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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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绪论(2)

我国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中,东部沿海省市占了绝大部分,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少。由于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由此导致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越来越大,西部12省区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太低,财政收入中西部地区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也太低,东西部地区较大的经济发展差距不仅带来了一些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从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出发,削减东部区域优惠,保留甚至适当增加中西部优惠,是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是与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的“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政策目标和任务相一致的。同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杠杆,适当加大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环保事业发展的政策力度,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全面进步。

(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需要

现行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实施十多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两套税法却没有针对新情况及时修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如两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外资税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内资税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属行政法规;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使企业平均实际税负远低于法定名义税率,削弱了法定税率的意义;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条款内容大于原则,大量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等。此外,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也十分频繁,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许多新的税收政策内容也亟须补充到税法当中去。因此,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意义

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企业所得税法》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可以促进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

(二)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企业所得税法》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企业所得税法》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差距。

(四)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需要设置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五)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展开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降低法定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符合“宽税基、低税率”的国际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而且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更符合我国实际,对于促进我国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千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原则

基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了以下原则:

第一,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第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第四,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第五,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第六,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制定原则:遵循了合法规范、结合实际、接轨国际、严谨具体、便于操作等原则。

具体来说:

第一,在符合税法规定原意的前提下,将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写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体现政策的连续性;

第二,结合经济活动、经济制度发展的新情况,对税法条款进行细化,体现政策的科学性;

第三,借鉴国际通行所得税政策、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体现国际惯例和政策的前瞻性;

第四,努力使《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完备具体、内容规范、严谨简洁二便于执行,体现政策的可操作性。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结构变化

(一)具体条款更加全面和详尽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只有20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只有30条,内容过于简单。《企业所得税法》属于确定纳税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律,不论是实体性要件,还是必要的程序性要件,有关权利、义务创设的原则性条款均应在法中有所体现,这是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必然要求。通过总结这些年的立法和执法经验,借鉴其他国家所得税法的一些通常做法,《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条款比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更全面和详尽,增强了税法的可操作性。

(二)分章明确

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过于简陋没有划分章节。为适应税法全面和详尽的需要,使结构更具严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企业所得税法》从收人总额、费用扣除到应纳税额确定的内在逻辑顺序,实行归类分章设条,企业所得税的法律结构更加规范化。其中收入总额、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核心内容比原来法规更加规范和充实。

(三)税法的名称

实行公司或法人税制是所得税发展的方向,是实现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必然选择,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经营组织或称营利事业课税的基本制度选择。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主体按照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企业的法律形式则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因而是自然人企业,属个人所得税调节的范围。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最典型的代表形式,是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企业,法人所得税主要是指公司制企业。因此,对公司征收所得税的法律名称多为法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与投资者相对独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营利事业并不都是以法人或公司的名义登记管理,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准式存在;还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我国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我国目前企业经营组织新旧两种商法体系并存还将延续相当长时间(旧商法体系是指按企业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新商法体系指按法律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同时,也为了照顾中国人的历史习惯,新企业所得税法名称被定为“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节)《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先后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和征收管理等作了详尽规定,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科学、全面立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具有重大的突破,具体表现在:

一实行法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对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在登记注册地汇总纳税。同时,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由于汇总缴纳造成的税源转移问题,采取合理调整财政体制和企业预缴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

二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原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企业所得税法》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同时,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实行20%的税率。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同时,为防止企业利用工资支出逃避税收,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不合理开支工资,侵蚀国有资产,对特殊类型的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除;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必要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会经费继续按照工资总额的2%在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在工资总额的2.5%以内据实扣除;对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在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对捐赠税前扣除上统一规定为企业利润总额的120%。

四统一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鼓励技术创造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税收优惠政策。把税收优惠政策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结合起来,以贯彻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为统筹区域发展,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五制定反避税条款,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借鉴国际经验,对转让定价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公司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对检査出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的,规定按照与税款同期限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对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和条例的规定有效提供有关资料的,按照与税款同期限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六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措施

为缓解《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税负增加的影响,避免对老企业持续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期间对已经批准设立并依照设立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主要内容:①原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五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逐步过渡到《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定税率;②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长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内,享受尚未期满或尚未享受的优惠;③享受优惠过渡照顾的老企业,可以选择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采取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措施,有利于保证《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