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族风俗史(第三卷):隋唐·五代宋元汉族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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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五代宋元汉族风俗(33)

两宋时期,士人大多崇尚忠义、注重气节。《宋史·忠义传》序曰:“士大夫忠义之气,至于五季,变化殆尽。宋之初兴,范质、王溥犹有余憾,艺祖首褒韩通,次表卫融,以示意向。真、仁之世,田锡、王禹偁、范仲淹、欧阳修、唐介诸贤,以直言谠论倡于朝,于是中外搢绅知以名节为高,廉耻相尚,尽去五季诸陋矣。故靖康之变,志士投袂,起而勤王,临难不屈,所在有之。及宋之亡,忠节相望。”《宋史·忠义传》。近人张亮采则认为,宋代仁人义士,“身当国变,茹辛忍苦,百折不回”,“可为万古国家社会风俗上之标准”,“要为当时风俗之代表”,“故吾言宋之风俗,不得不急举仁人义士以为冠冕焉。”张亮采:《中国风俗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年影引本,第157~158页。北宋“起而勤王,临难不屈”者如宗泽、韩琦、刘錡诸人;南宋则有精诚报国、诰气长存的岳飞、文天祥等。

2.人情高谊

对北宋汴京开封的人情高谊,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卷之五《民俗》中有具体描述:

若见外方之人为都人凌欺,众必救护之。或见军铺收领到斗争公事,横身劝救,有陪酒食檐官方救之者,亦无惮也。或有从外新来,邻左居住,则相借动使,献遗遗汤茶,指引买卖之类。更有提茶瓶之人,每日邻里互相支茶,相问动静。凡百吉凶之家,人皆盈门。其正酒店户,见脚店三两次打酒,便敢借与三五百两银器。以至分下人家,就店呼酒,亦用银器供送。如有连夜饮者,次日取之。诸妓馆只就店呼酒而已,银器供送,亦复如是。其阔略大量,天下无之也。

《宋史》所传之人物,赈恤戚属乡里有难者、帮嫁孤女并助葬者时而有之。《贾黄中传》曰:黄父“初通判镇州,葬乡党群众之未葬者十五葬。孤贫不自给者,咸教育而婚嫁之。”《韩亿传》曰:“见亲旧之孤贫者,常给其婚葬。”《赵拚传》曰:“嫁兄弟之女十数,他孤女二十余人。”《石介传》曰:“葬五世之未葬者七十丧。”

3.闲人游手

宋代社会,以闲事而食于人者为数众多,成为时尚。“有训导蒙童子弟者,谓之馆官。又有讲古论今、吟诗和曲、围棋抚琴、投壶打马、撇竹写兰,名曰客”;有“今则百艺不通,专精陪侍涉富豪之弟郎君,游宴执役,甘为下流,及相伴外方官员财主,到都营干”者;有“专以参随服役资生,旧有百业皆通者”;有“谓之闲汉,凡擎鹰、架鹞、调鹁鸽、斗鹌鹑、斗鸡、赌扑落生之类”;有“专为干当杂事,插花挂画,说合交易,帮涉妄作,谓之涉儿,盖取过水意。”又有“一等不本色业艺,专为探听妓家宾客,直趁唱喏,买物供过,及游湖酒楼饮宴所在,以献香送欢为由,乞觅赡家财,谓之厮波。”吴自牧:《梦粱录》卷十九《闲人》这等都市帮闲杂人,“若顾之贪婪;不顾之,则强颜取奉,多呈本事,必得而后已”耐得翁:《都城纪胜·闲人》。

闲人中还有一种骗子,据宋陈世崇《随隐漫录》记载,钱塘游手数万,以骗局为业。陈世崇:《随隐漫录》卷五。《武林旧事》载曰:

有所谓美人局(以倡优为姬妾,诱少年为事),柜坊赌局以博戏、关扑、结党手法骗钱),水功德局(以求官、觅举、恩泽、迁转、讼事,交易等为名,假借声势,脱漏财物),不一而足。又有卖买货物,以伪易真,至以纸为衣,铜为金银,土木为香药,变换如神,谓之白日贼。若圜圚之地,则有翦脱囊环佩者,谓之觅贴儿”。其他穿窬胠箧,各有称首。

六、社会陋俗

1.妇女裹足

妇女裹足一般认为始于五代南唐,自李煜命宫嫔用帛绕足,以弓绕足,以弓纤为妙,后渐渐仿效。北宋大约裹足之风从宫庭传入教坊乐籍,尔后传到京城,再外传各城市。北宋徐积《渔父乐》诗表彰蔡氏寡妇曰:“何暇裹两足,但知勤四脚。”《节孝集》卷十四。张顾在《墨庄漫录》曰:“妇人之缠足,起于近世。”太平老人《袖中锦》曰:“章相言,近世有古所不及者三事:洛花、建茶、妇人脚。”可知北宋时缠足已较多了。陆放翁《老学庵笔记》曰:“宣和女子鞋底尖,以二色合成,名错到底。”苏轼《菩萨蛮》词曰:“涂香莫惜莲承步,长悉罗袜波去;只见舞回风,都无行处踪。偷穿宫样稳,并立双跌困。纤纱说应难,须从掌上看。”足见,宋时人们都以小脚为好看。

南宋裹足之风渐盛。南宋初,刘光世的家妓都缠足,“稳小弓鞋三寸罗”徐士莺:《宋绝》卷七《爱慕》。誉为“脚绝”。当时诗词中“美人足”“似一钩新月”之类的诗句不少。从车若水所说:“妇人缠脚,不知起于何时?小儿未四五岁,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限之苦,缠得小束,不知何用?”《脚气集》卷一。也可知裹足已成风气。到元代时,妇女“人人相效”裹足,“以不为者为耻”。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十《缠足》。

2.弃婴成风

有宋一代,社会生产得到了空前发展,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衍,据统计,宋代人口达到一千四百多万人,比唐代增加了近一倍。由于人们多子多福思想的动摇,或因陋俗相沿,或因灾荒饥馑之故,更因赋税繁重、吏治腐朽,民间杀婴、弃婴习俗非常普遍,演变成一种社会风俗。

当时,荆湖北路,“岳、鄂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苏轼:《苏东坡全集》前集卷三0,《与朱鄂州书一首》。江南东路“东南数州之地……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谓之子,即其土风”《宋会要辑稿·形法二》之五八。福建路“例不举子,家止一丁,纵生十子,一子之外,余尽杀子”;史浩:《郧峰真隐漫录》卷八《福建州乞置客庄赡养生子之家札子》。“闽人不喜多子,以杀为常……虽有法而不能胜”朱松:《韦斋集》卷十《戒杀子文》。“不举子之习,惟闽中为甚。”陈渊:《默堂先生文集》卷十九《策问》。浙东路“衢、严之间,田野之民,每忧口众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举。”《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七。不举子之风并不只盛行于贫困之家,而且也蔓延于衣冠富户和封建人士人之间,如“闽之八州,惟建、剑、汀、邵武之民,多计产育子,习之成风,虽士人间亦为之,恬不知怪……富民之家,不过二男一女,中下之家,大率一男而已”。杨时:《龟山集》卷三《寄俞仲宽别纸》。

男女相比,生女不养更为严重。由于宋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加上厚嫁之风普遍,至使“世俗生男则喜,生女则戚,至有不举其女者”马司光:《书仪》卷三《婚仪上》。“资财遣嫁,力所不及,故生女者便不举”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七。许多地区,溺杀女婴成风。以至造成“往往衣冠门,继嗣无双髻”刘子翚:《屏山集》卷十二《渝俗十二首》。;男多女少,人口性别比例失调,众多男子难以找到配偶。在福建地区因此形成了“卷伴”之俗。张栻曰:“诱引他人妻室,贩卖他处,谓之卷伴。”《南轩先生文集》卷十五《渝佶文》。

对杀婴、弃婴的陋习,宋王朝及各级政府频加戒谕,屡颁禁令,并采取了不少举措,然难以改易,禁而不止。

3.养女取财

《宋稗类钞》曰:宋时“京师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育女,则爱护之如擎珠捧壁。稍长则随其姿质,教以艺业,用备士大夫采择娱侍。名目不一,有所谓身边人、本事人、供过人、针线人、堂前人、杂剧人、扩洗人、琴童、棋童、厨娘等称。就中厨娘最为下色,然非极豪贵之家不可用。”《宋稗类钞》下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版,第685页。有的为了养女取财,竟逼女为娼。“宋陈郁藏云:吴下风俗尚侈,细民有女必教之乐艺,以待设晏者呼。使令莫逆奉承惟恭,盖觊梨赡家,一切不顾,名为私妓,实为公妓无异也。”邓之琴:《中国风俗史》,巴蜀书社1988年版,第279页。更有甚者,兴元有夫妇商议云:“使女也教之歌舞,独不售千万钱耶?”于是把儿子“纳深屋中,节其食饮,肤发腰步,皆饰治之。此年十二三岁,嫣然美女也,携至成都,教之新声”,竟然卖价“直至七十万钱”廉布:《清尊录》。宋宁宗时,一名官员的厨娘被发现系男子假扮,原来他幼时由其父“与之穿耳、缠足、搽画一如女子,习学女工饮食,买赂牙保,脱骗富户,充为厨娘”洪迈:《夷坚续志》前集卷一。这是商品货币经济冲击下,金钱至上的社会环境孕育的怪现象。

4.赌博盛行

宋时赌博之风很盛,社会上有人以赌博谋生,也有人开赌场赢利。《老学庵笔记》卷5日:“市人有以博戏取人财者,每博必大胜,号松子量。”《尘史》卷下《博弈》曰:“世之纠帅蒲博者,谓之公子家,又谓之囊家。”《武林旧事》曰:“柜坊赌局,以博戏关扑,结党手法骗钱。”周密:《武林旧事》卷六《游手》。即使赴京应试的举子也聚众赌博。如天圣年间,举子郑戬“与同辈赌彩选,一坐尽负”,他一人独“赢数百缗”。《宋会要·刑法二》之二;吴处厚:《青箱杂记》卷三。官场中同样赌博成风,如章得象与杨亿、李宗谔等不时相聚赌博,“一夕负钱三十万”《宋史·章得象传》。数量之大,令人吃惊。有时皇帝也参与赌博,如宋神宗与其弟吴王、嘉王“击球,戏赌玉带”;嘉王曰:“若臣胜,不用玉带,只乞罢青苗、市易”,神宗“不悦”。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十四《神宗朝臣议论新法》。北方辽朝赌博之风也不减宋朝。辽兴宗与其弟耶律重元“因双陆,注以居民城邑”,兴宗“屡不竞,前后已偿数城”;伶官罗衣轻劝告道:“双陆休痴,和你都输去也!”《辽史·罗衣轻传》。

赌博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并危及统治秩序。《燕翼诒谋录》曰:“其输钱无以偿,则为穿窬。若党类颇多,则为劫盗纵火,行奸杀人。”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二。由于赌博而造成的命案,宋时屡屡有见,如支乙“于衢州南市,楼上开置柜坊,楼下开置茶肆,以妻为饵”,“知陆震龙有钱可骗,诱之使赌,又作套坐掷,使之尽输”;陆一夜之间输尽家当,无力还赌债,“在家自缢而死”。《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四《惩恶门·赌博》。

两宋朝廷在法律上也禁止赌博,北宋初年沿用唐律:“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枚一百。赃重者,各依已分准盗论。其停止主人及出玖若合者,各如之。赌饮食者不坐。”鉴于赌风太甚,太宗于淳化二年(991年)闰二月下诏:“京城蒲博者,开封府捕之,我犯者斩。”“匿不以闻及居人邸店僦与恶少为柜坊者,同罪。”刑罚可谓重矣。但由于皇帝本人也参与赌博,可见法律难以得到很好的执行。故终其两宋之世,赌风未曾禁绝。

5.元代四等人制

元代蒙古贵族入主中原,为保持对汉族的统治,根据民族的不同和被征服的先后分人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蒙古人为“国族”,居第一等;色目人,“除汉儿、高丽、蛮子诸人外,俱系色目人”《元典章》卷四九。为元朝最高统治者的得力助手,系第二等;汉人,又称“汉儿”,系准何以北原金朝统治下的各族及较早受蒙古征伐的云南、四川两地居民,居第三等;第四等为南人,又称“蛮子”、“新附人”等,指最后为元延征服的原南宋境内的各族,即元代江淅、江西、湖广三行省及河南行省南部范围内的居民。汉人和南人绝大部分为汉族。

四等人的地位和待遇殊异,据《元史·百官志》记载,从中央到地文各级官署之长均以蒙古人担任,汉人、南人只能充当副职。在入仕途径上,汉人、南人也受到种种限制。在法律上极为不平等,四等人犯同样的罚,所受的处罚绝然不同。另外,对汉人、南人还进行严密的军事防范,不仅派蒙古人、探马赤军“与民杂耕”,监视汉人;还屡禁汉人、南人执把弓箭和其他兵器;甚至禁止汉人、南人畜鹰、犬打猎,对江南农家用于生产的工具铁禾叉子也加以禁止,对庙中供神的兵器责令以纸木做的代替。为防聚众闹事,元朝统治者以至对汉人、南人迎神赛社、习学枪棒和演唱戏文等活动,都无不横加禁止和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