受到惩罚吗?可以实施惩罚的唯一理由,是由于造成了上述的一种或更多种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