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比较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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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无锡土地制度变迁和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2)

薛暮桥描述的薛氏家族的义庄在无锡是很有代表性的,义庄田赋主要供养族中贫苦子女,补贴婚丧费用以及津贴学费,以维持农业人口的再生产。生肖日繁,蔚为大族,是农村小农经济繁荣的标志。这是无锡农村的公有土地成为小农经济的必不可少的补充的原因。一旦公有土地的收入由于近代工业的发展的竞争受到损害,义庄衰落了,农村的小农经济也遇到了危机。

30年代这场争论是当时地主土地所有权危机的反映,有人主张土地私有,阎锡山等主张土地村有。孙冶方则主张土地公有,但究竟采取何种形式,似乎也并没有发表非常肯定的意见。但是,他从土地产品和土地所有权交换的必然性来批判阎锡山的土地村有的局限性是很有远见的。

中国的土地制度的变化必须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一是有利于集约化的物质生产。农民失去土地,失业破产,社会生产力受到破坏,这是不好的,是恶。但是,土地从分散经营,转为集约化经营,农民出让和承租土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从而推动工业化和现代化,这是善,因此,应该允许和鼓励土地所有权的流动,从低效率的使用转向高效率的使用。

二是有利于集约化的人口生产。中国传统社会是非常重视家庭和家族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即人口的再生产。中国传统的公有土地,保障农业劳动力的再生产,造成生肖日繁,这是一种粗放式的人口再生产。土地从低效率使用转为高效率使用,就相应地要求提高人口质量,提高人的素质,提高教育文化程度。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是集约化的人口再生产。

以上两点是我们从20世纪30年代土地所有权争论中得出的启示。也只有从这个角度,才能进一步研究土地究竟是私有、村有和国有的问题。地主经济既不利于集约化的物质生产,也不利于集约化的人口生产,它的灭亡是必然的。

(第三节)解放后无锡土地所有权的变化

无锡的土地改革是按照1950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进行的。土地改革总的原则是废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具体做法是没收地主的土地,并征收祠堂、庙宇等等的公有土地,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

但是,1950年通过的《土地改革法》和1947年实行土改时实行的《土地法大纲》相比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1.《土地法大纲》规定征收富农的多余土地,但是,在《土地改革法》中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2.《土地改革法》规定,原耕农民租人土地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原耕者保留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格之土地。

这两条的修改显然适应江南新解放区在农村中资本主义已有所发展的情况。用薛暮桥的通俗说法,无锡在那个时候已有七分资本,三分封建之说。

如果土地完全按人口平分,不管劳动力强弱,劳动技能,也不管所掌握的农业技术装备,那么,显然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是不利的。因此,《土地改革法》根据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作上述修改是必要的。

3.《土地改革法》对有关公有土地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依公有土地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2)分配土地时,得以乡为单位,根据本乡的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备本乡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回乡耕种,或作本乡土地调剂之用,此项土地暂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租给农民耕种。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过全乡土地的百分之一。

(3)分配土地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和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和国营示范农场之用。此项土地,在未举办农场以前,可租给农民耕种。

无锡原来乡的公有土地几乎占到全部耕地的十分之一,现在乡只能留百分之一,至于县,则没有明确规定。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把土地多分给农民一些,是可以理解的。

4.《土地改革法》和《土地法大纲》都规定,一切土地所有者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但是,在涉及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作了以下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块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这一条同前面承认田面权的价格是相矛盾的。因为只有承认田面权具有价格,经营者才会对土地进行投入,发展农业生产。

5.《土地法大纲》规定,“为保证土地改革中一切措施符合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政府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农民及其代表有全权得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干部,有全权得在各种相当会议上自由撤换及选举政府及农民团体中的一切干部。”这一条同《土地改革法》完全一样,但是,把最后一句即“自由撤换及选举政府及农民团体的一切干部”删除了。这也许并不是偶然的疏忽,而是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即新解放区的干部往往是委派的。

当年钱俊瑞批评阎锡山时说,地主是不可能领导土改的。现在的村公所已不是地主领导的机构,而是由共产党领导的农民协会。因此,土地改革才能顺利地进行。因为无锡的土地改革符合无锡市场经济已经发展的特点,因此,土地改革促进了物质生产的发展。

但是,土地改革后的突出问题是公有地减少了。虽然,文件上规定以公有土地收入维持各项公益事业(学校、医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的开支,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但似乎并没有落实。同时,虽然文件上规定土地可以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但实际上对土地市场及其价格的形成作了种种限制,自然,更不会考虑到国家是否可以从发展土地市场和土地产品市场中取得更多的收益,来弥补因公有土地减少而需要筹集的各项公益事业的开支。马克思指出:“资本化的地租即土地价格”。随着工商业发达,土地价格必然会上涨,也就是资本化的地租会增加,国家自然可以通过征收土地价格税来补原来公有土地减少所需的教育、医疗等社会开支。显然,这是有利于人口集约化的生产的。

但是,后者往往被认为是资本主义道路,而把土地村有看作是社会主义道路。

从土地所有权变迁的角度看,从合作化到以后的人民公社化,实际上是按照土地村有的思路发展的。1953年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无锡市农村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很快地发展起来。农户入社时以耕田人股,这实际上是土地公有化的第一步。社内采取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分队劳动、定时定额计分、按“土四劳六”比例进行年终分配。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不断发展,由2~3个初级社合并,并吸收这些初级社所在的自然村的单干农户组成高级社。高级社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这样,就完成了全部土地的村有化。

阎锡山主张土地村有,由农户经营,把村有的土地分给农户耕种,即田底权归村,田面权归农户,而在生产合作社中不仅田底权,而且田面权都归村所有,由村统一经营,有的大村可能分成若干小村,称之为生产队。

在实现了土地完全村有后,自然就取消了土地交换制度,必然实行阎锡山式的一层物产的物产证券制度。一种物产,如粮食,有粮票,一种物产,如棉布,发布票,这种物产证券,多时可能会达几十种,特别是在中国公有土地承担农业人口再生产的情况下,在物资短缺时,不得不更强化这种物产证券制度,而主张发展商品经济的孙冶方则作为资本主义的代表受批判。

这里自然并不是说,当时的合作化运动是按照阎锡山的主张进行的,但是,为什么同这位当年反共的山西绥靖主任阎锡山会有如此多的共同点呢?其原因还在于孙冶方早就指出的空想社会主义因素作怪,这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在中国的义庄这类公有土地中就有着深厚的基础。

由于把市场看作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条道路两条路线的斗争的焦点,这种空想社会主义的因素愈来愈发展,其顶峰是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7年7月,无锡的第一个人民公社——东亭人民公社——成立。9月23日,无锡农村彻底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从土地所有权的角度看,就是把村有的土地变为国有的土地,并且由国家来统一经营,即把地底权和地面权都交给国家,并由国家来保障农民的物质供给和承担各种社会福利。但无锡的现实是,生产力下降,连人口再生产的任务也完成不了。

无锡从1959年3月开始调整,直到1962年1月,无锡的人民公社确立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制度,也就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无锡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实际上也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种土地所有权大体上可以作以下划分:就农田所有权来说,田底权归生产队所有(一个村可能有若干生产队),生产队必须向国家交农业税,田面权归生产队和大队共有,在经营上大队(村)给予指导和帮助,生产队必须向大队缴纳费用(或称为公共积累),就住房土地所有权来说,地底权归村,使用权归农户,就发展农村工业用地来说,土地所有权一般为公社和大队(村)共有。“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的边界本身并不十分清晰,因此,权责也并不十分明确。但是,只要存在产权的多样化和某种程度的土地两权分离的现象,土地产品和土地产权交换的现象就是不可能消灭的。通常的情况是,这种市场交换在经济形势困难时,作为权宜之计,给予政策上的允许,在经济形势好转时,又作为资本主义道路加以批判。这种体制一直延伸到中国改革开放初期。

(第四节)改革开放后无锡土地所有权变化

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路线后,邓小平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抛弃了原来社会主义建设中空想的因素,强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适合中国的国情。

从1982年起,无锡大规模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从土地所有权的角度看,这种改革实际上是在保留村对田底权的基础上给予农户有田面权,对土地有排他性的经营权,在收益制度上实行“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

农民比过去更关心自己土地经营的成果,有更大的劳动积极性,但从土地产权制度来看,也存在着矛盾,即农民虽然只享有田面权,但是,他不仅要交税,即要交足国家,而且要交租,即要留足集体,这样,农民负担就会很重。

在人民公社废除以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仍然为乡、镇政府和村所继承。所不同的是田面权即土地经营权归农户所有后,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已经大大弱化,而乡镇政府和村二级所有的情况则有所增强。乡镇和村作为二级的公有土地的所有者,一方面必须完成原来计划体制下国家下达的征购粮任务;另一方面必须完成历史上传统的农户人口再生产的任务。在把田面权交给农户承包经营下,乡镇和村要完成这两项任务,就会出现许多新的矛盾。首先,要土地承包者完成向国家交公粮和粮食定购任务;其次,为了防止土地不断重分,必须严格控制农业人口增长,在农村推行夫妻生一胎政策,而农户为了继承土地经营权,总希望生男孩,产生多胎要求。再次,村和乡镇作为公有土地所有者必须承担农村社会福利开支,如赡养老人以及教育经费等,在农民负担较重的情况下,要农民留足集体,也会发生困难。

无锡农村干部聪明之处在于面对这些矛盾进行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的特点也可以说是熊彼特所说的“创造性的破坏过程”,他们并不是简单地去否定人民公社制度,而是充分利用人民公社中的土地产权制度来进行制度创新。乡镇党委和政府继承了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高度集权的体制,乡镇党委和政府成了事实上的乡镇公有土地的所有者。村的体制同乡镇这种体制相似。村的党支部和村委会也成为事实上的村的公有土地的代表者。

无锡市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就利用各自掌握的公有土地以及过去人民公社时期的某些公共积累,大力发展乡镇工业和村办工业,而在农户承包土地经营以后,就会出现多余的农村劳动力。公有土地和廉价的劳动力,使无锡的乡镇工业和村办工业具有低成本运行和扩展的优势。无锡的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异军突起,像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1985年,全市乡镇工业企业共有23127个,其中乡、村二级企业共10063个。乡镇工业总产值903550万元,其中乡、村二级工业产值864439万元。

目前,无锡60%以上的农民收入,70%以上的财政收入和90%以上农村总产值都来源于乡镇企业。

由于无锡的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最早是在公有土地上创办的,它的原始积累主要是来源于公有土地的农业积累。因此,无锡乡镇企业的利润必须有10%上缴乡或村,用于社会性支出,30%上缴乡、村用于农业建设,60%留给企业用于充实流动基金和扩大再生产。以1985年为例,全市乡镇工业纯利润49602万元,上缴乡镇约10191万元,全市乡、村二级工业净产值236749万元,其中国家所得54776万元,占23.14%;集体所得108227万元,占45.71%;个人所得73746万元,占31.15%。

无锡创办乡镇和村办企业,使国家、乡镇和村集体、农民三方都得到了好处,可以说,三方都赢了。从表面上看原来土地所有权结构似乎并没有大的变动,特别两级所有权的结构似乎没有变动,但是,静悄悄地实际上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说是一种“创造性的破坏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