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15860200000019

第19章 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它是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有关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通俗地说,一笔交易总有付钱的一方,那它就是源泉,付款方在支付款项时把收款方应缴的税款扣下来缴入国库,就是源泉扣缴。源泉扣缴的最大特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人,防止税款流失,简化纳税手续,提高征收效率。源泉扣缴作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一种征管方式,为现代税收国家所广泛使用。

源泉扣缴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源泉扣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适用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缴。需要注意的是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是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一项特殊内容。

(第一节)源泉扣缴所得税

一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这体现了税收管辖权的属地主义原则,有利于加强我国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大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注册证,也称常设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由支付所得人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支付所得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并且该所得与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支付所得人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若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该所得由该机构、场所就地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行代扣代缴所得税。

二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其中,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所得款项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所称支付,是指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以及用非货币资产或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和非货币支付。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计入与支付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因此,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在向境外支付所得时,如果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1.预计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办理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指定扣缴义务人时,应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人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人,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人。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对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纳税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三预提所得税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源泉扣缴所得税管理

一源泉扣缴的减免税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下列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二源泉扣缴的纳税义务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人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代扣之日是指扣缴义务人发生税款义务之日:

(一)对于向纳税支付所得时税款的,代扣之日应为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款项之日;

(二)对于在向纳税人到期应支付所得时代扣税款的,代扣之日应为扣缴义务人相关支付责任的到期之曰。

还需要注意,对在一个月内频繁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为简化扣缴手续,实际工作中也可以按月解缴税款和办理扣缴申报。

(第三节)源泉扣缴所得税计算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的,根据不同情况,有三种计算方法,分别是:

一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包括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2.利息;

3.租金;

4.特许权使用费。

收人全额是指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收人,以及与其相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等费用。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我国的租金收入,应区别为经营租赁,还是融租租赁。经营租赁所得的租金收入,应全额作为应纳所得税额申报纳税,融租租赁取得的所得,可以扣除合同规定的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国际通行做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由其在中国境外的机构进行计算扣除,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也遵循这种国际惯例。因此在计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时,一般不扣除任何费用而是按照收入全额征税。

二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包括:转让财产所得

对于这类所得,由于并不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而是属于资本利得,相关成本费用在来源国较易识别和可控,并且其占转让收人的比重较大,因此应按差额计算所得,比较接近实际所得。

对于财产所得,是指转让收人扣除折旧、摊销后的余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