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金融市场典型案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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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证券市场案例(6)

证券回购作为一种短期融资的方式具有期限短、风险小、市场性高的特点,但是由于监管不力的原因,我国证券回购市场买空卖空现象十分严重,融资功能转变为变相拆借资金逃避规模控制的手段十分突出。因而,了解我国证券回购市场,理解证券回购的基本理念,分析证券回购的相关规定极其必要。

证券回购市场

证券回购市场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26411.htm"债券的同时,与买方签订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36190.htm"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一笔债券的融资活动。证券回购市场是短期的金融商品交易市场,与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 一道构成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145520.htm"货币市场的基本组成部分。证券回购又称回购协议,是证券市场上杠杆多头和空头的市场工具。

金融市场发达国家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公司常利用作为相互间大额流动资金的交易。另外,证券回购还可被中央银行用来实施国家货币政策,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往常利用证券回购协议(RA)来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活动,并用以影响整个银行系统的储备状况。  我国的证券回购市场虽然不够完善,但是证券回购的融资功能也应当予以充分重视。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回购和用作同业拆借的证券回购将作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短期融通资金的工具,满足了证券持有者的短期资金需求提供方便,并且加速了资金流通,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当然,我国的证券回购市场也同时存在着不可轻视的问题。证券回购资金的基本流向是从银行系统和证券公司流入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种资金流向对资金的运用条件要求非常之高,但是客观经济背景又达不到要求,从而产生了各种不规范和违规的资金流动,冲击着我国的金融市场。

第一,证券回购业务中普遍存在着买空卖空行为,即双方交易时并没有真实的、足额的国债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间进行这种“假回购”业务,实际上是在变相拆借资金。通过回购市场流出的大量信贷资金,用于直接投资或向企业贷款,逃避了国家信贷规模控制和比例管理,给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有效贯彻实施带来了严重危害。  第二,一些机构通过发售国库券代保管单等形式变相吸收企业和居民存款,然后用于充实支付周转金和投资,或通过买入返售证券形式(转拆)变相发放贷款获取利差。其实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办银行,违规吸储和贷款,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第三,国家对证券回购业务的利率水平未作明确规定,回购交易直接套用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2085.htm"股票和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2348.htm"期货交易的回报率,返售方借机抬高利率。证券回购利率大多超出央行同期利率的规定,有的年率竟达30%。  第四,交易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证券交易中心开具委托代保管单,为了扩大交易量,采取比例债券抵押交易方式,有的甚至规定只需有10%的实物券即可作 100%的回购业务,为“假回购”开绿灯;在提供中介服务的同时,自营回购业务,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审查不严,导致许多没有证券交易资格的机构特别是非金融机构和信用社也进入了证券交易中心。不少机构既做场内交易,也做场外交易,交易品种纷乱,逾期严重;为了逃避监管,大量资金没有在表内反映,有的机构上亿元的回购资金一分钱也未并帐反映,直接从帐外进出。  (二)场外回购方式

本案当中还涉及一个场外交易的问题。回购交易一般采取两种交易方式,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这两种交易方式是按照交易场所的不同来分类的。场内交易是在证券交易中心和交易所内会员单位之间进行的交易。目前,在我国开展证券回购业务的场所.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证券交易中心等。  场外交易(柜台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之外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国债服务中心、商业银行 证券部及同业之间进行的证券回购交易。场外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分散的无形市场。它没有固定的、集中的交易场所,而是由许多各自独立经营的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10099.htm"证券经营机构分别进行交易的,并且主要是依靠电话、电报、传真和计算机网络联系成交的。   第二,场外交易市场的组织方式采取做市商制。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的区别在于不采取经纪制,投资者直接与证券商进行交易。证券交易通常在证券经营机构之间或是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不需要中介人。在场外证券交易中,证券经营机构先行垫入资金买进若干证券作为库存,然后开始挂牌对外进行交易。他们以较低的价格买进,再以略高的价格卖出,从中赚取差价,但其加价幅度一般受到限制。证券商既是交易的直接参加者,又是市场的组织者,他们制造出证券交易的机会并组织市场活动,因此被称为“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10911.htm"做市商”(Market Maker)。这里的“做市商”是场外交易市场的做市商,与场内交易中的做市商不完全相同。   第三,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拥有众多证券种类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市场,以未能在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为主。由于证券种类繁多,每家证券经营机构只固定地经营若干种证券。   第四,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以议价方式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证券买卖采取一对一交易方式,对同一种证券的买卖不可能同时出现众多的买方和卖方,也就不存在公开的竞价机制。场外交易市场的价格决定机制不是公开竞价,而是买卖双方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1872935.htm"协商议价。具体地说,是证券公司对自己所经营的证券同时挂出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394530.htm"买入价和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640836.htm"卖出价,并无条件地按买入价买入证券和按卖出价卖出证券,最终的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24194.htm"成交价是在牌价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决定的不含佣金的净价。券商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所挂的牌价。   第五,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比证券交易所宽松。由于场外交易市场分散,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章程,不易管理和监督,其交易效率也不及证券交易所。但是,美国的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23912.htm"NASDAQ市场借助计算机将分散于全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联成网络,在管理和效率上都有很大提高。

目前,我国场外真正的证券回购并不多,但是存在各种问题,非常之不完善,因而,短期内我国应当进一步规制场外证券回购业务,但是从长期趋势来看,我们应当以非中心交易场所开展的证券回购为重点。

(三)证券回购规制

由于证券回购市场存在各种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交易行为,因而进一步对证券回购市场加以规制十分必要。以江西省证券监督委员会出台的证券回购的相关规定为例,我们可以了解证券回购的具体流程、条件、禁止行为等等方面的问题。

第一,证券回购的流程。证券回购流程根据买卖双方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了解。一方面以买方的角度分析,证券回购又可以称为以券融资,以券融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证券回购相关业务。(1)以券融资方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委托申请,证券经营机构审核其在该证券经营机构开设于登记结算机构处债券帐户 内是否有足额的可用于融资抵押的债券量。由于国债回购交易成交后的资金清算与债券管理均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开设在登记结算机构处的自营帐户进行,因此,证券经营机构在接受以券融资者的委托申请时,必须检验其是否事先已将足额的用于融资的抵押债券存入该证券经营机构在登记清算公司的债券帐户内。若融资方在成交 当日无足够的抵押债券,交易所将冻结其当天成交融入的资金,直至其将库存补足,其间造成的损失由融资方负责。(2)证券经营机构审核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向交易所电脑主机进行申报。申报方向为买入(B),申报的价格为每百元资金收益率。在这里,工作人员应注意委托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委托数量必须是10万元(100手)面值及其整倍数,每笔申报限量,最大不得超过1万手。(3)经交易所主机配对撮合成交。当天闭市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读回成交数据。(4)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数据,依有关交易规则向证券经营机构划拔融入资金并迸冻结其相应的国债券。(5)初始成交后第二天,证券经营机构将融入的资金划入融资者在该证券经营机构处开立的资金帐户。(6)回购到期日前,客户应将融入资金本息(按初始交易时约定价计算)划入融资者在该证券经营机构处开立的资金帐户。(7)回购到期日,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无需交易双方再行申报)。闭市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读回成交数据。(8)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数据并依回购交易规则向证券经营机构划回冻结债券,同时收取资金的本息。(9)以券融资者的抵押债券解冻。

另一方面,以卖方的角度分析,证券回购也称为以资融券,以资融券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1)以资融券方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并应事先向证券经营机构交存足额的融出资金。(2)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并在确认资金已到帐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由工作人员向交易所电脑主机进行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S),申报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年收益率。(3)经证券交易所主机配对撮合成交。当天闭市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读回成交数据。(4)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数据并依有关交易规则从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中划出融出资金,而对于交易对手抵押的债券,目前交易所不直接划入以资融券方证券经营机构的债券帐户,而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5)回购到期日,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闭市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读回成交数据。(6)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数据并依回购交易规则向融出资金方的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划回融出资金本息。(7)证券经营机构于第二天将登记结算机构划回的融出资金本息划到客户在其处开立的资金帐户。

第二,证券回购的条件。办理证券回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若融资方在成交当日无足够的抵押债券,交易所将冻结其当天成交融入的资金,直至其将库存补足,其间造成的损失由融资方负责。另外,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拔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创交割。(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帐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第三,证券回购的禁止行为。证券回购的禁止行为有:(1)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或作其他用途。(2)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按规定用以回购交易的债券应是属于自己的债券。(3)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这是由回购期限、回购资金属性所决定的。从回购期限来看,一般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1年;从回购资金属性来看,主要是为解决短期流动需要,短期资金的长期使用必然会带来信用混乱。 第四,证券回购的回购清算。由于回购业务在初始成交时双方即确定了将来反向成交时间、价格等要素,为了简化手续,交易所对回购的交易均采用一次交易方式,即回购交易双方只需在初始交易时就将来成交价进行竞价申报,成交后回购到期日的反向成交则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成交记录。在清算时:(1)交易当日清算价格统一按标准券面值100元计算,双方据此付款或付券。(2)在回购到期日,交易所按竞价达成的收益率计算出购回价=100元+年 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或365。

我国规定,凡未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融资中心甘情愿,一律不得开办证券回购业务。所有金融机构也不得参与这些场所和中心开设的证券回购市场。非金融机构、个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回购业务,任何交易场所、融资中心不得接受其为会员。禁止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私下从事证券回购业务。  证券回购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国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回购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不得以贷款、拆借等任何名义用于企业。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业务。

本案当中,正是由于基金不武汉交易中心和证券代办处不具有从事证券交易主体资格的缘故,从而导致《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成交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且在本案当中,双方当事人还以证券回购为名义,行变相拆借资金之实,因而双方均负责任。所以,证券交易市场主体杨当严格按照证券回购规定办理证券回购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