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宋史》卷490《外国传六》“沙州”条,第40册,第14124页。关于此条材料,需要说明的有三点:一是曹元忠的卒年。他实际上卒于974年,其去世的消息于980年才传到宋都汴京,《宋史》将接到消息的时间记录为死亡的日子,故误。二是974年曹元忠去世之后,是由其侄延恭继位,延恭在位两年,976年元忠子延禄上台,《宋史》中漏曹延恭事,但980年宋廷授予曹延禄节度使则是正确的。三是曹延禄的节度使称号,有二说,其一为归义军节度使,参徐松辑《宋会要辑稿》第198册《蕃夷五瓜沙二州》:“制:权归义军节度兵马留后金紫光禄大夫检校司空兼御史大夫上柱国谯县男曹延禄,可检校太保归义军节度瓜沙等州观察处置营田押藩(蕃)落等使。”中华书局,1957年,第8本,第7767页。其二为义勇军节度使,参《宋大诏令集》卷240(沙州曹延禄拜官制(太平兴国五年四月丁丑)》:“权归义军节度兵马留后金紫光禄大夫检校司空兼御史大夫上柱国谯郡男曹延禄,义勇立身,忠贞挺志,……宜加节制之名,以重蕃宣之寄,可检校太保沙州剌史充义勇军节度使瓜沙等州观察处置营田押蕃落等使。”(中华书局,1962年,第943页)[51]《宋史》卷490《外国传六》“沙州”条,第40册,第14124页。
[52]《宋史》卷490《外国传六》“沙州”条,第40册,第14124页。
[53]敦煌研究院《敦煌莫高窟供养人题记第17、32、49、51、171页。
[54]黄征、吴伟《敦煌愿文集》,第页。
[55]《法藏敦煌西域文献》第1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97页。
[56]据郑炳林推断,这位河西管内佛法主为都僧统康贤照。参《敦煌碑铭赞辑释》,第369页,校释[1]。
[57]敦煌研究院《敦煌莫高窟供养人题记》,第49、51页。第108窟曹元德画像题记为“敕河西归义等军节度……”,多一“等”字。
[58]《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份)》第6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0页。参荣新江《归义军史研究》第二章第七节《曹元德(935-939)》,第109页。
[59]《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份)》第4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90页。
[60]《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份)》第I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40页。
镇在古代是一种地方军事机构,尤以十六国北魏、晚唐五代之镇最为典型与突出,对于地方军事起着颇为重要的作用。周一良、谷霁光、张维、严耕望、牟发松、高敏、梁伟基等先生对十六国北魏的镇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探明了十六国后期镇之起源、北魏前期镇之发展、孝文帝南迁洛阳以后镇之衰落等问题。[1]北魏中期以后,实行改镇为州的政策,大多数的镇被改置为州,而所留之镇其地位也已大大降低了。北朝后期及隋唐时代,镇的规模、级别已与北魏前期有了很大的不同。到安史之乱以后,在藩镇所管诸州境内,又大量设镇,使之成为晚唐五代地方军事体系中的重要机构。关于唐五代的镇制,学术界的研究相对要少得多,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学者菊池英夫、日野开三郎两位先生对唐五代的镇及其长官即镇将的研究,后者指出:镇和节度使属同一类型,甚至有节度使被贱称为镇使、而镇却被当作小型藩镇,两者只是身份和实力的髙低大小的差异。[2]可见日野氏对藩镇治下的镇及其镇将给予了较高的重视。对晚唐五代具体的镇制探讨,主要是在归义军镇制问题的研究上表现得较为热烈,向达、土肥义和、史苇湘、黄盛璋、卢向前、陈国灿、李并成等先生皆先后撰写文章,力图考证清楚归义军特别是曹氏时期“二州六镇”、“二州八镇”的建制,以及各镇的地理位置。[3]然而,关于归义军镇制,还有许多有待澄清和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归义军镇制放到整个中古时期镇制演变的大背景下进行考察,细加考辨与剖析诸家观点,并逐一考释归义军管内所置诸镇,希望对归义军镇制问题有-个新的认识,推进本课题研究的深入。
一、镇制溯源——从十六国北魏到唐五代镇制之演变
关于镇的始置问题,早在1935年,周一良先生在《禹贡》半月刊上发表《北魏镇戍制度考》-文开篇就指出设镇于边要形胜之地盖非魏所独有之制,《魏书太宗纪》:泰常二年(417)九月,姚泓匈奴镇将姚成都与弟和都举镇来降。《常爽传》:居凉州,父坦,乞伏世镇远将军大夏镇将。制度虽不可考,然自匈奴大夏之命名观之,则在边地无疑”;并根据《魏书太武五王传》所载广阳王元深上书中“昔皇始以移防为重,盛简亲贤,拥麾作镇”一语,认为北魏“镇之设立始自皇始(396-398)。”w然而,不管是十六国后秦的匈奴镇、西秦的大夏镇,还是北魏皇始置镇,均属于386年北魏建国以后之事。同年稍后,谷霁光先生在《禹贡》杂志上也发表论文《镇戍与防府》,指出早北魏道武帝皇始之前的“魏登国四年(389)氐酋分诸氐羌为二十部都护,各为镇戍,不置郡县。当时以镇代州,实质为镇,但这种组织只称都护,并没有镇的名号”。他在另一篇论文《补魏书兵志》中也认为:“军镇之制备于北魏。北魏以前有屯戍之兵,性质与镇不同。至晋太元十四年(389),氐王分诸氐羌为二十部都护,各为镇戍,不置郡县。都护殆刺史、太守任也,始具镇之雏形,时犹未以镇名。”[5]谷氏以为,十六国后期亦即北魏初建的389年,也就是皇始之前,在氐人所居的陇南地区已经出现了镇之维形,虽无镇的名号但实质为镇。谷氏所依据的史料应是《魏书氐传》,然而他引用此条材料有两个关键性的错误,一是将“护军”录作“都护”,二是把分护军的时代定为东晋太元十四年(即北魏登国九年、389)是错误的,司马光将此事系于东晋孝武帝太元十九年(即北魏登国九年、394)十月,并云秦太子宣奔盛,分氐、羌为二十部护军,各为镇戍,不置郡县。”[6]由此还可知道,氐人杨盛建立的护军制度其实来源于前秦。但是,护军制度并非始于前秦,早在魏晋时期就早已有之;m其次,护军制与镇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所谓“分诸氐羌为二十部护军,各为镇戍”,是指设立护军制进行镇戍,而不是指氐人设立了镇。1941年,张维先生撰《元魏诸镇考》,云元魏自皇始之初,即已分置州镇,其时盖沿苻、姚旧习。”唐长孺先生在研究十六国五胡政权的政治统治时,曾提到后秦、夏的军镇与镇户,指出:“赫连勃勃的军镇制度又遗留到北魏,薄骨律、髙平、沃野诸镇只是因袭旧制,后人考证北魏缘边创置之始及其制度,这一点是常常被忽略的。”[8]由此可见,虽然镇制在北魏臻于极盛,制度完备,但前辈学者多已指出十六国时期已经出现了镇。
真正探讨十六国镇制的,有牟发松、高敏两位先生。牟氏指出,十六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出现了军镇化的现象,这一观点值得注意。他考察了后秦、夏、西秦乃至十六国前期诸政权的军镇与镇户,认为十六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存在着军镇化的趋势,而当时人和后人将这些军镇径称为“镇”,其长官亦被径称为“镇将”,只是这种称呼并不十分严格。牟氏论文最后指出了十六国与北魏时期“镇”的不同之处:
我们在上面讨论十六国时期地方机构军镇化的现象时,为了方便,一时又找不到其它更合适的名目,故常径称为“镇”,这实际上是不严格的。这些“镇”,诚然同北魏军镇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有很多为北魏所承袭、沿置,而且在史籍上亦不乏直呼其为镇的,但它多数犹未以镇名,尚带州郡虚号;作为“镇”在名义上亦不预当时的正式地方机构,其长官也不以“镇将”名。总之,它们同制度化了的北魏军镇,仍有着各种不同的量质兼有的区别。[9]
提出十六国时期出现镇制的还有高敏先生,他具体研究了十六国前、后期镇制的演变过程,云:
然而,北魏时期的这种以军镇统民并以之代替地方行政机构的制度,并非始于北魏。究其根源,它应同十六国时期的军镇制度有一定的联系。单以十六国时期来说,它的前期与后期,在军铥制度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反映出军镇制度本身确存在一个逐步形成的历史发展过程。如果说十六国前期还只是实行军镇制度的某些萌芽的话,那么,到十六国后期,就出现了比较定型的和较为普遍的军镇制度,特别是地处西北边陲的几个少数民族政权,实行此制的情况尤为明显。到了北魏时期,才出现了典型的军镇制度。因此,对军镇制度本身由萌芽到发展再到典型形态的发展过程进行研究,就不应当忽视十六国时期军镇制度的探讨。
髙氏将镇制的萌芽、发展定型、典型形态,分别定位于十六国前期、后期及北魏时期。他认为,十六国前期如汉、前赵、后赵、前燕、前秦时期,出现了冠将军号并镇某地的形式,“巳开始有设置军镇的某些迹象”,但是“这时的军镇制度远非后期正式的军镇制度,充其量只能说是带有后期军镇制度的某些因素,或者说是军镇制度的萌芽期。”他续云后秦时期的军镇,已不同于十六国前期军镇,它已是有实土、有兵士、有领民的实体,是一级地方行政单位,是与州、郡、县并列的统治形式了。”他还指出了夏、后凉、西凉、南凉等政权也设置了镇。[1]高氏将两秦之交作为镇出现的关键转折阶段的划分方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对于十六国时期镇的具体设置上,他的分析还缺乏更加直接有力的证据。
相比而言,严耕望先生根据《元和郡县图志》、《太平寰宇记》等后来唐宋时期的地理志书,考得杏城镇、三堡镇始置于十六国,倒是提供了两个实在的例证。他说镇之初兴,就文献可考者而言,盖起于刘石苻姚之世,如杏城镇、三堡镇是也。”[n]所谓“刘石苻姚之世”,是严氏依据《元和郡县图志》卷3“坊州”条所云:“刘、石、苻、姚时,于今州理西七里置杏城镇,常以兵守之。”“刘、石、苻、姚之世”,谓前赵、后赵、前秦、后秦四朝,所说较为笼统。而“鄘州”条径云苻、姚置杏城镇。”[12]又《通典州郡典三》“坊州”条注姚苌置杏城镇,在今郡西。”tl3]则应以后秦姚苌始置为妥。《晋书姚苌载记》记载“魏褐飞自称大将军、冲天王,率氐胡数万人攻安北姚当城于杏城,雷恶地应之,攻镇东姚汉得于李润。”姚苌欲谋进讨,说若得杏城、李润,恶地据之,控制远近,相为羽翼,长安东北非复吾有。”[“]由此可知杏城、李润为长安东北面的军事要地,但在前秦末尚未置镇,而后秦姚苌在击斩魏褐飞、生降雷恶地之后,遂设立杏城镇。又三堡镇,据《元和郡县图志》卷3“丹州”条云:“苻、姚时为三堡镇。”
由上两例可知,在前秦、后秦时期,镇作为一种地方军事机构已经正式出现了。《晋书苻坚载记上》记载苻坚统一黄河流域后,以关东地广人殷,欲命其族镇守各地,云:“凡我族类,支胤弥繁,今欲分三原、九嵝、武都、汧、雍十五万户于诸方要镇”,同书《苻坚载记下》亦载,前秦未乱之时,苻“坚之分氐户于诸镇也”。[16]前秦末,姚苌攻前秦新平郡,太守苟辅欲降之,冯杰、冯翊等谏,其中说到“今秦之所有,犹连州累镇,郡国百城”,苟辅乃为前秦固守;姚装又遣吏谓苟辅曰卿但率见众男女还长安,吾须此城置镇。”D7)此处称前秦“连州累镇”,以及后来建立后秦的姚苌想要在“此城置镇”,足可证明前秦在统一黄河流域之后设置了镇。
后秦时,自然沿袭了前秦时期镇的建制。如姚苌曾“下书令留台诸镇各置学官”。[18]姚兴时,陇东太守郭播曾说过“岭北二州镇户皆数万";赫连勃勃南攻后秦,执镇守杏城的姚详,姚兴遣姚显屯杏城因令显都督安定岭北二镇事”;[W]赫连勃勃也曾说:
“姚兴亦一时之雄,关中未可图也。且其诸镇用命,我若专固一城,彼必并力于我。”后来,勃勃“进据安定,姚泓岭北镇戍郡县悉降,勃勃于是尽有岭北之地”。[20]由此可知,后秦在岭北地区设置了镇、戍、郡、县。前述周一良先生所揭后秦姚泓有匈奴镇将姚成都,《晋书姚泓载记》记载姚“懿遂举兵僭号,传檄州郡,欲运匈奴堡谷以给镇人。宁东姚成都距之”,姚成都为宁东将军、匈奴镇将,他对姚懿说:“此镇之粮,一方所寄,镇人何功,而欲给之!”[21]“镇户”、“镇人”二词,屡见于《晋书姚泓载记》,[22]胡三省在注释时云:“姚苌之兴也,以安定为根本;后得关中,以安定为重镇,徙民以实之,谓之镇户。”[23]从安定镇户三万八千等数目观之,后秦时期镇的规模极大,与北魏相若。
以上所考,前秦置镇时间稍早,在统一黄河流域以前已有设置;后秦建国早于北魏两年,其大部分时间与北魏相并存,后秦在其境内广置诸镇,这与北魏前期普遍设镇基本同步。北魏肇源于大鲜卑山,辗转南徙才到代北。先建代国,376年为前秦所灭,前秦淝水战败瓦解后于386年复国,并改代为魏。北魏的镇制应与前秦、后秦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其始置年代为道武帝皇始年间(396-398)e[24J关于北魏前期的镇,数目多,地位髙,制度极其重要,故前人亦述之备详。严耕望先生曾考其数目、分布、种类、地位、组织等内容,共考得北魏有93个镇。[25]北魏前期,镇的地位比较高,《魏书官氏志》云旧制,缘边皆置镇都大将,统兵备御,与刺史同。城隍、仓库皆镇将主之,但不治。故为重于刺史。”北魏史籍中经常将“州镇”并提,表明镇与州并级,但镇将又因掌军事而地位重于刺史,延兴二年(472)五月诏令中“旧制,诸镇将、剌史假五等爵,及有所贡献而得假爵者,皆不得世袭”,[26]镇将排序在刺史之前,亦可表明在北魏前期旧制中镇的地位要稍髙于州。北魏前期,出任镇将及镇兵是“当时人物,忻慕为之”的事情,多以“髙门子弟”、“丰沛旧门”、“强宗子弟”、“国之肺腑”来担任,但到孝文帝太和年间(477一99),由于推行汉化,南迁国都,遂渐废镇,使镇的地位一落千丈。所以元深说“及太和在历,丰沛旧门,仍防边戍。自非得罪当世,莫肯与之为伍。征镇驱使,但为虞候白直,一生推迁,不过军主。自定鼎伊洛,边任益轻,唯底滞劣才,出为镇将”;魏兰根亦云中年以来,有司乖实,号日府户,役同厮养,官婚班齿,致失清流。”由此可见,从北魏前期到中期,镇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故严耕望先生云至孝文锐意华化,对于此一为魏晋南朝所无之军镇制度,逐渐废除,尤以太和十一年迁都前后所废尤多。其后所存大镇惟六镇及御夷、薄骨律、髙平、鄯善、敦煌等西北边境十一镇与若干小军镇而已。”W太和年间所废之镇,已大多改为州。到孝明帝正光(520-525)末年,魏兰根建议尚书令李崇“宜改镇立州,分置郡县,凡是府户,悉免为民”[],于是李“崇乃上表求改镇为州,罢削旧贯”,孝明帝当时未予采纳,即其所说“朕于时以旧典难革,不许其请”,但后来六镇起义愈演愈烈,孝明帝追悔莫及,[30J于是在正光耳年(524)八月丙申下诏诸州镇军贯,元非犯配者,悉免为民,镇改为州,依旧立称。”[31]在这次改镇为州的行动中,最终撤消了沃野等六镇及薄骨律、御夷、高平诸镇,皆改为州。[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