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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性变态及其治疗(1)

引言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了解性变态的有关理论,要求掌握性变态的含义、种类、成因及机理,了解同性恋、摩擦癖、窥阴癖、露阴癖、异装癖、易性癖、恋物癖的表现及其成因与治疗。

[内容提要]

性心理变态,或性欲倒错、性癖好异常,是心理健康名词,用来指对某些物体或情况会产生性渴望,而那些物体或情况并不属于社会规范下的性渴望/性活动模式。而这种性渴望可能会妨碍个体进行带有感情互动之性活动的能力。虽然同性恋曾被认为是性欲倒错,但是,直到最近大部分的人仍不这样认为。类似的,经双方同意的受虐癖、露阴癖、窥阴癖以及非精神疾病的恋物癖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称为被人接受的性行为。这些认知的变化可能使人们很难理解,为什么有一些人会对很多人认为的没有作用的事物产生性冲动。

第一 性变态概述

一 、性变态的含义及种类

性变态是指性心理或性行为的表现异常,即寻求性欲满足的对象和性行为方式与常人不同,违反社会习俗而获得性欲满足,它并非精神病,而是一种心理疾病。性变态的人往往偏好于某种特殊的性欲念。著名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将这种异常性行为(即性变态)分为量的异常和质的异常。量的异常包括性功能亢进,如男子色情狂、女子色情狂等;质的异常包括手段异常,如露阴癖、窥阴癖、性施虐狂、性受虐狂、鸡奸等,以及性对象异常,如同性恋、恋童癖、兽奸等。性变态会给夫妻生活带来严重后果,造成精神创伤和心理上的痛苦。性施虐狂往往只顾自己发泄而不管对方,为所欲为,使受虐者常处于一种抑郁、恐惧、惶惑、痛苦的境地。

我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将性变态分为三类:一是性指向障碍,如同性恋、恋物癖;二是性偏好障碍,如异装癖、露阴癖、窥阴癖、摩擦癖、施虐狂和受虐狂等;三是性身份障碍,如易性癖。

一般认为,性变态有下述三个特点:一是行为不符合社会认可的正常标准,这种标准是一定社会文化的产物,如同性恋在我国被认为是性变态,而在美国则否,在古希腊时期甚至还受到过赞美;二是该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如恋童癖会殃及幼童,窥阴癖能揭人隐私;三是该行为违反道德准则,会导致患者的心理冲突和痛苦,如易性癖患者具有很深的苦恼。

(一)性变态与正常性行为

性变态与正常性行为之间呈一连续系统,有时两者并存。绝对性变态者厌恶正常性行为,其变态性冲动呈强迫性,难以克制。性变态者并非是性欲亢进的淫乱者,多数患者性欲低下,甚至不能参与正常性生活。性变态者也不是道德败坏的流氓,多数患者社会生活适应良好,工作尽责,个性内向、文雅、害羞,具备正常人的道德伦理观念,触犯社会规范后多有悔咎之心。性变态与人格障碍有联系又有区别,性变态行为可作为人格障碍的一部分表现,如残暴好斗的人在性行为方面可能是施虐狂,但性变态者多没有突出的人格障碍,没有反社会行为。有些患者甚至智力超群,对艺术、音乐、戏剧、电影有浓厚兴趣,并能取得出色成就。但是,性变态常会引起法律问题。一般认为,患者并非精神病性障碍,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能力,因为他们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以在他们损害他人身心健康、干扰社会秩序、有伤风化时,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进行行政纪律处分。

(二)性变态与人格障碍

性变态与人格障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性变态行为可能是人格障碍的一部分表现。例如,残暴好斗的人在性行为方面可能是施虐狂。但是,性变态的人不一定都具有人格障碍的一般特征,有些性变态者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适应良好。

二、性变态的成因及机理

性变态的病因尚不明确,它们包括生物遗传方面、心理学方面、环境和社会方面等因素的影响。性变态患者对于正常的性活动通常没有要求,甚至心怀恐惧,变态性行为常具有强迫性和反复性,其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往往也较差,但并非时时发作。他们只是在歪曲的性冲动支配下,在特定的情景和处境下突然付诸行动,当时怎么也控制不了自己,并在事前无周密准备,案发后又能供认不讳,常常感到痛心疾首,无限悔恨。有些人还强烈要求医治,希望摆脱这种令人痛苦的状况。但是,也有些人则不认为自己是病态。

目前,在诊断性变态问题上尚缺乏明确、客观的指标。这种指标往往带有明显的社会文化烙印,并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变化。下面具体分析性变态各种可能的原因。

(一)生物遗传学因素

多年生物遗传方面研究的结果表明,大脑和神经系统中并未能证实有任何特别的化学物质与性变态有关。而激素方面的研究结果始终是矛盾的,无法作出任何结论。专家们正在致力于寻找遗传基因方面的问题。

(二)心理学因素

性心理障碍患者中常常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格缺陷。例如,强迫性人格刻板固执,又称执拗性人格。其办事循规蹈矩,墨守成规,意识保守,缺乏随机应变能力;遇事优柔寡断,不善决断;对自己要求高但缺乏自信,工作负责过于谨慎。这些人容易产生强迫性症状和焦虑、抑郁反应。此外,有些人可能具有分裂型人格(如窥淫症)、未成熟型人格或被动型人格(如露阴症)。

幼年和早年性心理发展中的挫折或冲突与成年后的性变态有着心理动力学上的因果关系。按照弗洛伊德的观点,儿童期存在的俄狄浦斯爱恋,男孩由于爱母亲而把父亲当作情敌而嫉恨,又怕父亲生气会割去他的阴茎而心怀恐惧;当其年龄再大些时,男孩将放弃对母亲的爱恋而仿同其父。这样,男孩的俄狄浦斯爱恋便得到正常解决。否则,这种爱恋就会凝固并在无意识中形成俄狄浦斯情结,对以后男孩的性格形成造成不良影响,成为日后性心理变态的根源。

(三)环境和社会因素

一般来说,反常的变态性行为是不合理的社会强制和压抑所造成的性心理冲突的后果,所以它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按照弗洛伊德的观点,“变态的性行为就是幼儿的性行为”。成年后,当性欲受到现实生活环境的限制或个人人格的缺陷而无法正常宣泄时,即会退回到早年固结点,避开自我控制,直接以幼儿性欲的方式表现出来,形成性变态。他认为,性变态是在成年人生活中持续地表现幼年性欲的成分并以幼年的方式获得满足。家教是否得当,对性变态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父母的言行举止无不给孩子的幼小心灵留下深深的烙印,父母是孩子的性教育启蒙教师,父母的性观念会通过他们的有意或无意的举动而影响到下一代。例如,异装癖是因父母反复安排孩子穿异性服装培养成的一种嗜好,也是一种条件反射性的性变态形成过程。

第二 主要性变态的表现、成因及治疗

性变态大致分为同性恋、性对象障碍(不以成熟异性为性对象的恋童癖,不以性器官为性活动对象的恋物癖、异装癖)、 性动作障碍(以间接行为方式引起性活动的露阴癖、窥阴癖、色情狂、摩擦癖,以古怪条件引起性活动的施虐狂、受虐狂)、性别认同障碍(如易性癖或异性认同癖)。

一、同性恋

同性恋(homosexuality)通常指在正常生活条件下性成熟个体对同性成员表现出持续的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感情和性爱行为,而对异性缺乏性爱倾向或性爱倾向减弱。有的人对这种性爱倾向不感到厌恶和烦恼,没有痛苦体验,呈自我和谐(egosyntonic)状态;有的人则感到内疚与痛苦,要求纠正,表现为自我不和谐(egodystonic)。同性恋可见于各种年龄,但以未婚青少年多见,男性多于女性,西方国家比东方国家多见。在我国,同性恋行为为社会文化传统所不齿,社会上普遍认为同性恋行为是反常性行为,但同性恋却仍然存在。实际上,有同性恋行为的人比想象的要多,只是他们意识到自己的处境,而悄然行事,别人难以得知罢了。

(1)素质性(或真性)同性恋(exclusive homosexuality):他们对同性表现出持续的性爱倾向,保持着持久的同性性行为,同时对异性毫无性的兴趣,甚至厌恶、反感。他们是纯粹的同性恋者,是同性恋群体中的主体。他们常被迫结婚,以掩饰自己的性身份,减轻来自社会的压力,但婚姻常不稳定。有的人则终生独身。

(2)双性恋(bisexuality)型同性恋:他们既对同性有强烈的性爱倾向,又对异性保持着性兴趣。他们大多保持着良好的夫妻关系,既有同性性活动,又有较满意的异性性生活。

(3)情景性(或境遇性)同性恋(conditional homosexuality):通常由与异性隔绝的客观环境引起,目的是宣泄积聚起来的性能量。一旦环境改变,同性恋行为随即消失。

根据在性活动中的角色,可将同性恋分为主动和被动同性恋。主动者所扮角色是与其本身性身份相悖的角色,如男性性身份呈女性性角色。但是,多数同性恋者扮演的是双重性角色。

流行病学调查表明,男性同性恋者占男性人群的4%~5%,女性同性恋者占女性人群的1%~2%,双性恋者占成年人口的10%左右。

同性恋是否属于疾病,意见不一。通常认为,同性恋的人并非精神病,有些人智力超过一般水平,对艺术、音乐饶有兴趣,在政治活动和法律方面取得一定成就,但如果他们面对社会压力或他们的同性恋关系不能维持时,可能产生严重的焦虑或抑郁反应,甚至可能消极自杀,在这种情况下医学帮助可能是有用的。近年研究证实,同性恋者是艾滋病的易感人群,更引起了医学注意。如果同性恋者为自己的同性恋行为而苦恼,希望自己能成为异性恋者,医学帮助则是合理的。不愿医治的同性恋者,其治疗是不会收效的。

同性恋已经从精神疾病的诊断分类中剔除。

是什么原因导致同性恋?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解释有很大不同。一般认为,同性恋是后天被传授的性行为,幼儿期身份和性别角色的混乱、青春期异性行为受压抑、家庭的严格限制和自幼被父母异性装扮、与同性为伍、同性恋者的引诱等均可使同性恋行为增加。不少同性恋者有“先天论”的解释倾向,他们常常责怪父母“把自己生得不男不女”,要治好这类患者就相当困难。

二、 恋童癖

恋童癖(pedophilia)的特征是以儿童为性活动对象,其性欲要求可能针对异性或同性儿童,以露阴癖及强奸等形式表现出来。恋童癖者常为儿童的亲戚或父母的朋友,多为男性,主要是抚摸儿童。

实例:某男,某市人,被执行死刑时28岁。大学毕业后曾任中学老师,1989年借调至市某局工作,因工作出色,1991年升为该局团委书记,出席过“优秀团干部”会,他戴着大红花的照片还上了该市最大广场宣传橱窗里的“光荣榜”。1992年7月开始,在变态恋童癖心理驱使下,他在4个月内强奸了5个10岁左右的小姑娘。这年11月17日晚,他在一宿舍寻找“猎物”时,尾随一10岁小学女生,撞门入室,卡脖子、塞嘴、扒衣服、猥亵指奸,当发现她断气后,抢走项链、收录机等价值1700余元的物品。12月4日被公安抓获,12月19日被判处死刑。1993年1月18日执行死刑。

要注意把真正的恋童癖与无辜的喜欢孩子的男性区分开来。对诱奸儿童、强迫儿童做性动作的恋童癖者,其社会危害很大,应当严禁。

有时,低能的男子和老年痴呆早期者也可能出现恋童行为,应注意检查和鉴别。

造成恋童癖的可能因素很多,其中比较明显的主要是性心理、性生理发育不成熟及性功能障碍等原因。嗜酒和居住条件过分拥挤等可能会成为诱发的相关因素。患者中多患阳痿,而老年恋童癖者通常与脑萎缩或智力缺陷有关。

现代社会中,绝大多数恋童癖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或反社会行为,皆处以重罚。建议在处理的同时,施用“厌恶性行为疗法”治疗,但这种患者矫治较为困难。

三、恋物癖

恋物癖(fetishism)是指经常反复地收集异性使用过的物品,并将此物品作为性兴奋与满足的唯一手段。恋物癖者大多是成年男子。他们通过抚弄、嗅、咬某些异性物品而获得性的满足,这些物品大多直接接触异性体表或明显地与性有关,如乳罩、短裤、月经带、内衣、头巾、丝袜、发夹、别针等。

恋物癖者大多数性功能低下,对性生活胆怯。他们为了获得异性物品,不惜采取偷盗手段,以致触犯刑律,遭到逮捕或惩罚,但过后又会重犯。为此,他们往往感到痛苦,对这类恋物癖者宜采用心理治疗或行为治疗方法,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多数仍然可能纠正。

1.恋物癖形成的原因

(1)一种习得的结果。大部分患者都与环境影响和性经历有关。最初性兴奋出现时与某种物品联系在一起,但经过几次反复形成一种条件反射,有时只一次深刻的印象也可造成心理上的固定阴影。这种现象常在青春期出现。

(2)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在初高中阶段,男女接触较少,特别是在初中阶段,男女生连话都很少讲,这样便使他们将自身的性冲动向一些异性的象征物发泄。起初他们是偶然得到异性的物品,性兴奋也是偶然引起的,但经过几次反复便成为一种习惯。

(3)由性心理发育异常所引起。患者一般都有性心理异常的特点,他们在潜意识中多有对自己生殖器的忧虑,害怕被阉割。从而促使某些人去寻求较安全、较容易获得的性行为对象,或产生把异性身体的某一部分及饰物当作性器官的潜意识,以缓解内心的不安。

(4)性知识缺乏。好奇和意识方面的某些问题也是形成恋物癖的原因。

2.恋物癖的治疗方法

治疗恋物癖主要用心理治疗的方法,一般来说治疗效果都较好。

(1)疏导疗法。 心理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程度,用准确、生动、亲切的语言分析其恋物癖产生的根源和形成的过程,以及恋物癖的本质和特点,使患者对自己的病症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提高治疗的决心和信心,达到治疗的目的。

(2)认知领悟疗法。通过患者对疾病过程的回忆,医生找出其根源,然后帮助患者分析解释恋物癖行为的危害。

(3)厌恶疗法。当患者产生了恋物的欲念时,便给他一个恶性刺激,如拉弹橡皮圈去弹击患者的手腕,使之感到疼痛,从而控制这种欲念,直到病态现象消失为止。

四、异性服装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