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本民众所期待的普选法案,1925年2月29日终于通过立法程序,根据普选法案,选举权中废除纳税额的限制,因而使具有选举权的公民由330万人增加到1250万人。法案规定年满25岁的男子有选举权,30岁以上的男子有被选举权。但是“接受救济的贫民”和“未有固定住所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原先,法案规定只要年满25岁以上的男子就有被选举权,除了“接受公费者”例外。枢密院则将被选举者的年龄提高为30岁,并且增加上述两项限制。因此,根据修正后的法案,凡是接受家庭资助的学生,以及寄住在亲戚家的人,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还附加一顶政友会的修正案,当选人若在选举中违反选举法,必须追究连带责任,这反映出相当浓厚的政党色彩。此外,选举候选人还必须缴付2000日币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