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刑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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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法定的概念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揭示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它不是若干单个人犯罪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表现为:(1)数人相互勾结共同作案,人多势众,能够实施一人难以完成的犯罪。(2)数人共同策划,可以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犯罪,一般容易得逞。(3)数人在犯罪后相互包庇,毁灭证据,极易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因此,共同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这里的“人”,根据《刑法》规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里的各个自然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其中有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则其行为和他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其本人不是共同犯罪人。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抢劫了丁的财物,其中甲、乙均16周岁,且精神正常,丙13周岁。此例中,甲、乙共同构成抢劫罪,丙因只有13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和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单位共同犯罪。这里的单位是指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由刑法分则明文规定能够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如果是两个以上非法组织共同实施了犯罪,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以自然人共同犯罪论处。如果合法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共同实施了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可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也不能认定为单位共同犯罪。

3.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必须是由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故意犯罪。否则,单位和自然人共同实施的,以自然人共同犯罪论处。

(二)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目标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的犯罪行为应作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解:

1.在共同犯罪的整体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即他们各自所实施的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的犯罪特征。

2.各共同犯罪人尽管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及参与犯罪的程度有可能不同,但他们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各自的行为牵联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这个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整个共同犯罪发生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即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统一起来,便是犯罪结果发生的整体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在考察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决不能把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割裂开来孤立地看,否则就会发生判断上的错误,导致放纵共同犯罪人的结果。

共同的犯罪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以积极的行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而构成的共同犯罪,如甲、乙二人共同抢劫了丙所有的钱财;共同的不作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有义务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且能够履行而均未履行应有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如夫妻二人共同商议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中有人是作为行为,有人是不作为行为而构成的共同犯罪。如银行保安人员甲与乙事先合谋抢劫银行,在乙实施抢劫银行时,甲借故离开,不履行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即在这种场合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他们之间没有分工,都直接参加了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的行为有的表现为组织行为,有的表现为教唆行为,有的表现为实行行为,有的表现为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下每个人的行为共同组成了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

(三)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明知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特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共同的认识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3)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说明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在主观上都有犯意,而且有犯意的联系,从而使得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如果缺乏共同的认识因素,就失去了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

2.共同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明知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各自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因而关于共同犯罪故意的类型,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构成的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成立共同犯罪:(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后两种人不符合刑法上犯罪的主体条件,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成立犯罪。在此种情况下,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对二人以上的行为而言必须具有犯意上的相互联络,才能使各共同犯罪者的行为形成一个彼此配合,互相支持的有机犯罪整体,从而完成更加复杂的犯罪活动。而共同过失行为,相互之间没有犯意联络,不可能形成一个犯罪的统一整体,因而只能分别构成过失犯。另外,《刑法》总则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或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不同,需要分清刑事责任,以区别对待。而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下,没有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分工,也没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差别,只有根据各自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定罪科刑,不需要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因此,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三)一方故意与他方过失行为共同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一方过失地引起或者帮助他方实施故意犯罪或者一方故意地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虽然双方在客观上有行为的有机联系,但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认定为共同的犯罪。

(四)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一人基于盗窃的故意,另一人基于抢劫的故意,即使是行为同时针对同一对象,也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只能按照各自的罪过和行为分别处理。

(五)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种犯罪,但彼此之间主观上无意思联络的情况,由于缺乏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而是基于各自的故意所实施的数个单独的犯罪,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自己的刑事责任。

(六)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作“实行犯过限”的行为,它是指数人共同预谋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特定犯罪,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在实施预谋的故意犯罪的同时,又以自己独立的犯意,实施了其他的犯罪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对于这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过限行为,只能由实施该种过限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其他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七)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事先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