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刑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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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引子

[重点问题]

1.犯罪客体的概念

2.犯罪客体的分类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引例]

被告人,赵某,男,山西某县农民。

1999年3月至9月,被告人为了倒卖死牛牟利,从本村商店、集市上购买液体灭鼠药,洒在菜叶和馍块上,将毒物先后7次投放在路边、场地、菜地上,毒死耕牛7头,并将毒物先后55次投放于群众家的牛槽内,毒死耕牛55头,共毒死耕牛62头,价值99880元。被告人赵某低价收购并倒卖了部分死牛肉,从中牟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在路边、场地、菜地上投放毒物毒死耕牛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在本村村民家中的牛槽内投放毒物毒死耕牛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倒卖死牛营利为目的,以无特定对象的耕牛为侵害对象,公然投放有毒鼠药,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范围内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赵某的犯罪行为呈连续状态,如果就某一次毒死耕牛的事件说,赵某可能是针对某一特定对象实施的,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但就赵某的整个犯罪过程看,其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人的财产,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因此检察机关指控赵某的部分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属定性不准,一审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赵某做出判决。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什么客体?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