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刑法教程
15611400000039

第39章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及特征

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所形成的不同结局状态。

故意犯罪在犯罪行为人产生犯意以后,从其开始犯罪行为,到结束犯罪,往往要经历一个发展过程。因受各种条件和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在不同案件中,犯罪发展过程的长短是各不相同的,犯罪的最终结局也是不相同的。在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产生犯罪决意后,都有一个为犯罪进行准备的过程,即犯罪预备过程,而临时性决意的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则没有预备过程;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人主观及客观方面的诸多因素的影响,有些犯罪顺利完成实现了犯罪人预期的意图,有些犯罪则在犯罪中途而停止下来而告终结,刑法理论将这些因各种原因致犯罪终结所形成的不同状态,称之为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顺利地进行到终点,已经达到了刑法所要求的完全具备某一故意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基于客观方面的原因而在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底,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故意犯罪形态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结局性。即故意犯罪的所有形态都是犯罪人所实施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最终结局状态,当这一状态出现后,本次实施的故意犯罪便告结束。如果只是故意犯罪过程中出现的暂时的停顿状态或者中断状态,就不能称之为故意犯罪形态。如甲某利用夜深人静,躲在一偏僻之处拦路抢劫,结果遇见一练功人员,实施抢劫时难敌对手而逃跑,这种情形就具有结局性,应属于犯罪未遂。但如果甲逃跑后找到凶器返回追上该练功队员,趁其不备猛击头部,致其昏迷而劫走财物,则前次难敌对手而逃跑的情形就不具有结局性,而只是抢劫犯罪的临时中断,而不能称其为故意犯罪形态。

2.具有排他性。就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同一故意犯罪而言,该犯罪一旦停止下来,只可能是一种犯罪形态,不可能同时存在几种犯罪形态或者从一种犯罪形态转化为另一种犯罪形态。这实际上是由故意犯罪的结局性所决定的。如甲对乙实施暴力抢劫。将其财物劫获,后发现被害人与自己的妻子是同事,随即将所劫财物原封不动地当场退还给乙,并向乙赔礼道歉,因为甲的行为已经具备抢劫犯罪的完整构成要件,完成了犯罪,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两种犯罪形态并存,或者犯罪既遂形态转化为犯罪中止形态的情况。

3.具有局限性。故意犯罪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对于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存在故意犯罪形态的情况,因为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是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这种放任态度决定其行为只有在所放任的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则不构成犯罪;就过失犯罪而言,因行为人主观上并不追求、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刑法所要求的结果发生了就构成犯罪,反之则不构成犯罪。因此,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只存在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不存在犯罪完成与否的故意犯罪形态问题。

二、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过程,是指故意犯罪从开始预备到着手进行,进而最终完成犯罪的整个进程,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表现。故意犯罪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观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对故意犯罪过程划分的不同段落。理论上通常将故意犯罪过程分为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联系表现在: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发生在故意犯罪过程或阶段之中,离开故意犯罪的过程或阶段,就无所谓故意犯罪形态可言。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犯罪阶段有助于犯罪形态的认定。如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其一,犯罪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已经停止的不同行为状态,属于静止状态,其一经形成就不能再发展变化;犯罪过程、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展、进行中所经历的进程和段落,属于运动状态,即犯罪形成结局状态之前,其处于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其二,故意犯罪形态具有排他性,即一个直接故意犯罪只能出现一种犯罪形态;而故意犯罪的过程、阶段,则不具备这一特性,即在一个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可以具有两个不同的犯罪阶段。

故意犯罪的形态,按其实现犯罪意图的程度来划分:一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其中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

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能够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为就有些直接故意犯罪而言,行为人主观上产生犯罪到最终犯罪完成,从时间到具体方法上,都比较短暂与简单,属于着手实行即告犯罪完成的举动犯。还有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案件等,都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三、研究故意犯罪形态的意义

研究故意犯罪形态,对于正确把握刑事立法规定,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就故意犯罪的标准,以其行为在主观意志支配下,完成全部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完整犯罪规定的,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并非完整的犯罪形态,但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都已构成犯罪,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研究各种故意犯罪形态,以及刑事立法对其具体的规定,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恰当量刑

不同的故意犯罪形态,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不同的,这种危害性的大小,既取决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性大小,又取决于对客观社会的损害及威胁程度,而最终要体现在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上,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不同形态,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因此,通过准确认定故意犯罪形态,就能做到就上述问题的准确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