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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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1)

资产的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业务中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特殊的业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自第十一条到第十六条对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规定,目的是要通过对资产的分类,区别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确定涉及资产的准予扣除项目与不准扣除项目,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至第七十五条对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资产的费用如何扣除以及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等内容。

(第一节)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一资产的概念

按照会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二资产的分类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

三资产的确认

按照会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1.符合资产的定义;

2.符合两个确认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税务资产:

1.符合资产的定义;

2.符合两个确认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带来应税收入;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合理地计量。

既符合资产的定义,又符合确认条件的项目,才允许进行税务处理;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允许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摊销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四资产的计价

资产的计价是指以何种会计计量属性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

会计制度规定了5种会计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五十六条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采用历史成本,即以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依据确定的资产成本。采用历史成本,要求企业持有的各项资产除非其中蕴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经按税法规定确认或递延,否则按历史成本原则确定的资产计税基础不得调聱。企业重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在税收上确认了收益或者损失的,相关资产可按重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引人的概念,是指企业收回资产帐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价值。它与资产的帐面价值相对应,有时二者一致,有时会产生差异。

五资产的扣除

资产的扣除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生物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油气资产的折耗,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以及存货成本的结转等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企业各项资产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六资产的处置

企业在资产持有期间,依靠对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取得相应的经营所得和投资收益,同时合理的折旧或摊销(投资资产除外)也允许在税前扣除。当企业不继续持有资产即在转让或处置资产环节,也会取得相应的收益。企业应以转让收入减除按照税法计算的资产或财产净值后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资产或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固定资产作出如下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鉴定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对于资本化进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税法按照同期同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资本化,超出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未经核定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发生永久、实质性损害时可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属于预计负债,应同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相区别,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原则如下:

1.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应计人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实际发生额处理;

3.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对于固定资产增加,按如下方法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

1.外购固定资产。外购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不公允的除外。

4.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凭据,按凭据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没有提供凭据,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人账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按接受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人账价值。如系旧的固定资产,以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估计损耗后的余额作为人账价值。

5.盘盈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金额减去估计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6.其他方式增加固定资产。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一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确定。

企业发生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上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在发生当期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在会计期末判断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调减资产账面价值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固定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账面价值。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影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折旧范围、折旧年限、折旧方法。

(一)折旧范围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税前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这部分固定资产未投人使用则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发生折旧费用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无关,因此税前不得扣除其折旧费用,如破产、关停企业固定资产,企业封存固定资产等。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这部分固定资产所有权非本企业,因此税前不得扣除其折旧费用。

3.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这部分固定资产与取得应税收人无关,因此税前不得扣除其折旧费用。

5.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人账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企业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不得把土地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6.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产生租金收人未纳入收人总额的出租职工住房;固定资产支出已在成本或费用中一次或分次列支的固定资产;接受投资、捐赠固定资产未计收人的;按规定提取维修费的固定资产;提前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等。

《企业会计准则一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另外,以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租人的固定资产也不应当提取折旧。

(二)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其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若难以准确估计,可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关于折旧时间的规定较为灵活,由企业会计人员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考虑下列因素: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三)折旧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的方法只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会计上按照估计价值确定成本并计提折旧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增加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四)特殊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

企业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分配股利和无偿捐赠在所得税处理上均应视同销售。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应当将处置收入与该固定资产计税成本的差额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确认转让所得时,应配比扣除税收口径计量的固定资产净值。税前可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一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债务重组在会计上应确认损益。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上在对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处置时,除了结转固定资产的余值,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根据准则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三节)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生物资产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