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给药物下的定义。从这个定义来看,药物包括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药物不仅用来治疗疾病,而且还包括用于预防疾病和诊断疾病。人的疾病可以是由于外界病原物质如细菌、病毒、寄生虫等所引起的,也可以是因为人体的生理机能调节失去平衡或出现故障而造成的,例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因此药物也包括用于调节人体机能的物质。
可作为药物的物质有很多,目前使用的药物主要可分为三大类:①天然来源的,如植物药、矿物药和动物来源的药物;②化学合成的药物,我们现在使用的所谓西药,绝大部分是由化学合成而来的;③微生物来源的药物,如抗生素类。由于生物技术的发展,不远的将来会有一些药物用生物工程方法来制备。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并不是绝对的。有些原来来源于天然物或微生物的药物,现在已可以用化学合成方法制得了。有的药物还可以以天然物中的成分为起始原料经化学合成制得,即所谓“半合成”药物。
药物既然是用来保护人的健康和生命的物质,它就负有神圣的使命。为了保证药物是安全和有效的,就必须保证药品的质量。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情况对药品质量作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它的理化性质、鉴别方法、杂质的检查项目和具体检查方法、允许的限度以及含量的规定和测定方法。药品应该尽可能的纯,但是要做到绝对的纯,就会使生产药品的成本过高,价格也会很贵。实际上并不需要药品是绝对的纯,因为一定限度杂质的存在对人体不会造成危害,只要规定允许存在的限度就可以了。但有些杂质对人体的毒害很大,就不应允许在药物中存在。因此,药物的含量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以限制其杂质的含量。各国颁布的药典,对临床上应用的主要药物的质量都有具体的规定,对于未收载在药典中的药物,而又是临床上比较常用的或是新发现的药物的质量,也由有关部门制定了质量标准作为药典的补充。例如在我国,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颁布了一些药物的地方法规,作为对药典的补充。随着新药的不断出现和有些药物由于治疗作用不够理想或发现其毒副作用严重,它们被逐步淘汰。目前各国均定期对药典进行修改。
药物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健康,达不到标准的药品就是不合格品。药品绝对没有“处理品”或“等外品”,这一点是和其他商品不同的。药物是一种神圣、特殊的商品,从这一点上就可以充分地体现出来。
那么什么是假药呢?按照我国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管理法》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3)变质不能用的;
(4)已经污染,不能药用的。
对于一般人来说,识别假药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你无法从表面上看出它所含的成分是否与药品标准规定符合,或是否用他种药品冒充,或是否药物已被污染或已变质。这些必须靠专业人员用药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来化验才能知道,这也是卖假药的人容易得逞的原因之一。
为了便于让一般人能够识别假药,《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贴上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一个药厂在生产一种药品之前必须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即得到批准文号。例如,京卫药准字(98)第009号,表示是北京卫生部门批准的药品,(98)第009号为1998年批准的第009号文件。凡是药品上标签含混不清,没有批准文号或生产批号的,起码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也可能就是假药。保健品也不应被误认为是药品,保健品的标签上也有批准文号,它的写法是“健准字”而不是“药准字”,这一点也必须要分清。
对于劣质药品,《药品管理法》也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1)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规定的。
我们从外表上无法看出药品成分的含量与药品标准规定的是否相符,但可以从有效期上加以辨别。在药品包装盒或药物的标签上必须印有生产批号,生产批号一般就是生产日期,例如960901,就表示是1996年9月1日生产的。标签或包装盒上有些是注明有效期的,有的则未加注明,药品的有效期一般是1~3年。中成药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一般都要求注明生产批号,应选择近期生产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