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哲学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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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揭示道德伦理(11)

如果一个人的社会本能没有被他的欲望侵犯,这就是说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显然他可以问心无愧地满足他的欲望。但是,为了完全不受自责,至少不受忧虑不安的影响,那么避免同胞们的谴责——不论合理与否,对他来说几乎还是必要的。他还一定不会打破他的生活习惯,特别是这等生活习惯合乎情理时,尤其如此,因为,他如果这样做了,肯定要感到不满足。按照他的知识或迷信,可能信仰一个上帝或多神,因此他还一定要避免上帝或多神的摒弃,不过在这种场合中,另外有对神罚的恐惧常常伴随发生。

上面所说的关于道德观念——它告诉我们应该做的是什么——的起源及其性质的观点,以及关于良心——如果我们违背它就要受到谴责——的起源及其性质的观点,同我们看到的人类这种官能的早期不发达状态很一致。原始人类的美德至少是普遍实行的,所以他们才能连成一体,那些美德至今仍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但是,这些美德几乎专门施与同一部落的人,而与此相反行为如果施于其他部落的人则不视为罪恶。如果凶杀、抢劫、叛变等盛行,任何部落都无法团结一致,因而这等罪恶在同一部落的范围内就要“被打上千古臭名的烙印”,但超出这等范围之外,就不会激起这种思想感情了。北美印第安人如能剥取其他部落一个人的头皮,自己就会感到十分高兴,而且还要受到别人的尊敬。达雅克人割掉一个无辜人的头,并把它晾干作为战利品。杀婴以极大规模通行于全世界,并没有受到谴责。杀婴,特别杀女婴曾被认为对部落有好处,至少没有害处。自杀在以往时代里并没有被普遍视为一种罪恶,且由于显示了勇气,反被视为一种光荣的行为。有些半开化民族以及未开化民族至今仍然实行自杀而不受到谴责,显然这种行为同部落的其他人并无利害关系。曾经记载,印第安的萨哥人对于他自己抢劫和勒死过往行人没有能够像以前他父亲干的那样多,从良心上感到遗憾。在原始的文明状态下,抢劫陌生人诚然被视为光荣。

虽然奴隶制度在古代有某些益处,却是一种大罪恶,然而人们以前并不这样认为,甚至最文明的民族也是如此。由于奴隶一般属于和其主人不相同的种族,情况自然也就不言而喻了。因为野蛮人不重视妇女的意见,所以对待妻子就像对待奴隶一样。大多数未开化人对于陌生人所遭受的痛苦完全漠不关心,甚至以目睹此事为乐。众所周知,北美印第安人的妇女和儿童在对敌人施加严行拷打时,也常常持以相助。有些未开化人以虐待动物作为消遣,这种行为令人发指,但对他们来说,人性还是一种未知的美德。尽管如此,除了家族的感情之外,同一部落诸成员之间的友好行为还是普遍的,尤其在有人患病期间更是这样,这种友好行为有时会延伸到这等范围以外。芒戈·帕克关于非洲腹地黑人妇女对其友好行为的动人记载,是被大家所周知的。未开化人彼此高尚地忠诚相待,但对陌生人并不如此,关于这一点可以举出许多事例。普通经验证实了西班牙人的一句格言:“万万不可信任印第安人。”无诚实则无忠诚,诚实在同一部落诸成员之间并非罕见:例如,芒戈·帕克曾听到黑人妇女教育她们的孩子们要热爱诚实。再者,这是头脑中如此根深蒂固的美德之一,以致未开化人有时甚至不惜重大代价而施此美德于陌生人。但是,向敌人说谎却大都不被认为是一种罪过,近代外交史就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部落一旦有了一个公认的领袖,不服从就会成为一种罪恶,甚至卑鄙的屈服也被视为神圣的美德。

原始社会时期,一方面,一个人如果缺少勇敢就不会有益于或忠实于他的部落,因此这一品质普遍被列入最高的等级。在一个文明的国度里,一个善良而怯懦的人可能远比一个勇敢的人对群体更为有益,但我们还是本能地尊敬后者,不管懦夫多么乐善好施皆是如此。另一方面,同他人福利无关的慎重,虽为一种很有益的美德,却从来没有受到高度的尊重。如果不能自我牺牲、不能自制或者没有忍耐力,就无法实行为部落所必需的那些美德,所以对于这种品质不管何时都给予了高度且最公正的评价。美洲未开化人甘受最可怕的酷刑而不发丝毫呻吟,以证明他的毅力,增强他的勇气。我们对他不得不加以称赞,甚至对印第安的法基尔人,因为一种愚蠢的宗教动机把铁钩插入肉中悬空摆动,我们也应予以称赞。

亦有一种所谓自重的美德,对部落福利的影响虽不大,但确是存在,未开化人从来不尊重这种美德,而现今却受到文明民族的高度欣赏。未开化人并不谴责最无节制的放纵生活。极度的淫荡生活以及鸡奸流行之广,程度以致使人们感到震惊。然而无论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的婚姻一旦普及,嫉妒就会导致妇女美德的反复灌输,这种美德受到尊重后,就倾向于扩大到未婚妇女。而它扩大到男性却很慢,我们至今仍能看到这种情形。贞节显著地需要自制,因此在文明人的道德史中,自古它就受到尊重。毫无意义的独身生活自然也就被列为是一种美德。对下流猥亵的憎恶,看来是如此自然,它对贞洁是一种多么可贵的帮助,这是一种近代美德,正如斯汤顿爵士所指出的,它专属于文明生活。这从各个不同民族的古代宗教仪式,从庞贝古都的壁画,以及从许多未开化人的习俗,皆可得以证实。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未开化人、原始人类认为,行为是好是坏,显然仅仅看他们对部落福利的影响如何,并不考虑他们对种族以及对部落的个体成员有何影响。这一结论同以下的信念十分符合,即,所谓道德观念原本发生于社会本能,因为二者在最初都专与群体有关。

假如用我们的标准去衡量,未开化人道德低下的主要原因:

第一,自制力薄弱,因为这种能力没有通过长期连续的,也许是遗传的习性,更没有通过教育和宗教而被加强。

第二,其推理能力不足,不能认识许多美德,特别是自重美德同部落一般福利的关系。例如,未开化人无从探知大量罪恶是由缺少节制、贞洁等所致。

我们之所以对未开化人的不道德进行如上的详细讨论,是因为有些作者最近高度估量了他们的道德本性,或者把他们的大部分罪恶归因于仁慈的误用。那些结论似乎是依据未开化人所具有的那些美德对家族和部落的生存都是有益的,甚至是必需的——无疑他们确有这等品质,而且往往达到很高的水平。

善与内在价值

摩尔

作者简介

摩尔(1873—1958),英国哲学家,新实在论及分析哲学的创始人之一。就学于剑桥大学三一学院,1913年获博士学位,长期任教于剑桥大学,是三一学院终身研究员。对于伦理学问题的系统研究和对于哲学极为细致的探讨使他成为现代英国杰出的思想家。主要作品有:《伦理学原理》(1903)、《哲学研究文集》(1922)、《哲学的一些主要问题》(1953)等。

核心智慧

错误的信赖之所以不幸,仅仅是由于这样一个理由:所信赖的对象的真实性根本不会保证实现我们对这种信赖所期望的结果。

单单由这样一个人所构成的宇宙之实存,在价值上远不如另一个他深信其客体实存,而且其客体确实也像他所深信的那样实存着的宇宙;并且,那宇宙之所以要差一些,不仅因为它缺乏由所谈到的客体之实存构成的各个善,还正因为他的信念是虚妄的。

对于可赞美的各个精神质的赞美之重要性,主要在于这种赞美所属的整体胜过一个不具有这种赞美的整体,而不在于这种赞美本身具有任何巨大的内在价值。

阅读提示

下文节选自摩尔代表作《伦理学原理》,文字稍有改动。

内在价值即是一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摩尔认为,理想事物即是具有最大内在价值的事物,是非常善甚至完善的事物,但我们首先必须确定哪些事物在什么程度上具有内在价值,摩尔进一步讨论了人类交往的快乐与欣赏美的客体的快乐,指出美与善的内在关联性。

精彩美文

什么是真善?什么是人类的善?因此,在着手讨论这个问题以前,指出它对那两个问题的关系,这也许是恰当的。

真善也许恰好完全是由我们甚至不能想象的质构成的,这是可能的。因为,尽管我们确实知道许多事物本身是善的,而且非常善,但至善的事物并不一定包含所有存在的好事物。尽管为了赢得其各部分价值可能最大的总和,理想事物必须包含一切无论具有多大内在价值的事物;但是,包含这一切部分的整体可能并不像从其中削减去某些实在善的另一整体那样有价值。可是,如果一个并不包含全部实在善的整体,竟比一个包含全部实在善的整体更好一些,那么,由此可见,至善的整体可能是一个根本不包含任何我们所熟知的实在善的整体。

我们可能不能发现什么是理想事物。尽管不能否定这一可能性,但我们应该清楚,谁也无权断言:人们已经领悟到,理想事物是某种不可想象的东西。我们不可能判断事物的比较价值,除非我们所判断的事物出现在我们的精神之前。因此,我们无权断言,我们所不能想象的任何事物会比我们所能想象的某些事物更好一些,尽管我们也无权否定情况也许如此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对理想事物的探求,务必限于探求:在全部为我们所已知的因素构成的整体中,哪一个比其余的一切都要好些?我们将绝对无权断言该整体就是完善,然而我们将有权断言:它比任何其他可能当做竞争对手而提出的整体都要好一些。

因为任何我们有理由看做理想的事物,必定由我们所知道的东西构成,所以很明显,对这些东西作一比较的评价必定是我们确定什么是理想的主要手段。我们所能建造的最好的理想事物,将是这样的事物状态,它包含最大数量具有正价值的事物,而不包含任何坏事或无足轻重的事物——如果该整体的价值既不会由于这些善之中的任何一个之出现,也不会由于坏事或无足轻重的事物之消失而有所减少的话。而事实上,哲学家们为了建造理想——描绘天国——而作的尝试似乎有一主要缺点:削减去了许多具有极大正价值的事物,尽管很明显,这种削减并未提高整体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信心十足地断定:所提出的理想事物并不是理想的。我希望,通过我将进行的对各个实在善的考察,可以证明:过去人们所提出的各种理想都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我们将会看到,由于实在的大善是非常之多的,因而任何将其全部包含在内的整体必定极其复杂。尽管这一点使得人们很难,甚至不可能确定什么是最理想的事物,即什么是可想象的绝对最好的事物状态,但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指责人们采取没有任何显著收获的删削法来构成理想。哲学家们通常似乎仅仅从各个单纯的事物中寻求最好的一个而忽视:由两个大善构成一整体,即使其中一个显然劣于另一个,但常常仍可以看出该整体无疑优于二者中的任何一个。

一方面,各种乌托邦——各种对人间天堂试作的描绘——一般不仅因此吃了亏,而且由于截然相反的缺点而吃了亏。各种乌托邦一般是根据单纯删削各现存实在大恶的原则而虚构的,而对其所保有的东西的善却采取了完全不恰当的看法;其所注重的所谓善,其中绝大部分是像自由那样的事物,充其量不过是达到善的手段;一旦缺少这些事物,固然也许任何十分好的东西都不可能在这世上实存,但其本身却没有任何价值,甚至根本不一定会产生任何有价值的东西。诚然,各种乌托邦的设计者们单纯为了虚构这世上可能的最好事物,必须将许多本身无足轻重,但按照自然法则却显然为好事物的实存所绝对必需的事物,包括在其所描绘的事物状态之内。但是,这些设计者们往往把许多其必要性根本不明显的事物也包括在内,因为他们错误地认为,这些事物本身是善的,而不仅仅是此时此地达到善的手段。

另一方面,他们在描绘中也省漏了一些实在的大善,其实这些大善,同他们所推荐的许多变革一样,是完全可能达到的。也就是说,关于人类善的各个构思一般不仅像关于真善的各个构思那样,错误地省漏了一些大善,而且错误地包括了一些无足轻重的事物,而且这种省漏和包括是在自然必然性的各种限制不足以说明这样做是合理的情况下做出的,要知道,前一种构思之所以不同于后一种构思,就在于前者考虑到了这种限制。

事实上很明显,为了正确决定我们应该追求什么事物状态,我们不仅必须考虑什么是我们可能取得的结果,而且必须考虑在同样可能取得的各结果中,什么具有最大价值。而如何比较评价各已知善,对第二种探索所具有的关系,同时真善的研究所具有的关系是同样重要的。

为了确定“哪些事物在什么程度上具有内在价值”,为了正确解答这一问题的前半部分,即“哪些事物具有内在价值”,我们必须探索:哪些事物,即使凭其本身而绝对孤立地实存着,我们仍断定其实存是善的,为了确定不同事物价值的相对等级,我们同样必须探索:其中每一个的孤立实存似乎具有什么比较价值。在运用这种方法时,我们要警惕预防两个错误,而这二者似乎已经成为破坏此问题先前结论的主要原因。

上述有两个错误:第一个,因为一事物此时此地为任何善事物的实存所绝对必须,我们没有它就不成,所以认为它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如果我们将这种仅仅作为手段是善的事物孤立起来,并且假设一个其中只有这种事物存在的世界,即除了这种事物什么也不实存的世界,那么,这种事物毫无内在价值的性质就会显示出来。第二,有一个更难以捉摸的错误:忽视有机统一原理。一旦人们认为,如果整体的一部分没有内在价值,那么该整体的价值必定完全属于其余部分,于是就犯了这一错误。通常就这样认为:如果能发现一切有价值的整体具有一个,而且唯一的一个共同性质,那么各整体之所以有价值,必定仅仅是由于具有这个性质的缘故。而且,如果这种共同性质就其本身而言具有的价值,大于这类整体其他部分就本身而言具有的价值,就会大大地加强这种错觉。但是,如果我们将这一性质孤立起来加以考虑,并进而拿它与它所属整体作一比较,那么,我们就可以容易地看出:凭其本身而实存的这种性质,远不如它所属的整体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