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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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总则(2)

《企业所得税法》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首次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引人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一个国家的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都在本国负有纳税义务,一般称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一般称有限纳税义务。

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在税法中有效行使我国的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即国家可以在多大范围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选择了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原则。即有权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同时,有权对本国居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一)居民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一是注册原则,即在某个国家注册登记成立,同时,这种注册是为获得法人资格的注册,不是指其他类型的注册,比如为了在特定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许可注册,再比如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办售处的许可注册。

二是有效管理地原则,即某一个公司或组织的实际管理控制机构在某一个国家。

三是总机构所在地原则,即以法人在本国是否设有总机构来判定其居民身份,如设有总机构为居民企业,否则为非居民企业。总机构是指负责法人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并统一核算盈亏的总公司或总部、总店等。

四是控制权标准,也称为资本控制标准,即以控制公司选举权股份的股东是否为本国居民来判定其居民公司身份。

五是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即视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在一国境内,如某一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均在一国境内,则该公司为该国居民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地是指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财产所在地、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地等。

(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行使地域管辖权确定非居民企业对本国是否有纳税义务时,应当确定这个非居民企业是否有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或存在于本国的财产。非居民企业在收入来源国取得的所得,主要有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等。所得来源地不同,其判断标准及征收原则也不同。

营业所得的判定标准是:产生营业所得的经营活动的发生地是否发生在本国。营业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等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所得。经过多年税收实践,各国提出了不同判定营业所得来源的原则和标准,并逐渐形成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国际惯例和若干国际税收协定中的范本。是否设有“常设机构”,是用来判定营业所得来源地的主要标准。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某国境内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主要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营业代理人、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以及其他用于经营活动的载体或设施。例如:OECD税收协定范本确定的营业所得界限,是指营业所得是从位于来源国的一个常设机构取得的。许多国家都在国内法中引入了同样的规定。

其他所得确定来源地的原则为:利息所得以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所在地为原则;股息所得以分配股息的企业所在地为原则;租金以资产使用地为原则;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以财产所在地为原则,动产以转让财产的企业所在地为原则;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在地为原则。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的范围

我国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依据是“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血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适用20%的税率。这是行使我国税收管辖权、维护我国税收利益的需要,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根据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要求,对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突破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囿于经济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来源性质的不合理框架,合理地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适用有区别的征管制度,这不仅是符合企业与主权国家实际联系的经济现实,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同时更有效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三节)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对企业或其他取得了收入组织的收益课税,包括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

一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确定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所得,也称为净收益。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所得性质划分可分为积极所得(劳动所得)和消极所得(非劳动所得)。积极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商品流通、提供劳务等而取得的收益;消极所得是指购买股票、债券等权益投资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

对所得的合理划分,科学合理地确定所得,有利于纳税人判定该项所得如何缴税、是否缴税。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是指拥有、管理、控制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财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对于居民企业来说,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说,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其征税对象即为上述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其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得的来源地采用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节)税率

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关系,是税法的核心要素,体现税收负担的深度。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