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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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敦煌、吐鲁番文献中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2)

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儒家法律思想逐渐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正统法律思想。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儒家思想逐渐渗透进国家制定的法典当中,礼所规定的“亲亲”、“尊尊”成为当时家庭关系的准则,在家庭中注重子孙孝敬祖父母、父母,夫妻和睦、兄友弟恭。这些思想对敦煌地区的家庭关系产生了极大影响。

《唐律》是“一准乎礼”的典范,唐代律法在敦煌地区的全面推行,使敦煌地区在家庭制度上更接近与中原其他地区,但由于其独特的地域环境,社会生活,少数民族杂居等多方面的影响,也使敦煌地区的家庭制度突出其特色。

《唐律》极力维护父权家长制的统治,规定子孙在家庭中要尽孝,凡祖父母,父母在,不得分立户籍和分异财产,否则均构成“别籍异财”罪,处徒刑三年。敦煌遗书中发现的以名字序排辈份是宗法制度下宗族家长制的一个反映。敦煌作为云集许多有名的世族大姓的河西大都会,在六朝以后崇尚门阀的时代背景下,很讲究这一套。如在《唐天宝六载(747年)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户籍残卷》中就记载有多个兄弟几人的名字中有一个共同字的现象,如程思楚、思忠、思太、程大忠的儿子思谦、思谏、思让,《唐毕令爱等名籍残卷》中也有,如阎知新、阎知古、阎知全、李光庭、李光仙、曹希光、希盛、希志等等,反映出敦煌家庭制度中严格的尊从序辈制度。

在夫妻关系上,敦煌文书反映较多的是夫妻要互相尊重、相敬如宾,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破裂,夫妻婚姻关系即可解除。如前引《夫妻相别书文样》强调“夫取妻意,妻取夫言”。协议离婚这一现象的普遍存在也说明夫妻双方地位的平等。这一社会现象的存在是与敦煌地区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分不开的。在敦煌由于兵役和差役负担过重,导致男女比例失调,女性户主增多,女性成为社会的主要劳动力。据郑学檬先生统计,在敦煌42户家庭中,女性户主有19家。说明敦煌女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另外,我们尚可从敦煌妇女积极参与结社这一史实中看出敦煌民间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现录《显德六年(959年)女人社再立条件》如下:

显德六年已末岁正月三日,女人社,因滋(兹)新岁初来,各发好意,再立条件。

盖闻至城(诚)立社,有条有格。夫邑仪(义)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遇危则相扶,难则相救6与朋友交,言如(而)信。世语相续。大者若姊,小者若妹。让语先登,立条件于后山、河为誓,中(终)不相违一、社内荣(营)凶逐吉,亲痛之名,便于(依)社格:人各油一合,白面一斤,粟壹斗,便(并)须驱驱济造食饭及酒者。若本身死亡者,仰众社盖白躭拽,便(并)送赠例,同前一般。其主人看侍(待不诛(捡)厚薄轻重,亦无罪责。

一、社内正月建福一日,人各税粟壹斗、灯油壹盏,脱塔印砂(沙-则报君王恩泰,二乃以(与)父母作福。或有社内不诛(检),大小无格,在席上喧(喧)拳,(缺于)不听上人言教者,便仰众社就门罚醴5武一筵,众社破用。若要出社之者,各人抉(决)杖叁捧,后罚醴局席一筵,的无免者。社人名目,诣实如后:

右通前件条流,一一丁宁,如水如鱼,不得道说事(是)非,更不相愿(怨)者。山河为誓,日月证知。恐人无信,故勒此条,用后记耳。

此件文书是五代末敦煌妇女结社之社约,内容包含有结社宗旨:(如遇危则相扶,难则相救)活动内容(如为亡者送葬抬棺等),违约处罚及社人署名花押等。反映了敦煌地区妇女的社会活动情况。

在妻妾关系上,敦煌继承了贱妾的传统。《尔雅释名》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敦煌文书《天宝六载(747年)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载有:

户主程什住78罗老男翊卫妻茹62岁职资妻,妻王36岁职资妻妾茹阿妙57岁职资妾(大女53,14年后才继有二女,33岁后才有儿子,遗憾的是二儿均亡,见存四女)从此记载我们可看出,户籍中的妻一律只署姓氏,而妾则直署其名。古代之礼,对人“宜有所敬,不得呼其名”,如直呼其名说明乃卑贱者。

在当时的吐鲁番妻妾之间也有严格的区别,对以妾妄妻的纠纷严格按照唐律规定处理。《贞观中高昌县勘问梁延台雷陇贵婚娶纠纷事案卷残卷》(7220988,89-90),是处理以妾妄妻纠纷的案卷。兹录原文如下:

(一)

(前缺)

实不是(缺字)压者,又(缺字)媒度物,即应(缺字)细审。答得款称:(缺字)前辩所问,只遣辩(缺字)以直答,今既更同,乞从(缺字)台母既疑伏嫁女与(缺字)得何财聘,仰具(缺字)嫁女与张斡作妾,(缺字),并已领讫,寻即婚了者。(缺字)夫(缺字)在何处,仰实答。得款称:延台(缺字)法义比为与(缺字)。

(后缺)

当陇贵年卅陇辩:被问娶阿赵(缺字)软称妻,二状从何为(缺字)是(缺字)都虞候府史杨玉(缺字)妻,雷媒媾娶(缺字)作妾。陇时用绢五疋,将充娉财,然赵(缺字)更无亲眷,其绢无人领受。对雷陇贵(缺字)于时卖绢得钱,赵自回买衣物,(缺字)妾,娶来一十四年,前妻阿马(缺字)见自理,后聚阿常之日,阿赵不是不(缺字)挂言,今日因何顿讳?(缺字)囚。赵及阿常俱在(缺字)量各(缺字)远(缺字)冒下疑,浪称是妇,准如(缺字)妾名,陇岂能(缺字)不敢妄陈,依实(缺字)。贞(缺字)。

(前缺)

梁台妾勘申不。其雷陇以状问。实心白。六日。

此件盖有“高昌县”之印,可知是高昌县之官文书。从内容看,系县司审问梁延台,雷陇贵娶妾纠纷二案案卷,第一、第二部分是审问记录,第三部分是进一步审理的意见。

大意为案主梁延台、雷陇贵说是娶妾,而妾自称为妻,因而导致诉讼。“实不是被压者,即不是压妻为妾之意。唐代法律对妻、妾、婢三者的名分作了严格规定,名分不同,界限森严,不得混淆。《唐律疏议》卷一三《以妻为妾条》载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疏议》曰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卖买,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若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违别议约,便亏夫妇之正道,黩人伦之彝则,颠倒冠履,紊乱礼经,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以妾及客女为妻,(中略)以婢为妾者,皆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并从本色。”从上述史料可见,吐鲁番地区也是严格按照唐律的规定执行,妻与妾在家庭中的地位比较悬殊。

关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虽然我国古代宗法制度极力维护家长的权威,但敦煌写本《辞娘赞》,又叫《好住娘》流露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真挚感情,如《辞娘赞说言》云乳哺之恩未曾报,好住娘。誓愿成佛报娘恩,好住娘。阿娘忆儿肠欲断,好住娘。儿忆阿娘泪千行,好住娘。舍却阿娘恩爱断,好住娘。”赞扬母亲对儿的深恩和深爱,惭愧自己出家造成“阿娘忆儿肠欲断”的痛苦。

另在《辩才家教》文书中反映出了敦煌百姓重兄弟情谊的习惯习俗。下面选录的《辩才家教》中的这段名言集中反映了敦煌民间重手足之情的传统风俗。

居家何以义?兄弟妯娌相委托。

居家何以恶?兄弟妯娌不相托。

居家何以贫?兄弟妯娌不殷勤。

居家何以富?兄弟妯娌相依附。

上述四句强调了家庭中兄弟团结,妯娌和睦的重要性。只有“兄弟妯娌相依附”,才能够致富过好日子,如果“兄弟妯娌不相托”,便要交恶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敦煌遗书中反映出的家庭制度对于规范家庭关系,稳定家庭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节)继承制度

敦煌、吐鲁番法律文书中一部分卷子涉及到遗产继承,家庭纠纷内容。这些法律文书为我们研究唐宋时期家庭发展的状况,儒家文化对西部地区家庭的影响,当时家庭遗产分配的法规,以及民间不成文的习俗等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遗嘱继承制度

按遗嘱继承是自古以来的传统社会习惯。我国古代的“礼治”就是为了要肯定封建的等级制度,并使宗法制度与政治制度结合起来;树立起尊长在家族中的权威,按遗嘱处理财产,可以说是“父在观其志,父殒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的主张的具体实践。两汉以后,随着儒家思想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地位的逐渐确立,家长遗嘱作为家庭财产继承、分配的原则就是在儒家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形成的。如晋初石苞在临终时就立遗嘱处理其财产。“苞临终,分财物与诸子,独不及崇”。敦煌、吐鲁番发现的遗产分配文书中,如《僧崇恩析产遗嘱》、《尼灵惠遗书》,《杨将头遗物分配凭据》、《吐蕃寅年(846年)正月尼惠性牒》等就是按遗嘱分配遗产的体现。

《僧崇恩析产遗嘱》(前缺)田庄

铧各壹孔,镰各壹张……东壹乘,搂(耧)壹具,壹副,粟搂(耧)壹具,(缺字)供使(缺字)人王禄般施入三世净土寺充(缺字)授无穷地两突,延康地两突。车乘牛(缺字)农具,依当寺文籍,随事支给。

(略)

三世净土寺所有家具什物乘供养具佛衣,并别有文籍。岁萆马壹疋,充卖(买)寺南宅壹躯(区),余肆口并院落,崇恩前后两政为由于常住三宝或贷价忘取,不招业寒,将八粟上锦壹张,施入都司。报恩寺常住大床壹张,踏床壹张,新车壹,施入佛殿(缺字)口用。

与侄惠朗(缺字)壹张,白练袠草绿交缘,拾伍两银碗奎,表弟大将阎英达红锦子壹,(缺字)绢袠。外甥邓(缺字)信(缺字)尼严定,已上五人缧金(缺字(略)

优婆姨清净意比至无常已来,支瓜渠上地贰拾亩,先清净意师兄法住在日,与(缺字)牛奎,母子翻折为五头,一任受用。与白绫壹疋,方耳铛壹口,柒两银盏,小牙盘子(缺字)面沙弥宜娘比至清净无常已来,承事清净意,不许东西。无常已后,一任随锖取意,放汝宽闲。肆岁特牛壹头,布放修功德,清静意无常匕后,资生活具少小之间,亦与宜娘。

僧文信经数年间与崇恩内外知家事,劬劳至甚,与耕牛壹头,冬粮麦叁硕。

娲柴小女,在乳哺来作女养育,不曾违逆远心,今出嫡事人,已经数载。老僧买得小女子一口,待老师终毕,一任与娲柴驱使,莫令为贱。崇。

(略)

僧惠朗惠侄表弟大将阎英达侄都督索琪-侄虞候索仅兵马索荣撤仅女夫张忠信但女夫张忠均(后缺)

这份遗植中的立遗嘱人僧崇恩,据考证曾为吐蕃统治瓜沙末期和归义军初期敦煌僧界的领袖之一。不仅负责管理敦煌寺院财产,对寺院财产有支配权,而且其本人也拥有可观的土地,农具,牲畜及其他财物。从上引文书中我们可知,崇恩以遗书形式将其财产一一作了分配,对重要财产土地处理如下不详亩数的田庄、无穷地两突和延康地两突施入三世净土寺。支瓜渠上地贰拾亩给优婆姨清净意,对于作为重要生产资料的牲畜具体分配办法为车乘牛驴农具依当寺文籍,随事支给,还有‘别有文籍’的(缺字)岁草马壹匹施给合成大众的有“五岁草驴壹头”,“四岁父驴。”给清净意的有牛五头。给其管家僧文信耕牛一头。还有其它财物如大床,铧、镰等也以遗嘱形式进行了处分。

值得引人注意的是僧崇恩在其遗嘱中对其养女继承权的确认,“娲柴小女,在乳哺来作女养育,不曾违逆远心,今出嫡事人,已经数载。老僧买得小女子一口,待老师终毕,一任与蜗柴驱使,莫令为贱,崇”。

《尼灵惠唯书》尼灵惠唯书咸通六年十月廿三日,尼灵惠忽染疾病,日日渐加,恐身无常,遂告诸亲,一一分析。不是昏沉之语,并是醒苏之言。灵惠只有家生婢子一,名威娘,留与侄女潘娘,更无房资,灵惠迁变之日,一仰潘娘葬送营办。已后更不许诸亲(缺字),恐后无凭,并对诸亲,遂作唯书,押署为验。

弟金刚索家小娘子外甥尼灵皈外甥十二娘(十二娘指节)外甥索计计侄男康毛康毛侄男福晟杜侄男贤索郎水官左都督成真这件遗书大意为,灵惠因突患疾病并日渐加重,为保证身后事宜顺利进行,遂立遗嘱,为了强调其遗嘱的有效性,特意在遗书中注明“不是昏沉之语,并是醒苏之言。”

灵惠与崇恩一样,也是出家的僧尼。从其遗书中可知,尼灵惠只是一个平常的尼姑,并没有很多的财产只有家生婢子一名威娘,留与侄女潘娘,更无房资。”潘娘得到灵惠僧婢的条件则是灵惠迁变之日,一仰潘娘葬送营办。”也就是侄女潘娘更代为营办丧葬事宜。如果说上引两件遗书表明了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即出家僧尼因没有子嗣采取遗嘱分配方式,那么《癸酉年》杨将头遗物分配凭据则为我们考察普通百姓家庭的遗嘱分配形式提供了原始的资料。

癸酉年十月五日申时,杨将头遗留。

与小妻富子伯师一口,又镜架,柜子。又舍一院。妻仙子大锅壹口,定千与驴一头,白叠4美子一,玉腰带两条。定女一斗锅子一口。定胜鍪子一,又栢壹口。

这份遗嘱开始前直接写明了立遗嘱的时间及立遗嘱人,从中可看出这是杨将头在死亡前的遗嘱。他将自己的所有财产分配给小妻富子,妻子仙子及定子、定女、定胜等人。杨将头的家庭结构为一夫多妻,在这里,杨将头5过遗嘱形式对其财产一一作了分配。按遗嘱分配财产,是当事人对其私有财产行使处分权,也是我国儒家伦理说教与古代宗法制度对民间经济社会生活影响的具体体现。

二均分制度

兄弟均分家庭遗产自汉以后成为社会公认的家庭遗产分配准则,最早见诸史籍的兄弟均分事例当数《史记陆贾传》中兄弟均分的记载孝惠帝时,吕太后用事,欲王诸吕,畏大臣有者,陆生自度不能争之,乃病免家居。以好田地善,可以家焉。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南朝肖梁吴均所写的《续齐谐记》中记到“京兆田真,兄弟三人,共议分财,生赀皆平均”,就是堂前的一株紫荆树,也准备劈成三片平均分配。到了唐朝,均分原则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唐律疏议户婚》载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准户令,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份,违此令文者,是为不均平何谓不均平,律疏以案例的形式作了具体解释;兄弟二人分一百匹绢,一为60匹,一为40匹,所侵10匹,合杖八十。这一法律原则在敦煌发现的契约及遗书样文和分家样文中均有体现。现录几件如下:

戊申年四月六日,兄善护弟遂恩(缺字)诸亲(缺字)别,城外庄田及舍园林城内舍宅家资什物畜乘鞍马等,两家停分,(缺字)无偏取。其壹领,壹拾叁增,兄弟义让,(缺字),上大郎,不入分数。其西家和同,对请(缺字)亲立此文书。从今已后,不许诤论。如有先是非者,决杖五拾(缺字)。如有故违,山河为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