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期全部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3.委托代征办法
这一办法主要是通过税务机关的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委托书。所谓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按照印花税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各类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权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款,并监督领受单位或个人负责贴花。税务机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的5%支付代售手续费。
印花税法规定,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具体是指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
第一,应纳税凭证是否已贴印花;
第二,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第三,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完成。
4.纳税贴花的其他具体规定
纳税人贴花时,必须遵照以下规定办理纳税事宜。
(1)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2)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划销,严禁揭下重用。
(3)依据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抵扣。
(6)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7)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8)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管。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其他凭证均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完毕后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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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印花税可以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二)纳税环节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三)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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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在何地缴纳
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缴纳方式,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仅对纳税时间作了规定,并没有对纳税地点进行明确,这说明印花税注重的是合同是否贴花,而不强调在哪里贴花。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在签订时贴花”的“签订时”不是一个点的概念,而是一个时间段的意思。例如,北京的某企业上午在上海签订了一份应税合同,下午将此合同带回北京贴花,这也应理解为“签订时贴花”。因此,签订的合同只要贴花了,就已经达到“三自”纳税的目的了,而不用再追究其是否应在行为发生地还是应在机构所在地贴花。
若我国的企业受国外企业委托,在国内开发建设,建筑房产并在国外签订了承包合同,这个合同是否也要贴花?
财税[1995]17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适用于在境外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转包、分包给国内外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也就是说,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在中国境外签订的,也应按规定贴花。上述在国外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该贴印花税。
(四)违章处罚
自2004年1月29日起,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第二,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6)代售户对取得的税款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或者违反合同将所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或者未按规定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的处罚。
(五)纳税申报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印花税的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后,应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如表11—2所示)。
哈利公司2011年8月份开业。该公司8月份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领受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副本各1件,房屋产权证2件,商标注册证1件;实收资本5000000元,除记载资金的账簿外,还有6本营业账簿;签订财产保险合同1份,投保金额3000000元,缴纳保险费50000元;签订货物买卖合同1份,所载金额为500000元。请计算该公司2011年8月份应纳的印花税,做出相应的会计分录,并计算填列《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
(1)计算应纳印花税
税务登记证无需缴纳印花税,证件副本无需缴纳印花税,因此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纳印花税额=(1+1+2)×5=20(元)
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额=5000000×0.5‰=2500(元)
其他账簿应纳印花税额=6×5=30(元)
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额=50000×1‰=50(元)
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额=500000×0.3‰=150(元)
共计应纳印花税税额=20+2500+30+50+150=2750(元)
(2)哈利公司2011年8月份购买印花税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2750
贷:银行存款2750
(3)《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如表11—2所示。
表11—2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税务计算机代码:
税款所属日期2011年8月1日—8月31日单位:元(列至角分)
单位名称
税目份数计税金额税率已纳税额
购销合同1500000.000.3‰150.00
加工承揽合同00.000.5‰0.00
续表
税目份数计税金额税率已纳税额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05000000.000.5‰2500.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0.000.3‰0.00
财产租赁合同00.001‰0.00
货物运输合同00.000.5‰0.00
仓储保管合同00.001‰0.00
借款合同00.000.05‰0.00
财产保险合同150000.001‰50.00
技术合同00.000.3‰0.00
产权转移书据0.000.000.5‰0.00
账簿
资金账簿15000000.000.5‰2500.00
其他账簿6件5元30.00
权利许可证照4件5元25020.00
其他
合计———2750.00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在书立和领受时贴花完税,我单位应纳税凭证均已按规定缴纳,本报表中已纳税额栏填写数字与应纳税额是一致的。
经办人(章):
登记申报单位
(盖章)
企业财务负责人
(盖章)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日期:
受理人(章):
年月日