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司法与军事(和谐教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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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何谓“亲属相容隐”

中国古代刑法允许包庇亲属犯罪,如果不为亲属隐瞒罪行,反而告发检举则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即使告发属实告发者也要受惩罚。

这一刑法原则的确定,是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思想的直接法律化,也是封建礼法统一的具体表现。它所维护的是封建的尊卑等级关系和纲常伦理,目的在于巩固和加强封建统治。古代国家立法多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又以家庭为直接统治对象,帝王都标榜“以孝治天下”,便不得不叫法律迁就孝道。

西周的诉讼制度中就有君臣、父子不能相讼的规定,认为“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儿子一般是不许告发父亲的,否则将受到宗法和国法的制裁。孔子将此概括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成为一条诉讼原则。汉代亲属相隐的范围限于祖孙、父子、夫妻间。唐代扩大了范围,不但直系亲属与配偶包括在内,只要是同居的亲属,无论关系远近都可适用这条法律;即或是不在一起同居的大功以上的亲属以及大功以下的孙妇、夫之兄弟、兄弟妻、外祖父母、外孙也都包括在内;部曲、奴婢也应当替主人隐匿罪行。明清的法律将容隐的范围又扩及于妻亲。历代法律规定,不但隐匿,就是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使之逃匿也不犯罪,可是有一条触犯统治者根本利益的谋叛以上的罪行就不许隐了,说明法律对伦常的迁就是有限度的。

法律又规定,不为亲属隐瞒罪行反而告发检举的有罪。卑幼告发尊长的,亲属关系越亲,对告发者处罚越重,依次递减。除祖父母、父母享有送惩权,他们告发子孙、外孙及子孙之妻妾可以无罪外,其他尊长告发卑幼的也要受惩罚,不过与卑幼告发尊长相反,而是亲属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依次加重。

法律还规定,告发尊长是犯罪行为,然而告发属实的,犯罪人可以享受坦白或自首的待遇从宽发落。明、清法律规定,其他亲属告发的,处理被告时可以按本罪减三等惩办,大功以上尊长和外祖父母、岳父按自首看待,告发者虽然受到惩罚,而被告者则可以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