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纳家户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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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土地所有制

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归地主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行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化后,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双层经营体制,农民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公有土地从事自主经营。土地制度的变革使纳家户村逐步走上了富裕之路。

一、土地改革运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纳家户村与全国一样,在封建土地私有制的残酷压迫和剥削下,广大贫雇农过着饥寒交迫的日子。据1952年土改前的统计资料显示,占全村人口61.37%的贫雇农仅占有土地的49.02%,而占全村人口只有5.55%的地主、富农及小土地出租者却占有全村土地的13.88%,地主、富农人均占有土地分别是贫农的4.82倍和2.34倍。

1951年10月至1952年3月进行土改运动。土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划分农村阶级成分标准》,遵照“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的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阶级路线,组织阶级队伍,组建以贫农、雇农为骨干的乡农民协会(简称农会),村设农会小组,为土改执行机关,采取自报公议,农会审定,县土改委员会批准,三榜定案的方法,划定阶级成分。

土改中涉及民族、宗教问题,谨慎稳重“温和稳妥”办理。对教长、阿訇等宗教界上层人士,其家庭定为地主成分的,本人成分为宗教职业者。清真寺土地原则不征收。

定为地主的,没收其五大财产(土地、耕畜、农具、多余房屋、粮食),废除农民欠地主的一切债务,保护其经营的工商业和羊群。半地主式富农,没收其超过本乡人均数以上的土地。征收小土地出租者和小土地经营者超过本乡人均数的土地等。富农财产原则上不动。

没收、征收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优先分给贫农、雇农。照顾中农,留给地主与其他农民等量土地。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在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征收小土地出租者多余土地的基础上,实行了按人口分配土地,使土地的占有基本实现了均等。经过土改,除了富农、中农占有土地基本未变外,地主、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占有量分别由土改前的9.11%、2.11%均下降到了1.47%;广大贫雇农的土地份额则由土改前的49.02%提高到了56.44%。

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土地改革运动使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由于一家一户的小农土地所有制很难抵御自然灾害,农村开始向两极分化。1950年,一些贫困户自愿组成变工队,互相调剂劳动力及农具的余缺。

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党和政府及时发出了走社会主义合作化道路的号召,首先成立互助组,解决了畜力人力不足、籽种缺乏等困难,显示了“组织起来”的优越性,渡过了1953年的灾荒。1955年,传达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同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毛泽东作了题为《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的报告。会议精神传达后,开展声势浩大的迎接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宣传运动,组建初级农业合作社。初级社采取土地、耕畜、农具折价计股入社。一年的农产品实际收入,扣除公购粮(农业税),生产费用及公共积累外,纯收益部分按劳六地四比例分配。

从1955年底开始,初级社发展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与初级社的根本不同点是一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按股分红,并开始工副业生产,收益分配由社里按人口、劳动力比例分配,一般采取人劳三七开分配。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同年9月20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委发出《关于建立人民公社的指示》。至年底,永宁县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实行组织军事化(大队编为营)、行动战斗化(劳动大兵团作战)、生活集体化(建食堂)。食堂由公社统一领导,负责粮食、副食品调拨供应。一个生产队为一个伙食单位,食堂配备炊管人员,社员伙食分四个定量指标,指标到户,粮菜到堂,凭票吃饭不付钱;形成“干不干,两顿饭,做不做,两马勺(糊汤)”的平均主义。

1958年,执行多、快、好、省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刮“共产风”,搞“一平二调”(平均分配,国家向集体、集体向个人平调财产),无偿调配劳动力、物资,搞平均主义、虚报产量、实行高征购。1959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以人民公社问题为主题的郑州会议精神,调整人民公社体制,按照毛泽东的十四句话(即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利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作为当时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方针。在调整中,公社设管理区(相当于公社化前的行政村),管理区下设生产队(相当于原来的自然村)。其余均按“十四句话”执行。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1961年1月,中共中央八届九中全会正式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纠正“一平二调”错误,撤销管理区,解散公共食堂,调整社队规模。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把生产、经营、核算、分配权下放到生产队,初步解决公社规模过大,公有化程度过高,对大队、生产队管得过死,以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问题。采取按劳分配加照顾的分配原则,平均主义有所克服。同时,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允许社员发展家庭副业,以生产队为单位,把5%~8%的土地划给社员作自留地,允许每户养羊1只~3只,牲畜包养到组、到户,由此扭转了农村的困难局面,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1966年以后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批资本主义倾向,割资本主义尾巴,铲资本主义土壤,反对工分挂帅,社员的自留地、自留畜(主要是羊只)被收回,家庭副业,集市贸易,统统当做“资本主义尾巴”被割掉。一些行之有效的生产管理制度被反掉,评“政治工分”,实际上为“大概工”“混混工”,“吃大锅饭”铺了道路。20世纪70年代开始,开展“农业学大寨”群众运动,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进行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和治水改土活动,并提倡科学种田,为以后的农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此间,引进推广麦稻新品种,科学施肥,推广插秧、化学药剂除草等先进科学技术,使农业生产有所发展。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农村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允许生产队因地制宜选择各种生产责任制形式。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肯定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是脱离社会主义轨道,初步解决了人们对包产到户是姓“社”还是姓“资”的认识问题。《通知》还指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1980年10月,永宁县委发出《关于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实行包干到户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若干规定》两个文件之后,纳家户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包干到户)。这是农村改革的第一步。

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原则下,将耕地按人头分给农户承包耕作,承包地的产品除完成农业税、征购粮和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提留任务外,其余产品全部归承包者自行支配。责任制的建立,克服了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弊病,把生产成果和劳动者的物质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提高了劳动力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促使农民按经济规律办事,讲求经济效果。

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精神,进入第二步改革,其成果主要体现在,扩大了生产者的经营自主权,开辟了农村商品市场,突破了农村经济单一经营、城乡分割的局面,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全民、集体、个体,还有私人企业和承包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从此,纳家户人广开经营之路,除发展种植业外,商业、服务业、运输业一起上,有的办工厂,走企业发展之路。

1989年10月,稳定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收取土地承包费。用合同形式把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化、规范化。

1998年,第一期土地承包合同到期,采取“大稳定、小调整”原则,根据中央文件要求各乡、村重新签订了30年期限统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县政府向承包户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式样的“土地经营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