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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人地关系论

人地关系论是指有关人类及其各种社会活动与地理环境关系的理论,指人文地理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有关人地关系的思想和学说。人地关系论是人文地理学的基础理论,也是人文地理学研究的中心课题。

人地关系是自人类起源以来就客观存在的关系。人类的生存和活动,都要受到一定的地理环境的影响。原始社会和现代社会在这一方面仅有深度和广度的不同。人地关系属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范畴。作为地理学的理论概念,“人”是指社会性的人,即在一定地域内、一定生产方式下从事各种生产活动或社会活动的人;“地”是指与人类活动有密切关系的无机和有机自然界诸要素有规律结合的地理环境,即存在着地域差异的地理环境,也是指在人类作用下已经改变了的地理环境,即经济、文化、社会地理环境。因此,“人地关系”就是指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过程中,人类为了生存的需要,不断地扩大和加深改造并利用地理环境,增强适应地理环境的能力,改变地理环境的面貌,同时地理环境影响人类活动,产生地域特征和地域差异。人地关系的地域性或地域组合,是人文地理学研究的特殊对象。

人地关系论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出现过各种人地关系的理论。在古代人地关系的认识中,中国有以“天命论”为基础的神怪论和不可知论,也有以“人定胜天,天定胜人”为代表的朴素的人地相关思想。西方既有埃拉托色尼等为代表的把地球作为人类家乡的观点,也有神的干预和上帝主宰一切的思想。欧洲文艺复兴和资本主义出现以后,博丹和孟德斯鸠等学者开始提出气候对人类活动的影响的思想。随着欧洲18~19世纪包括近代地理学在内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地关系论逐渐系统化,成为地理学重要的理论概念。近代地理学的奠基人洪堡和李特尔对人地关系论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洪堡认为,人是地球这个自然统一体的一部分,地理学是研究各种自然和人文现象的地域结合。李特尔把自然现象的研究与人文现象的研究结合起来,把地球看作人类活动的舞台,认为地理学的中心原理是自然的一切现象和形态对人类的关系。这些思想对后来环境决定论的形成起到一定作用。拉采尔详细探讨了地球表面居民分布、人类迁移和民族特性等对于地理环境的依赖关系,并将达尔文的生物进化学说引入人文地理学,认为各地区人类活动的特征决定于各地地理环境的性质。以后这种思想被森普尔和亨廷顿等学者片面地夸张,进一步发展成为环境决定论,也有人称之为“决定论”或“必然论”。20世纪初,以法国的维达尔-白兰士为代表的法国地理学派,对地理环境决定论提出异议,主张自然环境为人类活动提供了多种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则完全是由于人类方面的诸条件所决定。他认为自然界对于人类没有必然,只不过提供机遇或阻难,人类是选择或支配这种机遇的主宰。这种观点被称为可能论,是对人地关系论的重要发展。他的学生白吕纳进一步发展了人地相关思想,并提出人地关系认识中的“心理因素”,为以后出现的行为地理和感应地理提供了认识来源。1952年,英国地理学家斯帕特将环境决定论和遗传决定论中,提出或然论的观点。20世纪上半叶,欧美地理学界还出现了适应论、生态调节论、文化景观论等观点,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人地之间的相互关系。20世纪60年代以来,地理学数量化的发展,方法手段的革新,使人文地理学的研究更深入到人地关系的微观领域,进行人文与自然统一的综合性研究,人地关系论又有新的发展。在文化景观论和生态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地理系统论,强调地理环境系统与人类社会系统的动态联系。人类对人地关系的认识,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人地关系论各种学说的发展,就是这种认识过程的反映。

环境决定论

环境决定论认为人类的身心特征、民族特性、社会组织、文化发展等人文现象受自然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支配的观点,是人地关系论的一种理论,简称决定论。

古希腊时代的思想家已开始注意人与气候的关系。希波克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都认为,人的性格和智慧由气候决定。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1748年)中接受了古希腊学者关于人与气候关系的思想,以气候的威力是世界上最高威力的观点为指导,提出应根据气候修改法律,以便使它适合气候所造成的人们的性格。19世纪中叶,英国历史学家巴克尔认为气候是影响国家或民族文化发展的重要外部因素,并认定印度的贫穷落后是气候的自然法则所决定的。

德国地理学家拉采尔在19世纪末叶发表的著作《人类地理学》中认为,人和动植物一样是地理环境的产物,人的活动、发展和抱负受到地理环境的严格限制。他的学生,美国地理学家森普尔把拉采尔的观点介绍到美国,夸大和突出了环境的决定作用。其后美国地理学家亨廷顿在他的《文明与气候》(1915年)一书中,特别强调气候对人类文明的决定性作用。

19世纪里,人类改变地球面貌的作用几乎未受注意。受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环境决定论取得了优势。进入20世纪后,人们逐渐认识到,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中,人是主动的,是环境变化的作用者。于是,陆续出现了各种不同的人地关系论学说,对环境决定论提出了异议或否定。然而直至第二次大战后,环境决定论并未消失。澳大利亚地理学家泰勒批评“老式”的决定论,认为孟德斯鸠和巴克尔等人把气候对人类的影响说得过分了,但他提出一种“决定行止论”(又称“有限决定论”),认为人类可以改变一个地区的发展进程,但如果不顾自然的限制,就一定会遭受灾难。

适应论

适应论认为自然环境与人类活动之间存在互相作用的关系,以及地理学应当研究人类对自然环境的适应的观点,是人地关系论的一种学说。又称协调论。适应论是受到法国地理学派的可能论的影响而产生的。“adjustment”一词意为“协调”或“适应”,由英国地理学家罗士培于1930年首先创用。它既意味着自然环境对人类活动的限制,也意味着人类社会对自然环境的利用和利用的可能性。罗士培认为:人文地理学是研究人地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研究控制问题,就是说从不同的侧面论述人类活动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人文地理学包括两个方向,一是人群对其周围自然环境的适应,二是居住在一定区域内的人群与其他地理区域之间的关系。

与罗士培同时代的美国地理学家巴罗斯,于1923年发表文章,把地理学称为“人类生态学”。他主张地理学应当致力于研究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反应,分析人类的活动和分布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适应论的观点,这种人类生态学的观点又称“生态调节论”。

19世纪末以来,人类学者在研究中也逐渐认识到人类分布特性与环境分布特性之间存在一定的协调关系。提出了与人类生态学近似的文化生态学的概念,其研究重点亦为人类社会如何协调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地理学和人类学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促进了适应论发展。

20世纪50年代以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使人类作用于自然环境的力量增强,而自然环境对人类的反作用也日益明显。为协调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关系,人类生态学在20世纪70年代里重新兴起。20世纪80年代开始,协调论由于主张地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如何协调自然环境与人类文化生活的关系,受到更为广泛的重视。

文化景观论

文化景观论认为应当从研究文化景观来分析人地关系的观点,是人地关系论的一种学说。文化景观论认为,文化景观是地面上可以感觉到的人文现象的形态,人文地理学应该研究这种人类及其劳动所创造的能反映人类集团的文化和经济的景观。

拉采尔最先系统地阐明文化景观的概念,他称之为历史景观。他主张对田地、村落、城镇及道路等进行分类,以便了解其分布、相互联系和历史起源。文化景观论是由德国地理学家施吕特尔提出的。他在1906年提出文化景观与自然景观的区别,并要求把文化景观当作从自然景观演化来的现象进行研究。他把文化景观分为可动的和不可动的两种形态,前者指人以及随人移动的货物等;后者通过文化作用于景观的全部效果来反映,如道路及其型式。美国地理学家索尔继施吕特尔之后提倡文化景观论,他在1925年发表的《景观的形态》一文中,把文化景观定义为由于人类活动添加在自然景观上的形态,认为人文地理学的核心是解释文化景观。另一个美国地理学家惠特尔西1929年更进一步提出“相继占用”概念,认为地理学不应是研究人类对环境的适应,而是研究一个地区内人类社会占用的历史演变过程。但也有一些地理学家对文化景观论提出异议,如德国地理学家赫特纳反对施吕特尔关于地理学限于研究景观的可见现象的观点。美国地理学家哈特向则对文化景观提出疑义,认为在任何地方只有一种景观,如果那里没有人,就不是文化景观;如果人类已进入,自然景观就不复存在了。另外,他认为文化景观论不是建立在逻辑的和地理学历史发展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