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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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公司章程(1)

第一节公司章程概述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的概念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的公司章程,是指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实质意义的公司章程,则是指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拘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拘束力。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任何国家的公司法均规定任何公司的设立都必须制定章程。中国公司法同样将公司章程作为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之一。如果没有公司章程,将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第二,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体,公司必须要有章程来约束其成员,并以此章程作为该种组织的行动指南。公司章程的内容涉及公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公司当事人均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执行其权力,规范其行为。

第三,公司章程是股东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公司制企业的特点是“三权分立”(即股权、法人财产权、经营权的分立),股东向公司出资以后就丧失了对其出资的直接支配权,所有股东的财产融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公司的财产,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但是,公司财产从最终来源看,是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结果,其终极所有权仍然属于股东。股东向公司出资是投资行为,他们关心自身的股东权益,公司章程通过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等权利义务的规定,实现对股东权益的保障。

第四,公司章程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章程作为公司的行为规范,其内容是法定的,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

公司章程所应记载的这些内容涉及公司的方方面面,反映着公司的全貌,是公司全部信息的总披露。公司债权人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就可以把握公司财产状况、信用能力,从而决定是否与之进行交易。有了公司章程,就可以使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了解公司的重要信息,这对于提高交易的安全性,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非常有利的。

(二)公司章程的特点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性、法定性、真实性、公开性和自治性等特征。

1.公司章程的要式性所谓公司章程的要式性,是指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必须依法记载。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在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是需要报送登记的必备文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公司章程本身又是确定公司组织和规范公司行为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中的内容,如公司权力、股东的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职责等,如不予书面记载、明文昭示,今后发生争议或者疑义,则难以确定。

公司章程的要式性是公司章程的效力要件。公司章程如不依法记载,譬如,法律规定了章程的必须记载事项,而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或者记载不正确,将导致公司章程不能生效。

2.公司章程的法定性

所谓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这是各国的立法通例。具体来讲,公司章程的法定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如中国《公司法》第11条明文要求,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具体而言,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在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采用发起设立,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如果采取募集设立,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中国《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其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依法进行。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再次,公司章程的效力具有法定性。公司章程的效力是由公司法赋予的。中国《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一规定奠定了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

公司章程的法定性也直接影响到公司章程的效力。如果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没有满足法律的要求,将导致公司章程无效。譬如,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未经全体股东签章,则不发生效力。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如果没有满足法律上的表决规则要求,可导致该修改条款无效。

公司章程的法定性特征,反映了国家对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干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应记载的特定事项,这也是公司章程强制和自治的界限所在。依照法学理论的一般原理,对于私法的权利体系来讲,法律通常会以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来设定强制性规范的范围,除此之外应为任意性规范,也是当事人自治的空间。因此,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章程的法定性事项,也就在公司章程的层面上划定了公司自治的范围和空间。同时,公司章程法定性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法的立法目标。

3.公司章程的真实性

所谓公司章程的真实性,是指公司章程内容的记载必须与事实相符。公司章程是公司信息的重要载体,因此公司章程的制定者和公司有义务确保章程所载内容的真实性。法定性是对真实性的要求和保障,公开性以真实性为基础和前提。对于公司章程的真实性,有些国家不仅明确要求公司章程应当如实记载,而且规定了公司章程记载虚假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9条规定,如果为设立公司之目的作虚假说明,由股东和公司的业务执行人作为连带债务人缴付亏空的出资,赔偿未列入组建费用的酬金并赔偿所产生的其他损失。

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共同一致意思表示的结果。公司章程的真实性实际上也是意思表示真实的体现,而意思表示真实又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从另一角度说,公司章程不得有虚假记载。公司章程的虚假记载可发生一定法律后果:

第一,登记机关拒绝登记。公司在申请登记注册时,登记机关将对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登记注册事项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公司章程虚假记载,登记机关将拒绝对公司登记注册。

第二,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章程对外具有公信作用,第三人与公司打交道,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章程所揭示的内容,如果公司章程记载虚假,将构成对第三人的欺诈,并将导致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接受行政处罚。如《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所谓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是指公司章程须依法登记,并须置于规定场所供股东查阅或者依法向社会公众予以披露。

首先,公司章程须依法登记注册。公司章程的登记注册本身就是公开性的体现,对外具有公示的作用。社会公众如需了解公司情况,可依照规定程序请求查阅。

其次,公司章程须置于规定场所供股东查阅。如《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公司章程置备于本公司。《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最后,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行证券时必须予以披露的文件之一。

公司公开披露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公司文件时,不仅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还要符合证券法和相关证券披露规则的要求。

公司章程的公开性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公司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对于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保障交易安全至关重要。章程上记载的公司实收资本、注册资本,表明了公司已经或将要达到的规模,它是公司承担债务的信用基础;记载的经营范围事项,表明了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或领域,是与其交易的第三人特别关注的重要内容。同时,经营范围事项是国家行政部门对公司实施监督与管理的依据,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途径。因此,公司章程的公示是在公司、公众、政府三者之间建立的一种信息通道,通过公示交易安全得到保障,公司的运行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同时政府对于经济生活的管理得以透明与合理。

5.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所谓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是指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和自治手段。

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越多,公司自治的空间就越宽广。中国《公司法》不仅使用了80多次“可以”,而且还多次出现诸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等表述,用公司章程来实现公司自治的空间可见一斑。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表现为公司不同则章程也有所不同。每个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等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因此,不同公司的章程必然会存在差异。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首先强调了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即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违反公司章程,表现为对内部自治规则的违反,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法律责任。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也体现了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即对公司自身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新公司法进一步弘扬了公司自治精神,为公司经营活动的扩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中国的公司自治时代。新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运营以及市场退出等环节,放手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内容涉及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股份发行与转让、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方面,可以说是全方位地强化公司自治。而实现这种自治的重要手段就是通过章程自治。

当然,公司章程自治是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的。基于章程的法定性特征,公司章程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由于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必要的形式审查甚至实质审查,因此,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和自治性比较直接地反映了公司法融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于一体的特点。同时,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和自治性关系,也可以看成是公司法上强制与自治关系的一个缩影。

二、两大法系的公司章程比较

(一)英美法系的公司章程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英国法、英国法是范例。在英美法中公司章程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公司章程分为“公司组织章程”(articlesofassociation/certificateofregistration/charter)和“章程细则”(bylaws)。

前者是在公司设立时需要向州务卿报送注册的公司文件;后者是公司根据设立章程而制定的有关公司治理的运作规则。

与美国类似的是,在英国公司章程被区分为“公司组织大纲”(memorandumofassociation)和“公司组织章程”(articlesofassociation)。

英国的公司组织大纲与美国的公司组织章程地位相同,均是对外章程,实际上相当于公司章程,是注册公司的“宪章”(charter),主要规定的是公司的外部事务(externalaffairs),诸如公司的名称、户籍(公司注册地是在英格兰,还是在威尔士或者苏格兰)、公司的目标、营业的性质、公司成员的责任形式(有限责任还是保证责任)、注册资本等。此外,公众公司还需要表明其为公众公司。因此,美国的公司组织章程又被称注册证书(crtifleateofIncorporation)或执照(Charter),这部分内容是在公司登记时必须确定的条款。而英国公司法上的公司组织章程与美国公司制度上的公司细则地位相同,又称公司内部细则,主要规定的是公司的内部事务(internalaffairs),包括股东与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的机构、人员和业务活动规章等,诸如股份的发行、转让、变化、各种会议、表决权、董事及其职责、管理董事、秘书、股利、账户、审计、解散以及其他有关内部治理事务。在某种程度上,这部分内容是前一部分的细化,因此当内部细则与对外章程出现冲突时,则按照对外章程的规定办理。

根据英国公司法和美国的公司法制度(美国没有统一的公司法,各州自己颁布适用于本州的公司法,因此这里是以各州的大多数做法为准)。英国的公司组织大纲的内容主要包括:(1)名称条款;(2)公司注册营业处;(3)宗旨条款;(4)财产责任条款;(5)资本条款;(6)合作条款。美国的公司组织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的名称;(2)公司存在的期限;(3)目的;(4)公司的权力;(5)批准发行股票的数量;(6)登记办事处的地址和代理人的姓名;(7)首届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姓名、地址;(8)注册人的姓名和地址。可见,英国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美国的公司组织章程作为外部章程,其内容均是有关外界最为关注在英美法系中,公司章程的第二部分,即公司内部细则(英国公司法上称为公司组织章程,美国公司制度上称为公司细则)中,条款内容相对详细。英美两国公司法律对公司内部细则的规范,做法趋于一致。在实践中,公司细则应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是可以由公司成员自行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