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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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资产负债表的阅读

一、表内项目的阅读

(一)资产项目的阅读

1.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存放款项、贴现、应收利息、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现把主要项目分述如下。

(1)现金及银行存款。现金是指金融企业可以立即投入使用的交换媒介。银行存款是金融企业行政部门将日常行政经费款存放在本营业部门或其他营业部门的货币资金。

(2)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等,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

(3)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同业拆借的主体是经中央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是中央银行,参加同业拆借的金融企业必须按中央银行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业务报表。

同业拆借可以在同城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异地金融企业之间进行。

(4)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票据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即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按票据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后,以其差额付给收款人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贴现是一种融通资金的业务,同时又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通过办理贴现,持票人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金,用于生产和流通过程中,贴现银行买入未到期票据的债权,并使商业信用转化为金融信用,从而有利于加强对商业信用的疏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商业信用的作用。

(5)应收利息。是指银行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

(6)坏账准备。金融企业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由各银行选择使用,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7)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金融企业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8)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质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金融企业对借款人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金融企业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并从所得款项收入中优先收回贷款本息,或以抵押物折价冲抵。保证贷款是借款人、贷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进出口押汇是指金融企业开展进出口押汇业务而发生的应收押汇款项。包括商业银行开出信用证后,以国外议付行交来的议付单证作抵押,代进口单位垫付的款项以及金融企业对出口单位交来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议付的款项。

(9)代理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发行、兑付、代偿、代购证券业务的款项。

(10)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是指金融企业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尚待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和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的盘亏和毁损减盘盈后的净损失。

(11)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是指金融企业长期债权投资中将于1年到期的债券投资。

2.长期投资。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随时准备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3.中长期贷款。中期贷款是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长期贷款,是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金融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在核算上应注意: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开进行;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转入“非应计贷款”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当应计贷款转入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入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再将收到的还款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在金融企业的业务构成中,中长期贷款是金融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将应计贷款从长期贷款里独立出来,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充分了解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

中长期贷款与短期贷款相比,具有收益高、稳定性强、资金投向集中的特点,但同时又具有流动性差、风险大的特点。

4.转贷款。金融企业根据协议或有关规定发生的转贷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家外汇储备贷款、转贷买方信贷、银团贷款和其他转贷款。

5.贷款损失准备。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进出口押汇等;由银行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专项贷款准备按照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确定,金融企业应针对贷款五级分类分别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特种准备是银行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其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6.固定资产。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物资、器具和设备等: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

(1)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可以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服务于金融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经营过程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使用情况分类,可分为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所有权划分为自有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但注意:金融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间内,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固定资产原值。包括金融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既有直接发生的,如支付的固定资产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有间接发生的,如予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和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予以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3)固定资产净值。又称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是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固定资产净值反映了金融企业固定资产的未损耗价值,将其与固定资产原值比较,可以看出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4)固定资产折旧。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损耗而减少的价值,折旧是固定资产价值损耗转移的补偿尺度。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了现有固定资产已损耗的价值总和。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原值的抵减项目。

(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由于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预计可收回金额通常可以按市价确定。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6)固定资产清理。是指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的差额,如果收入大于费用就反映为负数。

(7)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金融企业在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各种固定资产盘亏抵减盘盈后的净损失。

(8)在建工程。是金融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反映了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大修理等情况和规模。按照规定,已完工使用但没有办理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估计入账,转为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融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7.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金融企业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金融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如果无形资产将来为金融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还不足以补偿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成本),则说明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具体表现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可收回金额。无形资产的价值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果前期导致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那么,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回升,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应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是转回的金额不能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

8.其他资产,包括:

(1)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银行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采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除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开始经营当月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2)抵债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收到的债务人用以抵偿债务的资产。按规定,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抵债资产部分的贷款本金和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的入账价值。

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抵债资产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金融企业的抵债资产在期末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二)负债项目的阅读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金融企业。金融企业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应付债券和其他长期负债等。

划分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标准是偿付时间。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内偿还的债务,将在1年以上偿付的负债列为长期负债。

1.流动负债。流动负债主要包括活期存款、1年(含1年)以下的定期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票据融资、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应付利息、应付手续费、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和预提费用等。现把主要项目分述如下:

(1)活期存款。是指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可随时取用的存款,包括:

单位活期存款,指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存入的活期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指金融企业吸收的居民个人活期储蓄款项。

信用卡存款,是金融企业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持卡人存入金融企业的备付金存款。

(2)存入短期保证金。反映金融企业向客户收取的1年期以下的各种保证金。

(3)同业存放款项。反映金融企业之间因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同业存放于本行的款项。

(4)联行存放款项。反映金融企业联行之间往来发生的联行资金存放于本行的款项。

(5)应解汇款。反映金融企业从事汇款业务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外地采购单位或个人临时性存款。

(6)汇出汇款。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汇往外地的款项。

(7)应付代理证券款项。反映金融企业代理客户发行、兑付、买卖证券业务,应付给客户的款项。包括代理发行证券款项、代偿证券款项、代购证券款项等。

(8)向中央银行借款。是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季节性借款、年度性借款以及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向中央银行借入的特种存款。

(9)票据融资。是金融企业以客户贴现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和向其他金融企业办理转贴现而获得的资金。票据融资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10)应付款项。是金融企业因经营而发生的除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各种应付款项。

(11)应付工资。是金融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包括在本项目之内,但不包括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本项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

(12)应交税金。是金融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贷方余额表示尚未交纳的税金。借方余额表示多交的税金。

(13)应付福利费。表示金融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用于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的工资等。期末贷方余额,表示金融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结余。

(14)预提费用。是金融企业按规定从费用中预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属于待摊费用,分期摊入费用。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金融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15)应付利润。金融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16)其他应付款。反映金融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和其他应付、暂收的款项等。

(17)发行短期债券。反映金融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1年期以内的债券本金。

(18)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反映金融企业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如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存款、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等。

(19)其他流动负债。反映金融企业除了上述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

2.长期负债,主要包括:

(1)发行长期债券。金融企业发行的超过1年期以上的债券。金融企业可以以面值、溢价和折价三种方式发行债券。

(2)长期存款。是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1年(不含1年)以上期限的定期存款,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是银行为吸收单位长期闲置资金而开办的存款业务;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取特点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等。

(3)长期借款。是金融企业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4)长期应付款。是指金融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主要包括金融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时所形成的长期应付款项。

(三)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阅读

所有者权益。是金融企业的所有者对银行净资产的所有权。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金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1.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是指金融企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投资者投入金融企业的资本,一般情况下无须偿还,可供长期周转使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金融企业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金融企业的实收资本比原来的注册资本增减数额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擅自改变注册资本或抽逃资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金融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

2.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一种资本公共积累资金,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其中:

(1)资本溢价。指在两个以上投资者合资经营的金融企业,投资者依其出资份额对金融企业经营决策享有表决权,依其所认缴的出资对金融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实收资本真实地反映各投资者对金融企业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在金融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进入实收资本,如后期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投资者的利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因为,金融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即使与开始时投入的资金在数量上一致,其获利能力却不一样。在正常情况下,资本利润率是以新创时必要的垫支资本带来的,金融企业的创办者为此付出了代价。所以,相同的数量投资,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对金融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由此而给投资者的权利不同。所以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另外,不仅原投资者的投资从质量上发生了变化,就是从数量上也发生了变化,因为,金融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部分利润留存在金融企业,形成留存收益。而留存收益也属于所有者权益,但其未转入实收资本,新加入的投资者和原投资者共享这部分留存收益,也要求其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投资者投入的资本等于按其投资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计入实收资本,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股本溢价。股票发行有按面值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三种。溢价发行股票,相等于股票面值部分记入“股本账户”,超出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记入“资本公积”。

(3)接受捐赠资产。由于捐赠人不会对金融企业资产提出要求的权利,也不会由于捐赠资产行为对金融企业形成责任。所以捐赠者不是银行所有者。这种投资也不形成金融企业的实收资本,但毕竟是金融企业的一种投入行为,其结果也会形成金融企业的权益增加。按规定,金融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的价值作为资本公积。

(4)资产重估增值。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实际成本计价,但在物价变动时,又不排除财产重新估价的可能,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

(5)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银行实际收到外币投资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有关以本账户与实收资本账户折合记账本位币时出现的差额。以外币投资时,除记录外币账外,资产账户还应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记账。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在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记账中,若产生了资本汇率折算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账户。

(6)股权投资准备。在金融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随着被投资银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所以,当被投资单位因接受捐赠、增资扩股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时,其所有者权益便得到了相应增加,这样,金融企业应按其在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计算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相应调增资本公积。考虑到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等存在价值不确定性问题,投资银行本身所持股权的价值同样存在不确定性,所以,金融企业在调增该部分资本公积时,应首先将其计入股权投资准备,然后,待投资银行处置其所持的股权时,将原记入股权投资准备的部分转入其他资本公积中,此时,该部分资本公积方可用于转增资本。

(7)拨款转入。金融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8)关联交易差价。上市金融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3.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是为了保证金融企业持续经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改善职工福利和生活条件而提取的留存受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中:

(1)法定盈余公积金,是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基金。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任意盈余公积,是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

4.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是金融企业税后净利润的一种留存形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这部分留存收益还未分给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二是这部分留存收益还未指明一定的用途。

二、附注项目的阅读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会计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等所做的解释和进一步说明。主要包括:不符合基本假设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企业的合并与分立,重大的投资与融资活动,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一)会计调整

会计调整是指银行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等的要求,或者因特殊情况下对银行所采用的会计制度、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重大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主要包括:

1.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会计政策是指银行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银行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具体原则,是指银行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所制定的、适合于本银行的会计制度中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银行在会计核算中对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适合于本银行的会计处理方法。银行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1)银行主要会计政策类型,包括:

合并政策,编制合并报表所采纳的原则。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年度不一致的原则;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母公司和子公司所采用会计政策是否一致等等。

贷款呆账准备的提取原则及方法。

坏账损失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例如,银行的坏账损失是采用直接转销还是采用备抵法。

借款费用的处理。指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是采用资本化还是采用费用化。

收入确认原则。

%其他。包括无形资产的计价及其摊销方法、财产损益的处理、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等。

(2)会计政策变更。银行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按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改变原采用的会计政策: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有关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但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3)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可通过以下方法得出: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如果需要调整所得税影响金额的);

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注意,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4)会计政策变更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包括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简要阐述、变更的日期、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变更后所采用的新会计政策以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采用追溯调整法时,计算出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期以及比较会计报表所列其他各期净损益的影响金额。

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2.会计估计及其变更。会计估计是银行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包括估计坏账、估计呆账、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与净残值、无形资产的受益期、长期待摊费用的分摊期间、资产损失准备的估计等。影响会计估计的因素有资产质量、谨慎性、经济和法律环境、历史资料和经验等。

3.会计差错及其更正。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出现的错误。

(1)会计差错形成的原因。包括:银行采用法律或国家行政法规、规章所不允许的会计政策;账户分类计算错误;会计估计错误;漏记已完成的交易;对事实的忽视和误用;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或不确认已实现的收入;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差错等。

(2)会计差错更正方法:

本期发现的,属于本期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对于本期发现的不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作出准确判断的非重大会计差错,不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对于本期发现的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3)会计差错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包括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陈述和原因以及更正方法。

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包括重大会计差错对净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对其他项目的影响金额。

关于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问题:

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指银行在具体运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允许选用的会计政策,以及银行在具体运用会计估计时,未按照规定正确运用或随意变更,从而不能恰当地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形。主要表现形式有:对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未按合理的方法估计各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从而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随意变更所选择的会计政策,随意调整费用等的摊销期限;属于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其他情形。

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结果,是导致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实,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缺乏可靠性。

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如果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科目。

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内涵界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一种补充或说明。这里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包括为银行内部管理部门提供的会计报表。主要把握:

我国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为12月31日,但如果母公司在国外,或子公司在国外,无论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如何确定会计年度,其向国内提供的会计报表均应按照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提供相应期间的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行长(经理)类似机构批准财务会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所有有利和不利的事项,即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利或不利事项在会计核算中采取同一原则进行处理。不是在这个特定期间发生的全部事项,而是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有关的事项,或虽然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但对银行财务状况有影响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前、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后确定中止营业的项目。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涵盖的期间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的内容。

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表明依据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已不再具有有用性,应依据新发生的情况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包括两个特点: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的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非调整事项。它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该状况并不存在,而是期后才发生的事项。包括如下特点:资产负债表日并未发生或存在,完全是期后发生的事项;对理解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的区别在于:调整事项是事项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资产负债表日后提供了证据对以前已存在的事项作出进一步说明;而非调整事项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存在,但在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才发生。两类事项的共同点在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都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在或发生的,对报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3)处理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项目。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不需要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但由于这类事项可能重大,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包括说明事项的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无法估计的理由。

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已经作为调整事项调整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数字的,除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不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二)或有事项

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具有不确定性,其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确定,影响或有事项结果的不确定因素不能由银行控制。包括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银行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或有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1.或有事项确认方法。该义务是银行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银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或有事项的计量。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此外,银行因履行或有事项所形成的义务,还可能从第三方或其他方获得补偿。因此,或有事项的计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最佳估计数的确定。当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当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概率计算确定。

(2)预期可获得补偿。如果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关联方内涵界定。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它们则被视为关联方。其主要特征是: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包括控制与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关联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2.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3.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的人员,主要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4.关联方关系披露原则。当关联方之间为企业,并且存在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如下资料: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即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当存在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在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可以不披露关联方关系;在发生交易时,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5.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包括: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分别关联方披露,是指分别各个关联企业和关联个人予以披露。分别交易类型披露,是指按照交易的各种类型分别披露。如果关联方之间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如涉及当期和以后各期的,应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披露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交易总额以及当期的交易数量及金额。

不需要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有:在合并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在与合并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