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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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意图

1.概述

关于可能决定行为之有害倾向的头两个要素――行为本身及其相伴随的状况之总和――就谈到这里。我们现在开始考察意图这一特殊状况可能同行为相关的方式。

2.意图可能关系到行为或结果

首先,意图或意愿可能同两个客体相关:(1)行为本身,或(2)行为的结果。在两者之中,意图与之相关的客体,可以称之为有意的东西。如果意图与行为相关,则该行为可以说是有意的行为;若与结果相关,则该结果也可以说是有意的结果。如果意图同行为和结果都相关,那么整个行动就可以说是有意的。两者之中不是意图之对象的任何客体,当然就可以说是无意的东西了。

3.意图可能关系到行为而同结果无关

行为很可能是有意为之的而结果却不然,并且情况常常如此。例如,你可能有意地触碰某人,却无意于伤害他;然而,正如其结果所表明的那样,你也许碰巧伤害了他。

4.或者同结果相关,却并非在行为的所有阶段皆相关

行为的结果也可能是有意的,而行为却并非自始至终皆有意为之,即并非在每个阶段都是有意为之的。但是,这种情况不像上述情况那样常见。假定你有意向某人冲过去,把他撞倒,从而使他受伤,――于是,你就向他跑过去;但突然间第二个人出现在你和第一个人中间,你停不下来,便冲向了第二个人,又通过他撞倒了第一个人。

5.但并非与第一阶段无关

但是,如果行为本身不是至少在其第一阶段乃有意为之,那么,该行为的结果就不可能是有意的。如果行为在第一阶段就不是有意的,它就绝不是你自己的行为,因而在你这方面就绝无产生该行为特定结果的意图。在你这方面可能存在着隐约的意图,要在将来某个时候,通过自己的某个行为造成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结果;不然的话,你就没有任何意图,几乎不希望看到这种事件出现。假定第二个人主动跑向第一个人,并把他推倒了。你有意做同样性质的事,这就是冲向他,亲自把他推倒;但你还没有为实现这些意图做出任何事情。因此,第二个人推倒第一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特定结果,就不能说是基于你这方面的什么意图。

6.结果若为有意的,则可为直接有意,亦可为间接有意

第二,倘若结果是有意的,那么,则可能或为直接有意的结果,或仅为间接有意的结果。当产生该结果的前景构成了促使某人决心实施某行为的动机链之一环时,该结果就可以说是直接的或直系的有意结果。尽管结果是合乎意图的,并且看起来很可能是行为一旦实施便随之发生的结果,但产生这种结果的前景并非上述动机链之一环,此时的结果就可以说是间接的或旁系的有意结果。

7.若为直接有意,则可为终端直接有意,或为居中直接有意

第三,一个直接有意的事件,可能或为终端直接有意,或仅为居中直接有意。若它在上述动机链上的所有外部事件中处于终端位置,就可以说是终端有意的事件;因此,产生此种事件的前景,若是必然发生的事,就足以测定意愿,无需看它产生任何其他结果的前景。若还有产生其他某个事件的前景,构成了同一动机链上的下一个环节,那它就可以说是居中有意的事件,并仅此而已;因此,产生前一事件的前景就不会作为动机而起作用,而只是表明它似乎具有推动后者产生的倾向性。

8.若为直接有意,则可为全部直接有意,或为非全部直接有意

第四,如果一个事件是直接有意的,则可能或为全部直接有意,或为非全部直接有意。若在这一特定事件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事件会合乎目的,以致没有任何其他事件参与决定所论行为的意愿,那么,它就可以说是全部有意的事件。若同时还有其他某个事件的前景也对意愿起作用,它就可以说是非全部有意的事件。

9.若为非全部直接有意,则可为联合的、分立的或者无选择的非全部有意

第五,如果一个事件是非全部有意的,则可能或为联合非全部有意,或为分立非全部有意,还可以是无选择非全部有意。若意图既在于产生该事件也在于产生其他事件,它就可以说是对于这一其他事件的联合有意;若意图在于产生两者之中的任意一个事件而非两者俱生,则为分立的有意;若意图对于产生两者之中的任意一个事件或两者俱生均听其自然,没有定向的选择,则为无选择的有意。

10.若为分立的有意,则可为有偏向的,或为无偏向的

第六,如果两个事件是分立有意的,则可能是有偏向的或是无偏向的。若意图在于两者中的某一个(而非另一个)特别应该发生,它们就可以说是有偏向的分立有意的;若两者之中无论哪个事件发生均可同样地实现意图,那它们就是无偏向的。

11.实例

举个实例可令以上所论变得清楚明白。英国国王威廉二世有一次外出猎鹿,被瓦尔特?蒂里尔爵士打伤,并因此而身故。让我们以此为例,对应于上文做出的区别分类,做出种种假定,使之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

(1)第一,蒂里尔甚至根本没想到国王会死;或者,即使他想到了,他也认为这件事没有任何危险。在这两种情况下,他杀死了国王的事件都是完全无意的。

(2)他看到一只牡鹿跑了过去,同时也看到国王骑马朝同一方向跑了过去。他的用意是要射杀那只鹿,并不想杀死国王。与此同时,他也明白,他若射出箭去,有可能射杀那只鹿,也同样有可能杀死国王。然而,尽管如此,他还是射出了箭,因而杀死了国王。在这种情况下,他杀死国王的事件就是有意的,不过属于间接的有意。

(3)由于痛恨国王,他杀死了国王;除了消灭国王的快感,他别无所图。在这种情况下,国王之死就不但是直接有意的事件,而且是终端有意的事件。

(4)他杀死了国王,完全是有意为之;但并非由于对他的仇恨,而是为了杀死之后好劫掠其钱财。在这种情况下,国王之死就是直接有意的事件,但不是终端的而是居中的有意事件。

(5)他的意图正是要杀死国王,没有任何其他的目的和愿望。在这种情况下,这一事件就不但是直接有意的而且是全部有意的。所谓全部有意,也就是不抱有发生其他一切重要的附带事件的意图。

(6)正当国王用左手在右腿上拔刺时,蒂里尔爵士射中了他的右腿。他的意图就是要将箭射穿国王的手,再击中他的腿,使其手、腿同时伤残。在这种情况下,国王腿部被射中的事件就是有意的,并且对于另一件未曾实际发生之事――射中他的手――而言是联合有意的。

(7)蒂里尔的意图是要射中国王的手或者腿,而不要射中两者,并且最好是射中手。在这种情况下,射中手的意图同其他事件分立而同时存在,并且有所偏向。

(8)他的意图是要射中国王的腿或手,两者都有可能中箭,但不要全都中箭。在这种情况下,他的意图是非全部的,却是分立的非全部,然而没有什么偏向。

(9)他的意图是要射中国王的手或者腿,或者同时射中手和腿,三个事件听其自然。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这两个事件而言,他的意图是无选择地并存的。

12.相对于行为之不同阶段的行为意图,其重要性如何

应当看到,一个行为在任何阶段都可能是无意的,尽管在此前阶段是有意的;另一方面,它在任何阶段也可能是有意的,而在后续阶段是无意的。但是,只要行为最终是无意的,那么它在任何先前阶段是不是有意的,对于结果而言都不重要。唯一重要的是要加以证明。行为之无意的阶段越多,其最后阶段为无意的情况一般就越明显。如果某人想打你的面颊,却打到了眼睛,以致挖出了眼睛,他也许就难以证明其意图不是打你的眼睛了。如果他确实无意打你,甚至根本不想打任何人,那么,他也许就能比较容易地加以证明了。

13.对意图之善恶不予考虑

经常听到人们说起善意、恶意,说起一个人意图的善或恶。意图的善恶是普遍地受到格外强调的状况。如果正确理解的话,这种状况的重要性确实非同小可;但是,这种状况的涵义极为模棱两可而含糊不清。严格地说,除了“善”或“恶”本身之外,任何东西都不能说是善的或恶的。善恶是仅仅同痛苦或快乐有关的情况,或者是仅仅由于其效果。它是仅仅同苦乐的起因或预防法有关的情况。但是,用不太恰当的比喻来说,考虑到一件事的起因,也可以把它说成是好(善)的或坏(恶)的。实施某种行为的意图之效果,就是我们一直在讨论的称之为结果的东西;而意图的原因则被称为动机。于是,一个人任何时候的意图都可以叫做善的或恶的,其根据或者是他的行为的结果,或者是动机。如果意图在任何意义上都被认为是善的或恶的,那么,这必定或是由于它被认为会产生好的或坏的结果,或是由于它被认为源自于好的或坏的动机。但是,结果的好坏取决于状况;而状况绝不是意图所欲的对象。一个人想要做某事,并由于他的意图而产生了这一行为。但说到状况,它们不是他有意想要的,也不是他所引起的,因为它们是环境状况。如果他偶然地对极少数状况起了催生作用,那是由于先前的意图所指向的先前行为产生了这些作为结果的状况;此时,他一见到这些状况就接受了下来。行为及其结果都既是认识的对象,也是意愿的对象,而状况本身则仅仅是认识的对象。对于状况本身,他所能做的就是认识它们或不认识它们;换句话说,就是意识到它们或意识不到它们。在题为“意识”的一章里,我们要论述的是从行为结果中推知的一个人意图之善恶的问题;在题为“动机”的一章里,我们要论述的是他的源自动机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