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主体性是成就公民社会的基础。所谓公民社会,就是指一个没有什么人是可以凌驾于公民之上的社会。
公民社会所体现出来的特征,就是自觉、自主和自发。在公民社会并不存在凌驾于公民之上的权力政府,政府只不过是公民自主自发管理社会的形式,是由公民选举出来为公民服务的机构,在公民之外并不存在超越的力量。
公民社会只认可一切的力量来自于公民自身,公民自身是最终的决定力量。显然,如果没有人对于自身有主体性的认知,那么就不会形成公民社会的主体性自觉,所谓的公民社会也就不可能形成。
公民社会的形成,并不是一套公平正义的制度或宪法体系就可以解决的,根本上要在人的意识进化中形成人的主体性意识,这还是要回到“我是我的存在”这样一个根本基础之上。
公民社会的起点,在于主体性“我”是一切的起点,不会依附于所谓外在的、凌驾于自己之上的存在,而是自己为自己做主。这来自于对自己力量的坚守,而这种力量只有在人的意识模式脱离开潜意识模式局限,实现自由的时候才能够呈现。
公民社会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经济发展只是社会创造力的表象,而社会根源性的发展——人的主体性发展,必然会在公民社会中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