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刑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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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章 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或者国有单位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产,以及其他与贿赂相关的行为的总称。

贪污贿赂是一类严重的渎职型经济犯罪,主要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这类犯罪不仅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关系,而且还破坏了国家的廉政制度,败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严重威胁到国家政权存在的基础,因而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贪污贿赂罪的基本构成是: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国家的廉政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滥用职权、不徇私枉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而贪污贿赂犯罪不仅破坏了党群关系,而且妨碍了国家廉政制度的建设,并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此外贪污贿赂犯罪一般还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如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和私分罚没财物便同时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贿赂型犯罪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行为人在中饱私囊、亵渎公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也间接侵犯了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所有权。本章犯罪的本质就在于以公权谋取私利,具有渎职性犯罪与贪利性犯罪的双重特点。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和罚没财物、隐瞒境外存款或者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是本章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构成这些犯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少数犯罪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虽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但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为收买对象,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受贿罪具有对合性或关联性,所以列入本类犯罪中。本章犯罪多数由作为构成,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个别犯罪如隐瞒境外存款罪则由不作为构成。这类犯罪从结果来看,都获取了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财物。

3.本类犯罪的主体,绝大部分犯罪都是由特殊主体构成,即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或者特定的机关、单位、团体才能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合性的犯罪是一般主体,如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等。另外本章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均是单位犯罪,但法律规定只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直接处罚单位。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且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如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贿罪的犯罪目的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间接故意和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12个具体罪名,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